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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不存在?高雄地方法院最新判決顛覆傳統見解!被告必看自保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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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台灣的婚姻訴訟實務中,「侵害配偶權」一直是常見的訴訟理由。當配偶一方發生外遇,另一方通常會依據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向外遇配偶及第三者(俗稱小三或小王)請求連帶損害賠償。然而,近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的一則最新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448號),卻對「配偶權」是否屬於侵權行為法所保障的客體,提出了極具顛覆性的見解,甚至認為「配偶權並非憲法上或法律上權利」。

    enlightened這項判決對於正面臨侵害配偶權訴訟的被告(無論是配偶或第三者)而言,無疑是一劑強心針。本文將深入剖析這則判決的核心理由,帶您了解實務見解的最新發展,並探討被告在面臨此類訴訟時,應如何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免責聲明:本文所探討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48號判決,僅為法學實務見解之分享與分析,該案件並非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

     

    一、傳統實務見解:肯定「配偶權」的保護

    在討論這則最新判決之前,我們必須先了解過去台灣法院的通說。絕大多數的實務判決,都是援引最高法院 55 年台上字第 2053 號判決的意旨。該判決認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

    基於上述理由,傳統見解認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義務。如果配偶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了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就等於違反了婚姻契約的義務,進而侵害了他方的權利。因此,原告可以依據民法第 184 條及第 195 條,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二、高雄地院最新判決:否定「配偶權」為侵權法保障客體

    然而,在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448 號判決中,承辦法官詳細梳理了學說與實務上反對「配偶權」概念的理由,並歸納出兩大否定說的論述核心,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請求。這兩大否定說的理由,對於被告在訴訟中的防禦策略具有重大參考價值。

    否定說之一:憲法典範變遷與保護客體限制

    第一種否定說主要從民法體系與憲法價值秩序出發,認為不宜以侵權行為法命外遇配偶或第三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1、差別保護說下的限制: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保護的「權利」,通常是指具有絕對權、支配權或排他性質的權利。如果將「配偶權」理解為一方可以支配、排他或獨占他方人格、身體或性自主的權利,這顯然與現代社會保障人格尊嚴及性自主權的理念不相容。

    2、憲法典範的變遷: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91 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強調了婚姻中個體的人格自主與性自主決定。在這種憲法價值秩序下,法院在民事侵權行為法上,也應該避免以婚姻忠誠義務為由,實質重建對人民親密關係的國家制裁。

    3、責任邊界不明: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與幸福,涉及雙方長期互動、溝通、經濟等多重因素,具有高度主觀性。婚姻破裂通常是長期累積的結果,若以侵權行為法保護這種抽象的幸福,將難以界定何種行為構成侵害,也可能導致第三者的責任無限擴張。

    4、親屬法優位:婚姻關係的破裂與效果,民法親屬編已有離婚、離婚損害賠償等制度處理。若再以侵權行為法對第三者課予責任,等於將婚姻內部的倫理義務過度外部化為第三者的侵權義務。

     

    否定說之二:根本否定「配偶權」的規範基礎

    第二種否定說更為徹底,直接否定了實務通說所稱「配偶權」的法規範基礎。

    1、保護身分關係的存在,而非內涵: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保護的「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目的是保護這個身分關係的「存在」本身,而不是去規範這個關係的「內涵」(如忠誠、圓滿)應該長什麼樣子。就像法律不會從父母子女關係推導出具體的「父權」或「母權」內涵一樣。

    2、法條體系的區隔: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立基於個人主義,而第 195 條第 3 項是為社會身分關係而設,兩者範疇不同。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是複數個人間的關係,不能直接適用保護單一個體絕對權利的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

    3、婚姻契約自治與相對性:婚姻是契約,其權利義務應由當事人約定。所謂的忠誠義務,只能存在於配偶彼此之間,不可能在婚姻契約之外,平白生成一個可以向第三人主張的侵權法上權利。實務通說將契約相對效與侵權法保護客體混淆了。

    4、忠誠不可規範化且無法強制:婚姻的圓滿與忠誠是主觀心理狀態,難以客觀審查與規範化。既然法律無法強制實現「保持圓滿幸福」,又如何能將其轉化為金錢賠償之債?

    5、慰撫金制度與婚姻本質的悖反:用金錢來清算、評價配偶關係,無法促使配偶重拾圓滿幸福的意願,反而可能加速婚姻破裂。

     

    三、面臨侵害配偶權訴訟,被告該如何自保?

    這則高雄地方法院的判決,詳細論述了否定配偶權為侵權行為法保障客體的諸多理由,反映出司法實務對於婚姻忠誠義務與個人性自主權之間的權衡,正逐漸產生微妙的變化。這對於被控侵害配偶權的被告來說,提供了極具深度的防禦視角。

    然而,必須強調的是,這僅是地方法院的個案見解,目前最高法院及多數實務見解,仍傾向肯定配偶權(或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受侵權行為法保護。因此,如果您不幸成為侵害配偶權案件的被告,絕對不能掉以輕心,更不能單憑一則地院判決就認為自己穩操勝券。

     

    四、專業律師的防禦策略

    面對侵害配偶權的指控,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專業團隊會為您擬定全面的防禦策略:

    1、檢視證據的合法性與證明力:原告提出的照片、影片或對話紀錄是否合法取得?這些證據是否足以證明被告之間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行為?如本案判決中,被告律師成功抗辯原告提出的照片僅能證明兩人共乘機車或進出公寓,無法證明有同居或親密舉動。

    2、主觀犯意的抗辯:第三者是否知悉對方已婚?若第三者確不知情,即無侵害配偶權的故意或過失。

    3、婚姻破綻的舉證:若原告夫妻的婚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原告所受的精神痛苦是否真由被告行為所致?這將影響慰撫金的酌定。

    4、最新實務見解的援引:如同本文介紹的高雄地院判決,專業律師會靈活運用各種學說與實務見解,為被告爭取最有利的判決結果,或大幅降低賠償金額。

     

    五、結語:讓專業團隊為您把關

    侵害配偶權案件涉及複雜的情感糾葛與法律爭議,無論您是配偶還是被指控的第三者,面對訴訟壓力時,都需要冷靜應對。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處理各類婚姻家事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上,擁有豐富的實戰經驗。我們熟稔法院的最新實務見解,能為您提供最精準的法律分析與訴訟策略。

     

    enlightened如果您正面臨侵害配偶權的訴訟困擾,請不要獨自承受。聯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讓我們的專業律師團隊為您仔細評估案情,捍衛您的合法權益,爭取最佳的訴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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