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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時調解委員不友善,可以要求更換嗎?律師教你如何主張調解委員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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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在進入法院調解程序時,原本期待調解委員可以協助雙方冷靜溝通、釐清爭點,讓案件有機會在不用打完整場官司的情況下解決。但實務上,當事人有時會遇到非常不舒服的情況:調解委員一直幫對方講話、對我方態度特別不友善、打斷我方發言、要求我方接受明顯不合理的條件,甚至用「你上法院也不會贏」、「你不簽就是浪費司法資源」這類方式施壓。

    這時候,很多人會問:「調解委員可以這樣嗎?如果我覺得調解委員偏頗、不公平,可以要求更換調解委員嗎?」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要先給一個實務上的答案:可以提出更換調解委員或請求調解委員迴避,但不是只要當事人覺得不喜歡、不舒服,就一定能成功更換。關鍵在於,您能不能提出具體、客觀的事實,讓法院或調解程序承辦人員認為這位調解委員確實有中立性疑慮、利益衝突、程序不當,或已經影響當事人自由、平等參與調解的權利。換句話說,調解委員不是法官,不能強迫您接受調解條件;但調解委員在程序中仍應保持中立、公正、平和、尊重當事人意願。如果調解委員的言行已經超過合理勸諭範圍,而變成偏袒、威壓、羞辱或誤導,當事人就應該及時提出異議,而不是默默忍耐到簽下不利的調解筆錄。

     

    一、調解委員的角色是協助溝通,不是替任何一方作主

    法院調解的目的,是希望雙方在訴訟程序外,透過比較彈性、較低對立的方式解決紛爭。調解委員可以協助雙方釐清爭議、分析利弊、提出可能方案,也可能提醒訴訟風險,讓雙方評估是否有退讓空間,但是調解的本質仍然是「自願」。調解委員不能強迫任何一方成立調解,也不能以恐嚇、羞辱、貶低或曲解法律的方式,逼迫當事人接受條件。調解委員也不能把自己變成某一方的代理人,不能私下替某一方傳話、施壓,或讓人覺得他已經站在特定一方立場。

    ★尤其在家事調解、離婚調解、監護權調解、扶養費調解、探視權調解這類案件中,當事人本來就處在高度情緒壓力下。如果調解委員沒有維持中立,反而用道德評價、人身攻擊或單方指責的方式處理案件,不但無助於解決紛爭,也可能讓弱勢或不熟悉法律的一方被迫接受不公平條件。

    因此,調解委員可以勸,但不能壓;可以分析風險,但不能恐嚇;可以提出方案,但不能強迫簽字;可以提醒當事人法律現實,但不能故意誤導當事人。

     

    二、可以要求更換調解委員嗎?答案是可以提出,但要有理由

    如果當事人認為調解委員有偏頗、不友善或不適任的情況,原則上可以向法院或調解程序承辦單位提出更換調解委員、調解委員迴避或另定調解期日的請求,但實務上,是否會准許更換,通常要看具體情況。若只是單純覺得調解委員說話比較直接、調解方案不符合期待、調解委員提醒我方證據不足,或調解委員建議我方退讓,未必一定構成更換理由。因為調解本來就包含利弊分析與勸諭,調解委員有時會提醒當事人不要只站在自己立場思考。真正比較有機會構成更換或迴避理由的,是調解委員有客觀上足以讓人懷疑其中立性的事由。例如調解委員與對方有親屬、業務、委任、利害關係;調解委員在案件外與對方或對方代理人有不當接觸;調解委員明顯只讓對方發言,卻不讓我方完整陳述;調解委員用羞辱或威脅方式要求我方讓步;調解委員故意曲解法律,讓我方在錯誤認知下接受方案;或調解委員已經讓程序看起來不是中立協商,而像是在替某一方施壓,所以能不能要求更換,不只是「我覺得他偏心」,而是要進一步說明:「他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對誰說了什麼、做了什麼,為什麼這些行為會讓程序失去中立性。」

     

    三、哪些情況比較可能要求更換或迴避調解委員?

    1、調解委員與對方有特殊關係。

    若調解委員是對方親友、曾受對方委任、與對方或對方代理人有業務往來,或與案件結果有利害關係,這些都可能影響當事人對程序公正性的信賴。即使調解委員主觀上認為自己可以公正處理,只要客觀上容易讓人產生偏頗疑慮,就應該主動揭露,必要時迴避。

    2、調解委員明顯不讓一方充分陳述。

    調解不是單方面訓話。如果調解委員長時間只聽對方說法,卻不讓我方說明事實、提出證據、解釋立場,甚至每次我方開口就被打斷,這會影響程序的平等性。這種情況可以當場請求讓我方完整陳述,也可以視情況請求更換調解委員或改期處理。

    3、調解委員使用羞辱、威嚇或貶低言語。

    調解委員可以指出訴訟風險,但不能用羞辱人格的方式逼迫當事人讓步。例如對當事人說「你就是貪心」、「你這種父母不配爭小孩」、「你不簽就是沒良心」、「你一定會輸」等,若已超出合理勸諭範圍,就可能構成程序不當。

