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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被收容怎麼辦?收容事由、不予收容情形與律師協助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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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如果遇到移民署作成收容處分,通常代表案件已經進入非常緊急的階段。當事人可能因為沒有相關旅行證件、旅行證件仍待查核、無法立即執行出境,或被移民署認為有行方不明、逃逸、不願自行出境的風險,而遭到暫時收容。對當事人及家屬而言,收容不只是行政程序而已。收容會直接影響人身自由,也可能牽涉家庭生活、工作安排、財產處理、在台未完成事項,甚至可能與刑事案件、法院程序或限制出境問題相互影響。因此,一旦收到收容處分書,或知道家人被移民署收容,應該儘快了解法律上的處理方向,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許多人看到收容處分書時,會發現上面勾選了類似「無相關旅行證件,或其旅行證件仍待查核,不能依規定執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等文字。但多數人並不清楚,這些勾選內容在法律上代表什麼意思,也不知道是否可以提出異議、是否可以爭取停止收容、是否可以主張收容替代處分,或是否有法律上得不予收容的特殊情形。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處理各類刑事、行政、移民及兩岸相關法律案件。本文將以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遭收容的常見情況為中心,說明收容處分的法律意義、常見收容原因、不予收容情形、可以爭取的救濟方向,以及律師可以如何協助當事人與家屬處理後續問題。

     

    一、什麼是收容?被收容是不是代表犯罪?

    收容不是刑事案件中的羈押,也不是刑罰。收容通常是行政機關為了執行強制出境或相關出境程序,在符合法定要件時,對特定當事人所採取的暫時限制人身自由措施。

    ➙換句話說,被收容不等於被判刑,也不代表法院已經認定當事人犯罪。但是,收容畢竟會限制人身自由,而且可能影響當事人能否與家屬聯絡、處理在台事務、準備文件、安排出境,或處理其他刑事、民事、家事、移民相關問題,所以仍然需要高度重視。

     

    對大陸地區人民而言,如果已經受到強制出境處分,且移民署認為有特定法定事由,並認為如果不收容就難以執行強制出境,移民署可能會作成暫予收容處分。但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不是只要有強制出境處分,就一定可以收容。收容必須具備法律上的原因,也必須有收容的必要性。如果沒有必要收容,或者有其他比較低度侵害的方式可以確保程序進行,就可以爭取停止收容或改採收容替代處分。

     

    二、常見的收容原因有哪些?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被收容,實務上常見原因包括沒有相關旅行證件、旅行證件還需要查核、無法立即安排出境、移民署認為當事人可能失聯,或認為當事人有逃逸、不願自行出境的風險。

    ▪️第一種常見情況,是移民署認為當事人沒有相關旅行證件,或旅行證件仍待查核,導致目前無法依規定執行出境

    這類案件常見於證件遺失、證件效期問題、身分資料需要確認、文件補發程序尚未完成,或行政機關仍在查核文件真偽與出境安排的情況。

    ▪️第二種常見情況,是移民署認為有事實足以認定當事人可能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意自行出境

    這類理由在實務上很常見,但也最需要仔細檢視。因為所謂逃逸風險,不能只是抽象猜測,而應該要有具體事實支持。

    ▪️第三種情況,則是當事人於境外遭通緝

    不過這類情況需要進一步確認通緝資料是否明確、是否確實存在,以及是否涉及其他特殊法律問題。如果收容處分書只是制式勾選,而沒有清楚說明具體理由,或沒有充分說明為什麼不收容就無法執行出境,當事人及家屬可以考慮請律師協助檢視處分是否合法,並評估是否提出異議或爭取替代處分。

     

    三、沒有旅行證件或證件待查核,不一定代表一定要收容

    很多人以為,只要沒有旅行證件,或證件還在查核,就一定會被收容。但實際上,這仍然要看個案情況。如果當事人只是證件遺失、文件效期問題、身分資料需要補正,或可以透過家屬、律師、相關機關協助補發文件,就應該進一步思考:是否真的有必要把當事人收容起來?是否可以透過定期報到、固定住所、保證人、聯絡方式確認、文件補正進度回報等方式,取代實際收容?

