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也可能被警察扣押:區塊鏈交易紀錄如何成為刑事案件中的金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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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虛擬貨幣不是「藏在鏈上就安全」
近年刑事案件中,虛擬貨幣已經不再只是投資工具,而是常出現在詐欺、洗錢、毒品交易、跨境匯兌、違法吸金、銀行法、多層次傳銷法等案件中的資金載體。許多人誤以為比特幣、以太幣、USDT 或其他加密資產只存在於網路世界,警察或檢察官無法像扣押現金、存摺、房產一樣處理;也有人認為只要使用冷錢包、海外交易所或鏈上轉帳,就不會留下可供追查的金流紀錄。這些理解都過於簡化,也可能低估刑事偵查的實務發展。從現行法律與實務觀察,虛擬貨幣在刑事案件中可能同時具有兩種重要意義。第一,若虛擬貨幣被認為是可作為證據或得沒收、追徵的財產,偵查機關可能依法聲請或執行扣押。第二,區塊鏈上的交易地址、交易雜湊、時間、數量、流向與關聯錢包,可能被用來重建資金移轉路徑,成為檢警認定犯罪所得、洗錢流程、共犯分工或被害款項去向的重要證據。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當案件涉及虛擬貨幣時,爭點往往不只是「有沒有收幣」或「錢包是不是本人使用」,更包含扣押程序是否合法、虛擬貨幣是否真屬犯罪所得、鏈上交易是否能連結到特定個人,以及偵訊筆錄中對錢包、交易所帳號、私鑰、助記詞、代收代付、換匯或搬磚行為的陳述,是否會影響後續羈押、起訴、沒收或洗錢罪認定。
二、虛擬貨幣可以被扣押嗎?法律上並非沒有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22條明定,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對於第三人之物件、電磁紀錄及處所,在有相當理由相信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電磁紀錄存在時,也得搜索。同法第133條則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為保全追徵,必要時也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這些規定的重要性在於,刑事案件中的扣押標的並不侷限於傳統現金或實體物品。若虛擬貨幣與案件有關,例如疑似為詐欺被害款項兌換而來、毒品交易對價、違法吸金資金、洗錢過程中的中繼資產,或其他犯罪所得變得之物,偵查機關即可能主張其具有證據價值或沒收、追徵保全必要,進而進行扣押或保全處分。
在程序上,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與第133條之2也涉及非附隨搜索扣押、法官裁定、檢察官聲請、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聲請,以及急迫情況下逕行扣押與事後陳報等機制。因此,實務上若警察或調查局在搜索時同步扣押手機、電腦、冷錢包、助記詞或交易所登入資料,必須進一步檢視搜索票、扣押裁定、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與實際執行範圍,不能只用「虛擬貨幣可以扣押」一句話概括帶過。刑法第38條之1則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原則上沒收;犯罪所得也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換言之,若檢警認為虛擬貨幣是犯罪直接取得的財產,或是犯罪所得換成的資產,後續即可能發展為扣押、追徵、沒收或發還被害人等問題。法務部近年也已建置扣案虛擬資產監管機制。以臺中地檢署公開新聞稿為例,該署於113年4月將扣案保管、暫存在冷錢包中的比特幣123顆及以太幣8顆匯入「扣案虛擬資產監管系統平台」,並說明此舉係為提升查扣虛擬資產效率及安全性、澈底剝奪被告犯罪不法所得。此一實務發展顯示,虛擬貨幣查扣已逐漸從個案操作走向制度化管理。臺中地檢署新聞稿指出,該署為提升查扣虛擬資產效率及安全性,於法務部「扣案虛擬資產監管系統平台」啟用後,將扣案保管於冷錢包中的比特幣及以太幣匯入平台,並製作冷錢包啟封及入金平台紀錄。
三、警察或檢察官實務上如何處理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的扣押方式與現金不同。現金可以放入證物袋或贓物庫,但虛擬貨幣實際上是由私鑰控制鏈上地址的支配能力。換言之,真正需要控制的不是某一枚「實體硬幣」,而是可以移轉該筆鏈上資產的權限。因此,偵查機關在處理虛擬貨幣時,常見作法包括扣押手機、電腦、冷錢包、助記詞紙本、交易所帳號資料,或在取得必要權限後,將資產移轉至檢察機關或法務部指定之扣案虛擬資產監管帳戶。在具體案件中,偵查機關可能同時採取數位鑑識與財產保全兩條路線。數位鑑識的目的在於保全通訊紀錄、交易所登入紀錄、錢包 App、截圖、地址簿、轉帳紀錄與私鑰線索;財產保全的目的則在於防止虛擬貨幣被迅速轉出、混幣、跨鏈或換成其他資產。由於區塊鏈交易一旦完成通常難以撤回,偵查機關在認為有急迫性時,可能會快速處理錢包控制權與交易所凍結問題。若案件中扣押的是手機、電腦、冷錢包或助記詞,常見爭點會集中在搜索、扣押範圍是否明確,是否逾越令狀記載,以及數位資料的取得是否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若偵查機關要求說明交易所帳號、錢包地址與轉帳用途,則須注意當事人的陳述是否可能形成不利筆錄,也可能涉及不自證己罪與辯護權保障。若偵查機關調取交易所 KYC、登入 IP、提領紀錄,案件重點通常會轉向鏈上地址能否與特定自然人連結,以及資料取得程序是否合法。若扣案虛擬貨幣被移入監管平台或指定錢包,則後續可能衍生移轉程序、紀錄保存、內控、發還、沒收或變價等問題。若檢警主張虛擬貨幣是犯罪所得或洗錢標的,則必須進一步檢視其是否具有犯罪關聯、是否為直接所得、是否為變得之物、是否為第三人取得財產,以及是否可能存在合法來源。
因此,虛擬貨幣案件中的重點不是單純回答「警察可不可以扣押」,而是要進一步檢視扣押標的、扣押原因、程序要件、資產來源、交易目的與證據鏈完整性。尤其在第三人帳戶、代收代付、OTC 交易、幣商換匯、幫朋友收款或多人共用錢包的情境中,若未能即時釐清資金來源與交易角色,容易在偵查初期被概括認定為洗錢或詐欺集團分工的一環。四、區塊鏈交易紀錄為什麼可以成為金流證據?