    4、調解委員故意曲解法律或誤導當事人。

    調解委員不一定是法官,也不一定對所有法律問題都有完整判斷能力。如果調解委員對法律理解有誤,當事人可以要求釐清或請律師說明。但若調解委員明知法律效果重大,卻用錯誤說法使當事人誤以為自己沒有選擇,只能接受不利條件,這就不是單純意見不同,而可能影響調解的自願性。

    5、調解委員強迫或暗示必須簽調解筆錄。

    調解成立後,調解筆錄通常會產生重要法律效果,不是「先簽再說」的小事。如果調解委員不讓當事人看清楚內容、不給時間詢問律師、要求當事人當場簽下自己不理解或不同意的條款,當事人應該立刻表明不同意成立調解。

    6、調解委員在案件外與一方不當接觸。

    調解程序應維持透明與中立。如果調解委員私下與其中一方或其代理人密切聯絡、接受請託、傳遞不應傳遞的資訊,或讓另一方不知道其溝通內容,就可能造成程序信賴受損。

     

    四、哪些情況不一定能成功要求更換?

    當事人也要理解,不是所有不舒服的調解經驗都必然構成偏頗。調解委員有時會提醒雙方現實風險,例如訴訟時間很長、證據不足、請求金額可能過高、法院未必會完全支持某一方主張。這些話聽起來可能刺耳,但如果只是基於案件風險分析,不一定代表調解委員偏袒對方。調解委員提出的方案不符合期待,也不一定是偏頗。調解本來就可能要求雙方各退一步,調解方案通常不會讓任何一方完全滿意。若調解委員只是提出折衷方案,並沒有強迫簽字,也沒有明顯站在某一方立場,通常較難以此要求更換。調解委員態度比較直接,也不一定等於違法或不公正。真正要看的是,調解委員是否仍讓雙方充分表達、是否尊重當事人自願、是否避免人身攻擊、是否維持程序平等,以及是否沒有利益衝突或不當接觸,因此當事人在判斷是否要求更換時,不應只停留在「他讓我不舒服」,而要進一步判斷:「他的言行是否已經影響中立、公正與自願調解?」這也是律師協助評估的重要部分。

     

    五、當場遇到不友善或偏頗調解委員,應該怎麼做?

    1、請先保持冷靜。

    即使調解委員的態度讓您非常不舒服,也不要在現場辱罵、拍桌、失控離席。因為一旦您情緒失控,反而可能讓程序紀錄呈現成是您不願溝通、不理性,對後續案件不利。

    2、您可以清楚表達異議。

    例如可以說:「不好意思,我認為目前調解過程中,我方沒有獲得充分陳述機會,且調解委員的部分言詞讓我方對程序中立性有所疑慮,我方請求更換調解委員,或至少請求改期,讓我方有時間以書面陳明理由。」如果調解委員持續要求您接受方案,而您不同意,也可以明確表示:「我目前不同意成立調解,也不願在沒有充分理解法律效果前簽署調解筆錄,請將本次調解不成立或另期續行。」

    3、請求將異議記明。

    如果是在法院調解程序,可以請求承辦人員、書記官或相關人員記明您方對調解程序中立性有疑慮,並表示將提出書面聲請。即使現場不一定能完整記載,也要盡量留下您曾經提出異議的軌跡。

    4、記下關鍵資訊。

    離開調解室後,請立刻記錄日期、時間、地點、調解委員姓名、在場人員、具體對話內容、對方反應、您方有無提出異議,以及調解委員有無繼續施壓。這些記錄對於事後聲請更換或向法院說明非常重要。

     

    六、事後如何提出更換調解委員或迴避聲請?

    如果現場無法順利處理,事後可以透過書面方式向法院或調解承辦單位提出意見。書面內容應盡量具體,不要只寫「調解委員偏心」、「我覺得不公平」,而是要把事件經過寫清楚。書面中可以說明本案是哪一個案號、哪一天進行調解、調解委員姓名或可識別資訊、當天有哪些人在場、調解委員具體說了什麼或做了什麼、哪些行為讓我方認為程序中立性受影響,以及我方希望法院如何處理,例如更換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改由其他調解委員主持,或請求由法官協助確認程序進行方式。如果有在場證人,例如律師、家人、代理人或其他陪同人員,也可以在書狀中載明。若有合法取得的文件、訊息或其他資料,也可以一併提出。但要注意,調解程序涉及保密與程序秩序,蒐證方式必須合法、適當,不宜用違法錄音、偷拍或其他可能引發爭議的方式處理。

    ★更重要的是,書面聲請的語氣應該保持理性。目標不是羞辱調解委員,而是讓法院理解:本案若繼續由同一位調解委員處理,當事人對程序公正已經失去信賴,將不利於調解順利進行,也可能影響當事人自願形成調解合意。

     

    七、如果調解委員一直施壓,我可以不要簽調解筆錄嗎?

