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咪酯若由第二級毒品改列第一級毒品,法律效果會如何改變?專辦依托咪酯案件律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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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喪屍煙彈」與毒駕事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行政院表示將推動把依托咪酯由第二級毒品改列為第一級毒品。這項政策若完成毒品審議委員會審議,並經行政院正式公告生效,將不只是毒品名稱或分類上的變更,而是會直接影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多數犯罪類型的刑責。
本文發布於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官方網站,目的在於協助一般民眾理解:所謂「第二級毒品改列第一級毒品」,法律效果並不限於新聞中常見的「製造、運輸、販賣最高可處死刑」,而是會連動影響意圖販賣而持有、非法使人施用、引誘施用、轉讓、施用、持有及大量持有等行為的法定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
毒品分級及品項,係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經審議通過後,再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並送立法院查照。因此,某項物質從第二級毒品改列第一級毒品,必須完成法定程序後,才會正式發生法律效果。依托咪酯原本是臨床上使用的超短效靜脈麻醉藥物,但近年被混入電子煙油中製成俗稱「喪屍煙彈」的產品。施用後可能出現意識混亂、昏迷、身體抽動、無法站立等情形,並進一步衍生毒駕、公共安全及青少年濫用等問題。依托咪酯先前已由第三級毒品提升為第二級毒品;若未來再改列第一級毒品,刑事責任將進一步加重。
★最受矚目的變化,是製造、運輸、販賣依托咪酯的刑責將大幅提高。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500 萬元以下罰金。
若改列為第一級毒品,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則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依托咪酯若由第二級改列第一級,製造、運輸、販賣行為的最高刑將從無期徒刑提高為死刑,罰金上限也會從 1,500 萬元提高至 3,000 萬元。這是新聞中所稱「製造販賣最重死刑」的主要法條依據。此處處罰的對象並非單純施用者,而是涉及供應鏈的行為人,例如製造含依托咪酯煙彈、運送相關毒品、販售含依托咪酯產品,或協助流通、交易者。
除了實際販賣以外,「意圖販賣而持有」的刑責也會明顯升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5 條規定,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則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700 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若依托咪酯改列第一級毒品,即使尚未完成實際交易,只要檢警依持有數量、分裝工具、交易紀錄、通訊內容、價格資訊或其他證據,認定行為人具有販賣意圖,法定刑就可能從「5 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為「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對偵查、羈押、起訴及法院量刑,都會產生重大影響。
另一個重要變化,是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方法使他人施用毒品的刑責。▪️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6 條規定,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700 萬元以下罰金;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則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 1,000 萬元以下罰金。
這項規定所處罰的是強迫、欺騙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讓他人施用毒品的行為。例如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加入含毒物質,或以欺瞞、脅迫方式讓他人吸食含依托咪酯煙彈,都可能涉及此類犯罪。若依托咪酯改列第一級毒品,這類行為的最高刑也會提高到死刑,最低刑度與罰金上限也會同步提高。至於引誘他人施用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7 條也有不同處罰。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則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0 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若依托咪酯改列第一級,鼓吹、誘使或設計情境讓他人嘗試施用的行為,也會面臨更高刑責。
轉讓毒品的刑責也會提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8 條規定,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0 萬元以下罰金;轉讓第一級毒品者,則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轉讓,並不以收取金錢為必要,即使是免費提供、分享或交付他人使用,也可能構成轉讓毒品。
一般民眾最容易忽略的,是施用與持有的法律效果也會變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一級毒品者,則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換言之,依托咪酯若改列第一級,施用者本身的法定刑也會從「3 年以下」提高為「6 月以上 5 年以下」。
持有部分亦同。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一級毒品者,則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即使沒有販賣、轉讓或引誘他人施用,單純持有含依托咪酯的產品,未來若依托咪酯改列第一級毒品,最高刑與罰金上限也會提高。
大量持有的門檻與刑責同樣會改變。依現行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 20 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 10 公克以上者,則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若依托咪酯改列第一級毒品,不僅刑度提高,構成大量持有的純質淨重門檻也會從 20 公克降為 10 公克。此外,依托咪酯常被製成煙彈或與其他物質混合,因此也必須注意混合毒品的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9 條第 3 項規定,犯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非法使人施用、引誘施用或轉讓等罪,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的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若依托咪酯未來成為第一級毒品,混入其他毒品時,即可能成為最高級別的判斷基準,並使刑責進一步加重。不過,並非所有法律效果都會因第二級改列第一級而有明顯差異。以沒收銷燬而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查獲的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的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因此,依托咪酯從第二級改列第一級後,查獲毒品本身仍會被沒收銷燬;真正主要的變化,是各類犯罪行為的刑責提高。
最後,民眾也常關心:如果依托咪酯未來改列第一級毒品,公告前的行為是否會被事後用第一級毒品的重刑處罰?
依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原則上適用行為時的法律;只有在行為後的法律對行為人較有利時,才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由於第二級改列第一級通常屬於加重處罰,原則上不得將公告生效後較重的新法,回頭適用於公告前已完成的行為。然而,若行為具有繼續性,例如公告前開始持有,公告後仍繼續持有;或製造、運輸、販賣行為跨越公告生效時點,個案上仍可能產生行為時點與法律適用的爭議。此時必須依具體證據、行為態樣、起訴事實及毒品鑑定結果判斷,不能一概而論。整體而言,依托咪酯若由第二級毒品改列第一級毒品,最直接的效果是製造、運輸、販賣的最高刑提高至死刑。但從完整法律體系來看,真正重要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採取「毒品級別連動刑度」的設計,因此不只販賣者受影響,意圖販賣而持有、非法使人施用、引誘施用、轉讓、施用、單純持有及大量持有等行為,刑責都會隨之提高。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相關分級調整仍應以法務部、行政院公報及最新法規公告為準。若案件涉及依托咪酯、電子煙彈、毒品持有、施用、販賣、轉讓或毒駕等問題,應儘速保存相關資料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釐清行為時點、毒品級別、持有數量、是否具有販賣意圖,以及是否有較有利法律適用等關鍵問題。►觀看完整影片《依托咪酯升列第一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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