區塊鏈的特色在於交易紀錄通常公開、連續且可查詢。對偵查機關而言,鏈上交易紀錄可用來觀察資金從哪個地址轉出、轉入哪個地址、何時交易、數量多少、是否經過多層轉帳、是否進入交易所熱錢包、是否與已知高風險地址或犯罪案件地址有關。這些資訊本身未必能直接證明某人犯罪,但可以成為金流分析的起點。
★刑事案件中的證據判斷通常不是只看單一資料,而是綜合多項證據形成證據鏈。區塊鏈紀錄若能與交易所實名認證資料、銀行帳戶金流、通訊軟體對話、手機定位、IP 位址、裝置鑑識、被害人匯款時間、共犯供述或監視器畫面相互吻合,就可能被檢警用來建構「法幣進入、兌換成幣、鏈上轉移、再換回法幣或轉往境外」的金流路徑。
例如,錢包地址可以用來辨識資金流向與關聯地址群,但地址使用者身分不必然等於被告,仍須透過交易所資料、裝置資料或其他證據連結。交易雜湊 Hash 可以確認特定交易是否存在,以及交易時間與數量,但仍須說明該交易與犯罪事實或被害款項之間的關聯。交易時間與交易數量可以比對被害人匯款、收款、換幣或提領時間,但也必須注意時區、區塊確認時間與交易所內部帳務時間可能有所不同。多層轉帳路徑可以協助檢警說明資金是否被切分、集中、跳轉或疑似洗錢,但多層轉帳並不當然等於洗錢,仍須證明主觀犯意與犯罪關聯。交易所充值地址或提領地址則可能連結鏈上交易與實名帳戶資料,但前提是資料取得程序合法,且能證明該帳戶確實由特定人實際控制。
也正因如此,區塊鏈金流證據有其強項,也有其限制。強項是交易資料不容易被任意竄改,且跨境轉帳仍會留下鏈上軌跡;限制則是錢包地址本身通常是字串,不會自動顯示真實姓名。若偵查機關只憑某個地址收過款項,就推論地址背後的人必然參與犯罪,仍可能存在證明不足或推論跳躍的問題。辯護上常見的爭點即包括地址歸屬、控制權、交易目的、資金來源、主觀認知與是否明知款項涉及犯罪。五、刑事案件中常見的虛擬貨幣爭議類型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處理刑事案件時,經常遇到當事人一開始並未意識到虛擬貨幣金流會成為偵查核心。例如,有人以為自己只是替朋友買幣或賣幣,有人以為只是場外交易,有人以為只是提供錢包地址收款,也有人認為自己只是幣圈投資者,與上游犯罪無關。然而,當被害款項、可疑法幣金流或鏈上資金流向與特定交易發生時間高度重疊時,檢警就可能進一步追查是否涉及幫助詐欺、洗錢、組織犯罪、銀行法或其他財產犯罪。在詐欺案件中,被害款項常可能被兌換成 USDT 或其他虛擬貨幣後快速轉出,檢警會追查收款人是否只是單純交易相對人,或實際上扮演收水、車手、幣流中繼或洗錢分工角色。在毒品案件中,虛擬貨幣可能被用來支付毒品價金或收受販毒所得,因而被主張為犯罪所得或交易對價。在違法吸金與銀行法案件中,常見話術可能包括投資虛擬貨幣、量化交易、交易所套利、保本收益或固定配息,此時資金來源、投資承諾、資金去向與不法所得扣押都會成為重點。在地下匯兌與跨境資金移轉案件中,穩定幣或交易所帳戶可能被用來協助資金移轉,進而涉及銀行法、洗錢防制法與資金來源審查。在幣商或 OTC 交易案件中,若交易對象或資金來源異常,即使形式上只是收受現金或銀行匯款後交付虛擬貨幣,仍可能被檢視是否對可疑交易具有認知,或是否有協助移轉、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的問題。這些案件的共同特色是,金流速度快、參與者分散、證據多為數位紀錄,且偵查初期常由調查局、刑事警察、地方分局或地檢署同步處理帳戶、手機、交易所資料與鏈上分析。若當事人在第一次偵訊時未能精準說明交易背景,或在不了解問題法律意義的情況下作出過度概括的回答,後續要修正筆錄或重新釐清角色,通常會增加難度。因此,若案件已經進入調查局、警局或地檢署偵查程序,建議儘速尋求熟悉數位金流與刑事程序的律師協助。對於搜尋「調查局陪同偵訊律師推薦」或「熟悉調查局辦案律師推薦」的民眾而言,選擇律師時不應只看是否能陪同到場,更應重視律師是否能理解虛擬貨幣交易、區塊鏈金流、交易所帳戶、洗錢防制與刑事扣押程序之間的關聯。
