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害人受傷,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嗎?國賠成立關鍵在於「管理欠缺」與「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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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許多人可能都曾遇過類似情形:騎車經過道路坑洞摔倒、走在人行道因鋪面破損跌傷、停車場設施故障造成車輛受損、排水溝蓋鬆動導致行人跌落,或是在公園使用公共設施時因設備老舊、損壞而受傷。這些事情發生時,民眾第一時間常會以為只能自認倒楣,或只知道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不一定知道,如果損害是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造成,法律上可能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本文係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字第4號民事判決所揭示之法律見解,整理公共設施國家賠償案件的判斷重點。本文所引用之判決為法律見解分享,並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之個案。希望透過白話說明,讓民眾理解:不是在公共場所受傷就一定可以國賠成功,但如果能掌握「公共設施有欠缺」、「損害確實發生」與「欠缺和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三個關鍵,仍有機會依法爭取合理賠償。
一、國家賠償法第3條在保護什麼?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同條第2項也規定:「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換句話說,如果公共設施本身有不安全、不合理或未妥善維護的狀況,因此導致民眾受傷、車輛受損、財物毀損,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可能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即使該公共設施是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若是因為管理欠缺造成損害,國家仍可能不能直接推說「已經外包」而完全免責;不過,國家賠償並不是只要事故發生在公共場所就必然成立。真正的重點在於:該公共設施是否有設置或管理上的欠缺,以及該欠缺是否就是造成損害的原因。
二、什麼是「公共設施」?道路、人行道、公園設施都可能是討論對象
一般民眾聽到公共設施,可能會想到公園、道路、橋梁、停車場、學校、運動中心等場所。法律上所謂公共設施,通常是指由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設置、管理,並提供公共使用的設施,實務上常見可能引發國家賠償爭議的情況包括:道路路面坑洞造成騎士摔車、人行道磁磚隆起或破損導致行人跌倒、排水溝蓋鬆脫造成行人或車輛受損、公園遊具年久失修造成孩童受傷、路燈或號誌設備故障引發事故、公共停車場設施欠缺導致車輛受損,或公共建物內的樓梯、扶手、地面止滑設計有安全疑慮;然而,即使事故地點屬於公共空間,仍然必須進一步確認該設施是否真的屬於國家賠償法所稱的公共設施,以及誰是實際負責管理、維護或設置的機關。這也是國賠案件一開始就需要釐清的重要問題。
三、什麼是「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不是有事故就等於有欠缺
在國家賠償案件中,「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是最核心的爭點之一。
(一)、所謂設置有欠缺:
通常是指公共設施在設計、施工、配置或安全標準上,本來就存在不合理或不安全的問題。例如道路排水設計明顯不良、設施高度或間距不符合安全需求、公共場所動線設計容易造成危險,或必要安全設備一開始就沒有設置。
(二)、所謂管理有欠缺:
則比較偏向公共設施完成後,管理機關沒有妥善巡查、維護、修繕或警示。依前述判決見解,公共設施之管理有欠缺,是指公共設施建造後未妥善保管,怠為修護,導致該設施發生瑕疵。白話來說,就是公共設施本來應該被好好維護,但管理機關沒有即時處理,讓危險狀態持續存在,最後造成民眾受傷或財產受損。
例如道路坑洞已存在一段時間卻未修補、破損人行道未設警示也未修復、公園設施已鬆動但仍開放使用、排水溝蓋明顯不穩卻未處理,這些都可能成為主張管理欠缺的方向。
四、國賠案件最重要的第二個問題:有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即使公共設施確實有瑕疵,也不代表國家賠償一定成立。人民還必須證明自己的損害,和公共設施的欠缺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謂相當因果關係,可以用白話理解為:依照一般生活經驗,這樣的公共設施欠缺,通常會不會造成這種損害?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比較可能認為有因果關係;如果該欠缺通常不會造成這類損害,或事故另有其他主要原因,國賠請求就可能受到挑戰;舉例來說,如果道路上有明顯坑洞,機車騎士行經該處時因車輪陷入坑洞而摔倒受傷,且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警察紀錄或目擊者證詞都能支持事故發生經過,這種情況比較容易主張道路管理欠缺與傷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但如果民眾是在公共場所跌倒,卻無法說明跌倒原因,也沒有現場照片或監視器畫面可以證明地面有破損、濕滑、落差或其他危險狀態,僅憑「我是在公共場所受傷」這件事,通常不足以證明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因此,國賠案件的重點不只是受傷本身,而是要把「公共設施的問題」和「實際發生的損害」連接起來。
五、誰要負責舉證?通常是請求國賠的人要先提出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這句話在國家賠償案件中特別重要。一般而言,請求人主張公共設施有欠缺,並主張自己因此受傷或財產受損,就需要提出證據證明這些事實。法院不會只因為民眾受傷,就當然推定國家要賠償。如果請求人同時主張民法侵權行為,還會涉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一方,通常也必須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權利、損害發生,以及侵害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前述判決見解即提醒,主張公有公共設施因管理有欠缺而請求國家賠償者,應就公共設施有欠缺以及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等有利於己的事實負舉證責任。這也是許多國賠案件成敗的關鍵。六、發生公共設施事故後,應該立刻做哪些事?