    可以。調解成立必須建立在當事人自願同意的基礎上。如果您對調解條件不同意、不理解、不確定,或覺得自己是在壓力下被迫接受,就不應該簽下調解筆錄。很多當事人會因為調解委員一直勸、對方一直施壓、現場氣氛很緊張,就想說「先簽再說」。這是非常危險的想法。調解筆錄一旦成立,往往具有相當強的法律效果,將來若要推翻,難度通常比調解成立前拒絕簽署高得多。

    ★尤其在離婚、監護權、扶養費、探視、財產分配、債務清償、損害賠償等案件中,調解條款可能長期影響您的權利義務。若您不確定條文意思,應該要求暫停、改期或諮詢律師,而不是在壓力下倉促簽署,您可以清楚表示:「我需要時間請律師確認調解條款的法律效果,今天無法同意成立調解。」這是當事人的權利,不應因為調解委員或對方不耐煩就放棄。

     

    八、調解成立後才發現不對,還能反悔嗎?

    調解成立後,救濟難度會明顯提高。很多人簽完調解筆錄後,回家才發現條件太不利,或覺得自己是被調解委員說服、被對方壓迫才簽的,於是想撤銷或推翻調解。但法律上,單純「後悔」通常不夠,若要處理已成立的調解,通常必須進一步檢視是否有詐欺、脅迫、重大誤認、意思表示瑕疵、調解條款違法、程序重大瑕疵等問題。這類主張往往需要具體證據,而且法院也會審慎判斷,不能只靠當事人事後說「我當時壓力很大」。因此,最好的策略不是事後補救,而是在調解成立前把關。只要您不確定,就不要急著簽;只要您覺得程序不公平,就應該當場或事後立即提出異議;只要條款涉及重大權利,就應該讓律師先確認內容。

     

    九、律師在調解程序中可以發揮什麼作用?

    很多人以為調解只是談一談,不需要律師。實際上,調解往往是案件最關鍵的階段之一。因為一旦調解成立,後續可能就不再進入實體審理;而當事人在調解中做出的讓步,可能直接變成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條款。律師可以在調解前協助您設定底線,分析哪些條件可以退讓、哪些條件不能接受。律師也可以協助整理證據,讓您在調解中不是只靠情緒表達,而是能用具體資料說明自己的立場。在調解現場,律師可以協助判斷調解委員的勸諭是否合理,對方提出的條件是否有法律風險,調解筆錄文字是否精確,以及是否需要要求更換調解委員或聲請迴避。如果調解委員對當事人施壓,律師也能以較專業、冷靜的方式即時提出異議,避免當事人在情緒壓力下簽下不利條款。對於家事案件而言,律師更能協助確認離婚、親權、監護權、扶養費、會面交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條款是否完整、可執行,避免調解筆錄寫得模糊,導致日後再次發生爭議。

     

    十、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如何協助您面對不公平的調解程序?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各類民事、家事與法院調解案件時,經常遇到當事人因為不熟悉程序,而在調解中處於弱勢。有些人不知道自己可以拒絕不合理方案,有些人不知道可以要求時間諮詢律師,有些人則是在調解委員或對方強勢施壓下,差點簽下不利條款。我們可以協助當事人在調解前建立完整策略,包括釐清案件爭點、整理證據、預判對方可能提出的條件、設定談判底線,以及評估哪些條款可以接受、哪些條款絕對不能退讓。如果調解過程中出現調解委員偏頗、不友善、程序不平等或疑似利益衝突的情況,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也可以協助整理事實、撰寫書面意見、提出更換調解委員或迴避聲請,並規劃後續是否繼續調解、進入訴訟,或改以其他方式解決紛爭。

    enlightened 最重要的是,我們會提醒當事人:調解不是被迫讓步,也不是誰比較會施壓誰就贏。調解應該建立在資訊充分、意思自由、程序公平的基礎上。當程序已經讓您感到不對等,就應該及早尋求法律協助,而不是等到簽完調解筆錄後才後悔。

     

    十一、結論:調解委員不友善不一定能換,但偏頗或威壓就應該立即處理

    法院調解本來是為了協助雙方有效解決爭議,但調解委員仍應維持中立、公正與尊重。如果調解委員只是分析風險、提出方案、勸雙方讓步,未必構成更換理由;但如果調解委員與一方有特殊關係、明顯偏袒、不讓一方陳述、羞辱或威脅當事人、故意誤導法律效果,或強迫當事人簽署調解筆錄,就應該立即提出異議,必要時要求更換調解委員或聲請迴避。面對不友善或疑似偏頗的調解委員,當事人最重要的是冷靜、具體、留下紀錄。不要只說「他偏心」,而要說清楚「他做了什麼、說了什麼、為什麼影響中立與自願調解」。也不要在不確定條款法律效果時勉強簽字,因為調解成立後,想推翻往往困難許多。

     

    enlightened 如果您即將進入法院調解,或已經在調解中遇到不公平、不對等、被迫接受條件的情況,建議儘早與律師討論。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協助您評估調解策略、陪同調解、審閱調解條款,並在必要時提出更換調解委員或迴避聲請,避免您在程序壓力下犧牲重要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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