    ★收容的核心問題,不只是「有沒有證件」,而是「不收容是否真的顯然難以執行強制出境」。如果文件問題可以在不收容的情況下處理,當事人也願意配合補件與出境程序,就有機會主張收容並非必要。

    在這類案件中,家屬可以儘快準備當事人的身分資料、旅行證件影本、過去入出境資料、親屬聯絡方式、在台住所資料、返程安排、補件進度,以及任何能夠證明當事人願意配合程序的文件。律師可以協助將這些資料整理成正式意見,向移民署或法院說明不應繼續收容的理由。

     

    四、被認為有行方不明或逃逸之虞,應該如何處理?

    收容處分中最常見、也最需要爭取的理由之一,就是移民署認為當事人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的風險。這種理由看似抽象,但法律上仍然應該要有具體事實支持。不能只是因為當事人是大陸地區人民,或曾經有證件問題、逾期問題,就直接推論當事人一定會逃逸。如果當事人在台灣有固定住所、有家屬或親友可以聯繫、過去曾經配合到案、沒有失聯紀錄、願意定期報到,或願意配合出境程序,這些都可以作為反駁逃逸風險的重要資料。實務上,律師通常會協助家屬整理固定住居所證明、租約、親友住址、保證人資料、聯絡電話、過去配合行政或司法程序的紀錄,以及當事人願意配合報到或出境的具體方案。

    ★重點不是單純說「我不會逃」,而是要讓移民署或法院相信,即使不收容,當事人仍然可以被有效掌握,並且會配合後續程序。這也是爭取停止收容或收容替代處分時非常重要的方向。

     

    五、哪些情況可以主張不予收容?

    法律上有一些特殊情況,可以主張不應暫予收容,或至少應該優先考慮停止收容、替代處分或其他較適當的安置方式。

    enlightened 常見情況包括:當事人有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如果收容會影響治療或有危害生命的風險;當事人懷孕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當事人是未滿十二歲的兒童;當事人罹患法定傳染病;當事人因衰老或身心障礙而無法自理生活;或者當事人已經被司法機關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如果收容處分書上寫著「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並不代表一定完全沒有爭取空間。因為實務上仍然需要確認,移民署是否真的查明當事人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懷孕狀態、年齡、身心障礙情形、醫療需求,或是否另有司法機關限制出境的問題。例如,當事人如果有重大疾病、需要定期就醫、需要服藥、有精神科病史、有身心障礙、生活無法自理,或有法院、檢察署正在處理的刑事案件,這些資料都應該儘快提出。家屬可以準備診斷證明、病歷資料、用藥紀錄、產檢資料、身心障礙證明、法院或檢察署文件,交由律師協助判斷是否可以主張不予收容或停止收容。

     

    六、收容期間有限制嗎?可以一直被收容嗎?

    收容不是可以無限期進行的措施。暫予收容有期間限制,後續如果移民署認為仍有繼續收容的必要,也必須依法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這代表收容並不是完全由行政機關單方面無限期決定。當案件進入法院審查階段時,法院會檢視收容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是否仍有收容必要、是否可以改採替代處分,以及行政機關提出的理由是否足夠。因此,家屬如果知道當事人已經被收容,應該儘快確認收容起算時間、收容處分書內容、是否已接近暫予收容期間屆滿、移民署是否準備聲請續予收容,以及法院是否已經安排審查程序。

    enlightened 時間非常重要。越早請律師介入,越有機會在法院審查前整理資料、提出書面意見、主張停止收容或收容替代處分。反之,如果等到程序已經進行到後期,或法院已經作成裁定,處理難度可能會提高。

     

    七、什麼是收容替代處分?可以用來取代收容嗎?

    收容替代處分,是指在不繼續將當事人收容於收容處所的情況下,透過其他方式確保當事人接受管理、配合程序,並降低逃逸或失聯風險。實務上,替代處分的重點,是讓機關或法院相信當事人即使不被收容,也能夠被掌握,且會配合後續出境、補件或司法程序。例如,當事人可以提出固定居住地、保證人、定期報到、不得任意離開特定地區、保持電話暢通、配合文件補正、配合出境安排等具體方案。如果只是口頭表示「我會配合」,通常說服力不足。

    比較有效的方式,是由家屬或律師協助提出完整資料,包括住所證明、保證人資料、聯絡方式、身分文件、醫療或家庭照顧需求、返程規劃及定期報到承諾。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收容案件時,會依照個案狀況協助設計具體可行的替代處分方案,並將事實資料與法律理由整合,向移民署或法院說明本案沒有繼續收容的必要。

     

    八、如果同時涉及刑事案件,收容與強制出境會受到影響嗎?