國賠案件最怕的不是沒有受傷,而是證據不見了。很多公共設施瑕疵在事故後可能很快被修補、清除或更換,如果沒有即時拍照錄影,日後要證明事故當時的危險狀態就會變得非常困難;發生事故後,建議第一時間先確保自身安全並就醫。如果身體狀況允許,應盡快拍攝事故現場,包括全景、近景、危險位置、道路或設施破損情形、周邊有無警告標誌、照明狀況、天候狀況、監視器位置、事故位置與行進方向。若有同行者、目擊者或附近店家,也應盡可能留下聯絡方式,若事故涉及車輛,應保留行車紀錄器、報案紀錄、車損照片、維修估價單與維修發票。若事故涉及人身傷害,則應保存診斷證明書、急診或門診紀錄、醫療費用收據、復健紀錄、請假證明、薪資損失證明、看護費用、交通費用等資料,如果曾向機關通報,也應保存通報紀錄、案件編號、承辦人聯繫內容與書面回覆。這些資料日後都可能成為證明公共設施管理欠缺、損害範圍與賠償金額的重要依據。
七、常見國賠失敗原因:不是沒有道理,而是證據不足
許多民眾在公共設施事故後,主觀上會覺得「明明就是路壞掉害我受傷」,但進入法律程序後,才發現法院或機關看的不是單純感受,而是證據。
常見問題包括:事故後太晚拍照,導致現場已被修復;只有受傷照片,卻沒有公共設施瑕疵的照片;沒有報案或就醫紀錄,難以證明事故時間與受傷原因;無法確認該設施由哪個機關管理;只有口頭向機關反映,沒有留下書面紀錄;沒有整理醫療費、工作損失、交通費、看護費等損害明細;或在國賠被拒後,不知道仍可評估是否提起訴訟。因此,國賠案件不只是法律問題,也是證據整理問題。越早讓律師介入,越能在證據還完整時,建立清楚的請求基礎。
八、國賠可以請求哪些項目?
公共設施管理欠缺造成損害時,可能請求的範圍會依個案而定。若是身體受傷,常見項目包括醫療費、復健費、交通費、看護費、工作收入損失、勞動能力減損,以及精神慰撫金。若是財產受損,則可能包括車輛維修費、物品毀損費用或其他必要支出;不過,每一項金額都應該盡量提出證明。例如醫療費要有收據,工作損失要有薪資或請假資料,車損要有估價單或維修單,精神慰撫金則須依受傷程度、治療過程、生活影響與相關情狀主張合理金額,也就是說,國賠不是只要提出一個總金額就好,而是要把每個賠償項目逐一拆解、逐一證明,讓機關或法院能夠理解請求金額的依據。
九、律師可以如何協助公共設施國賠案件?
公共設施國家賠償案件看似只是「設施壞了造成受傷」,但實際上往往牽涉多個法律與事實問題。律師可以協助判斷該設施是否屬於公共設施、應向哪個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是否存在設置或管理欠缺、損害與欠缺間是否能建立相當因果關係,以及應如何整理損害項目與賠償金額;在程序上,律師可以協助撰寫國家賠償請求書、整理事證、與機關協商、補充說明管理欠缺的具體內容,並在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時,進一步評估是否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更重要的是,律師能夠協助民眾把「我覺得是公共設施害我受傷」轉化成法院或機關能夠審查的法律主張,也就是把事實、證據、法條、因果關係與損害金額串連起來。
十、遇到公共設施受傷或財產受損,建議及早諮詢
公共設施國賠案件的成敗,常常取決於事發後前幾天是否有即時保存證據。現場可能被清理、道路可能被修補、設備可能被更換,監視器影像也可能因時間經過而遭覆蓋。如果等到很久之後才想處理,法律上未必不能請求,但舉證難度通常會大幅提高,如果您或家人因道路坑洞、人行道破損、公園設施故障、公共停車場設備欠缺、排水溝蓋鬆脫、公共場所安全維護不足而受傷或財產受損,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協助。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協助您從事故事實、現場證據、管理機關、法律要件、損害金額與後續程序等面向進行完整評估,協助判斷是否具備國家賠償請求基礎,並依個案狀況協助提出請求、進行協商或提起訴訟。國家賠償案件不是只有「受傷」就夠,也不是因為機關否認就一定沒有機會。關鍵在於能否具體證明公共設施有欠缺、損害確實發生,以及兩者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越早蒐證、越早整理、越早讓律師介入,就越有機會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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