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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戒轉戒治判斷標準是什麼?觀察勒戒評估量表全解析:分數越低越快回家,律師教你如何爭取有利評分!!

  • 勒戒轉戒治判斷標準是什麼?觀察勒戒評估量表全解析:分數越低越快回家,律師教你如何爭取有利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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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言

    施用毒品遭查獲後,許多當事人最擔心的問題之一,就是進入勒戒所後「到底要待多久」。事實上,觀察勒戒並非一律關滿兩個月,勒戒處所會在入所約第30天時,依據一份名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的量表進行評分,這份量表的分數高低,直接決定了當事人能否提早回到社會,還是必須繼續接受長達六個月以上的強制戒治。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處理毒品相關案件,深知這份評估量表對當事人命運的重大影響,以下將為您完整解析量表的運作機制與實務建議。

     

    二、什麼是「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初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或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送入勒戒處所,進行不超過兩個月的觀察勒戒。觀察勒戒的核心目的,並非單純懲罰,而是透過隔離毒品來源,觀察當事人是否仍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

    這份評估量表,就是勒戒處所用來判斷當事人「再犯可能性」的工具。量表由法務部矯正署會同衛生福利部,依據精神醫療專業人員意見所訂定,目的在於提供一致性、普遍性及客觀性的認定標準,減少人為主觀判斷的誤差。

     

    三、量表的評分架構: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

    這份評估量表從三大面向進行綜合評分,分別是「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以及「社會穩定度」。每一大項之下,又區分為「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兩類指標。

    ■ 所謂靜態因子,是指入所前即已確定、無法改變的背景條件,例如首次毒品犯罪年齡、過往前科紀錄等。這些因素反映的是當事人過去的犯罪歷程,屬於固定不變的歷史事實。

    ■ 所謂動態因子,則是指入所後仍可能變動的行為表現與外在條件,例如在所內是否違規、家人是否前來探視、出所後是否有家人可同住等。動態因子的重要性在於,它代表當事人「現在」的改變意願與「未來」的社會支持程度,也是當事人及家屬可以積極努力的方向。

     

    四、具體評分項目說明

    以下整理量表中的主要評分項目,供民眾參考:

    (一)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

    首次毒品犯罪裁罰年齡方面,20歲以前即有毒品犯罪紀錄者加10分,21至30歲間加5分,30歲以上則為0分。此項反映越早接觸毒品者,成癮程度與再犯風險通常越高。其他犯罪前科數量方面,非毒品犯罪之前科每筆加5分,但設有總分上限10分。110年修正後,此項設置上限的目的,是避免具有多次前科者在入所之初即超過60分門檻,讓觀察勒戒失去「觀察」的實質意義。

    (二)臨床評估

    入所時毒品尿液檢驗結果方面,尿液呈陰性為0分,一種毒品陽性反應加5分,兩種以上毒品陽性反應加10分。所內違規行為方面,重度違規加15分,輕中度違規加5分,吸菸則加2分。這是動態因子中當事人最能自我控制的項目,在所期間遵守規定、避免衝突,對於降低總分至關重要。

    ➙精神疾病共病情形方面,無精神疾病為0分,疑似精神疾病者加5分,經診斷確認者加10分。

    (三)社會穩定度

    ■ 入所前就業狀況方面,全職工作者為0分,兼職工作者加2分,無業者加5分。

    ■ 家庭藥物濫用情形方面,家庭成員有藥物濫用者加5分,無則為0分。

    ■ 入所後家人是否訪視方面,有家屬探視為0分,無家屬探視則加5分。此項屬於動態因子,反映家庭支持程度。

    ■ 出所後居住安排方面,出所後與家人同住為0分,不與家人同住者加5分。

     

    五、60分門檻:決定命運的關鍵數字

    量表各項分數加總後,若總分達到60分以上,即被認定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檢察官將聲請法院裁定,命當事人進入戒治處所接受強制戒治,期間為六個月以上、最長不超過一年。反之,若總分未達60分,則認定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當事人應即獲得釋放,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由法院為不付審理之裁定。換言之,分數越低,越能盡早回到社會,重新開始正常生活。

     

    六、實務建議:如何爭取有利評分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根據多年處理毒品案件的實務經驗,提供以下建議:

    ■ 第一,入所後務必遵守所內規定。所內違規行為是動態因子中加分幅度最大的項目之一,重度違規一次即加15分,足以改變整體評估結果。在所期間應避免與他人發生衝突,配合課程安排,保持良好表現。

    ■ 第二,積極爭取家人探視。「入所後家人是否訪視」雖然是否可歸責於當事人本身存有爭議,但在現行評估標準下,有家人探視確實可以減少5分。建議家屬在觀察勒戒期間,盡可能安排配偶或直系血親前往探視,展現家庭支持。

    ■ 第三,提早規劃出所後居住安排。若能證明出所後將與家人同住,可避免在此項目被加分。建議在入所前即與家人溝通好出所後的居住計畫。

    ■ 第四,盡早委任律師介入。律師可以在觀察勒戒裁定前,協助當事人爭取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避免進入勒戒程序。即便已進入勒戒所,律師也能協助確認評估過程是否合法、有無裁量濫用的情形,必要時可對不利裁定提出抗告。

     

    七、110年修正後的重要變革

    法務部於110年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說明手冊,其中最重要的變革是將前科紀錄的計分方式設置上限。修正前,多次前科者可能在入所之際即因靜態因子超過60分,導致觀察勒戒形同虛設。修正後,靜態因子設有合理上限,讓每位受勒戒人都有機會透過在所期間的良好表現(動態因子)來影響最終評估結果,真正落實「觀察」的制度目的。

     

    八、法院對評估結果的審查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對於勒戒處所的評估結果並非完全不能審查。依據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的討論,法院仍應在低密度範圍內予以審查,包括勒戒處所是否違背法律授予裁量之目的、有無裁量因素不足或過度、事實認定是否錯誤,以及有無其他濫用裁量之重大明顯瑕疵等。

    例如,若當事人客觀上確實無配偶、無直系血親可前來探視(如父母已亡故、未婚無子女),卻仍因「無家人訪視」而被加計分數,即可能構成裁量濫用,律師可據此提出抗告,爭取撤銷強制戒治之裁定。

     

    九、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專業協助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毒品案件領域擁有豐富的實務經驗,從施用毒品的戒癮治療聲請、觀察勒戒的抗告、到涉及調查局偵辦的跨國運輸毒品案、製毒工廠案等重大案件,均有深入的辦案經歷。我們的律師團隊熟悉調查局辦案流程,能在偵查階段即為當事人提供最適切的法律建議。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臨毒品案件的困擾,無論是剛被驗尿查獲、收到觀察勒戒裁定,或是對評估結果有疑義,都建議盡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越早介入,越有機會爭取最有利的處遇方式,避免不必要的人身自由限制。

    如需調查局陪同偵訊律師推薦,或尋找熟悉調查局辦案律師推薦,歡迎聯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由專業團隊為您評估案情,擬定最佳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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