六、不是所有被扣押的虛擬貨幣都一定會被沒收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虛擬貨幣可以被扣押,不代表最後一定會被法院宣告沒收。扣押通常是偵查或審判中的保全措施,目的在於保存證據、防止犯罪所得移轉或確保日後追徵;沒收則是實體法上的法律效果,仍須依個案證據判斷該資產是否屬於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犯罪所生之物或依法得沒收之標的。刑法第38條之1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原則上沒收;且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然而,在具體案件中,何謂犯罪所得並非毫無爭議。以竊電挖礦取得虛擬貨幣的案例為例,臺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曾討論「竊取電能啟動挖礦程式而獲取虛擬貨幣」是否可宣告沒收,研討結果採否定說,認為比特幣並非竊電行為本身之直接對價或利潤,亦非所竊得電能之孳息;但相關資料也列出曾有判決認為竊電挖礦所獲虛擬貨幣屬犯罪所得所變得之物而應沒收。這代表虛擬貨幣案件的法律攻防往往非常細緻。辯護方向可能包括:虛擬貨幣是否確實源自犯罪、是否為合法投資所得、是否為第三人財產、是否與被害款項具有可追蹤關聯、是否已合法發還被害人、扣押範圍是否過大,以及若沒收或追徵是否有過苛疑慮。若當事人或第三人主張扣押物應發還,也必須提出足以說明權利歸屬及合法來源的資料。
七、面對虛擬貨幣扣押與鏈上金流偵查,當事人應注意什麼?
當案件涉及虛擬貨幣時,第一時間最重要的是保存資料,而不是任意刪除、轉移或補作說明。手機對話、交易所紀錄、入出金紀錄、銀行帳戶明細、交易對象資料、報價紀錄、鏈上交易 Hash、錢包地址、合約地址、發票或收據,都可能影響案件走向。若任意刪除資料或在偵查機關已介入後移轉資產,反而可能被解讀為滅證、串證或隱匿犯罪所得。
➙其次,當事人在接受詢問前,應先釐清自己的角色。
自己是投資人、幣商、代買人、收款人、帳戶提供者、錢包控制者、交易所帳號名義人,還是只是受他人指示操作?不同角色會影響檢警如何判斷主觀認知與犯罪分工。若案件涉及調查局偵辦的詐欺集團、跨國運輸毒品、台灣製毒工廠、違法吸金或銀行法案件,更應在偵訊前由律師協助整理時間軸、金流表與可能被追問的法律風險。
➙最後,虛擬貨幣金流案件通常不是單一法律問題,而是刑事程序、證據法、沒收制度、洗錢防制、數位鑑識與金融監理交錯的結果。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建議,無論是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是主張扣押資產屬於自己的第三人,都應及早尋求專業協助,以免在偵查初期因資訊落差而作出不利陳述或錯失救濟時機。
八、結語:區塊鏈不是法外之地,刑事辯護也必須理解數位金流
虛擬貨幣的出現改變了金流型態,但沒有讓刑事法律失效。從搜索、扣押、保全追徵到犯罪所得沒收,現行法與偵查實務已經逐步將虛擬資產納入處理範圍。區塊鏈交易紀錄雖然不等於完整犯罪證明,但在與交易所資料、銀行金流、通訊紀錄及其他證據結合後,確實可能成為刑事案件中的重要金流證據。對一般民眾而言,最重要的觀念是:虛擬貨幣不是不能被警察扣押,鏈上紀錄也不是沒有法律意義。對刑事案件當事人而言,更重要的是在第一時間理解偵查機關正在追查什麼、扣押標的是否合法、鏈上金流如何被解讀,以及自己應如何在律師協助下作出完整而謹慎的法律回應。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關注刑事辯護、調查局偵辦案件、詐欺與洗錢案件、毒品案件、違法吸金與銀行法案件。若您或家人正面臨虛擬貨幣遭扣押、交易所帳戶遭凍結、調查局或警局通知製作筆錄,或不確定鏈上交易是否會被作為刑事金流證據,建議儘速與專業律師討論個案事實與可能策略。【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33條之2,全國法規資料庫」
►「提升查扣虛擬資產效率安全、澈底剝奪被告不法所得,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4月18日」
►「竊電『挖礦』所取得之虛擬貨幣,能否以『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臺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11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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