    有些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被收容時,可能同時涉及刑事案件。例如詐欺、洗錢、人頭帳戶、毒品、傷害、妨害自由、偽造文書、侵占、背信、車禍過失傷害,或其他刑事案件。這時就不能只從行政收容角度處理,還必須同時確認刑事案件的狀態。當事人是否被傳喚?是否已被起訴?是否正在審判?是否有法院或檢察署限制出境?是否有具保、責付、通緝、羈押或其他強制處分?

    這些都可能影響後續是否可以強制出境,也會影響收容處分是否仍有必要。如果司法機關認為當事人仍有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程序的必要,行政機關不能完全忽略刑事程序。相反地,如果刑事案件已經告一段落,也要確認是否仍有未解除的限制出境或其他程序問題。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會同時評估行政收容程序與刑事案件進度,避免當事人因為收容或出境問題,影響刑事辯護權利或後續案件處理。

     

    九、家屬收到消息後,應該立刻做什麼?

    家屬知道當事人被收容後,第一件事是儘快取得完整文件。只聽當事人口頭描述,通常不足以判斷案件狀況。最好能取得收容處分書、強制出境處分書、相關通知文件,以及當事人身分、證件、住所、醫療、家庭及司法案件資料。

    ★家屬可以先準備當事人的旅行證件、身分資料、在台住所資料、親友或保證人聯絡方式、工作或就學資料、醫療證明、懷孕或身心障礙資料、法院或檢察署文件,以及任何能夠證明當事人願意配合行政或司法程序的資料。

    如果當事人被認為有逃逸風險,家屬應該特別準備固定住所、保證人、聯絡方式及定期報到方案。如果當事人有疾病或身心狀況問題,應該儘快準備診斷證明、病歷、藥單或醫師意見。如果當事人同時涉及刑事案件,應該準備傳票、起訴書、判決、限制出境文件或其他司法資料。資料越完整,律師越能快速判斷是否可以提出異議、爭取停止收容、聲請替代處分,或與移民署、法院、檢察署等機關進行必要溝通。

     

    十、律師在收容案件中可以提供哪些協助?

    收容案件牽涉人身自由,且常常同時涉及行政法、移民法、兩岸法規、刑事程序與家庭因素。律師的角色不只是代為詢問,而是要迅速判斷案件核心問題,找出可以爭取的法律空間。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協助當事人及家屬審閱收容處分、強制出境處分及相關文件,確認收容理由是否具備法律依據,檢視是否有不予收容或停止收容的特殊情況,整理收容替代處分資料,協助提出書面意見、異議或相關主張,並視個案需要與移民署、法院、檢察署或其他機關溝通。如果案件同時涉及刑事問題,律師也可以協助確認刑事程序是否會影響出境、收容或限制出境,並規劃刑事辯護與行政救濟之間的處理順序。對家屬而言,最重要的是不要拖延。收容案件通常有明確時間壓力,尤其在暫予收容期間內,如果能及早提出資料與法律主張,通常比事後補救更有機會爭取有利結果。

     

    十一、結論:被收容不代表沒有救濟空間,越早處理越有機會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遭遇收容處分時,最怕的是錯過救濟時機,或沒有提出足夠具體的資料,導致移民署或法院只看到處分書上的制式理由。事實上,收容必須符合法定要件,也必須具有必要性。若當事人有固定住所、願意配合程序、可以提出保證人、沒有逃逸風險,或有疾病、懷孕、身心障礙、兒童保護、司法限制出境等特殊情形,都可能成為爭取停止收容或替代處分的重要理由。如果您或家人因為沒有旅行證件、證件待查核、被認定有行方不明或逃逸之虞,或因強制出境程序而遭移民署收容,建議立即保存處分書與相關資料,並儘快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enlightened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協助評估收容處分是否合法、是否有不予收容或替代處分空間、是否涉及刑事案件或限制出境問題,並依照個案狀況規劃最適合的救濟策略。收容案件通常時間緊迫,越早處理,越有機會補強資料、提出法律主張並爭取較有利結果。若您正面臨大陸地區人民收容、強制出境、移民署程序、刑事案件與出境問題交錯的情況,歡迎與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聯繫,由專業團隊協助您判斷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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