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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柬埔寨或海外返台,發現在台灣有案件被通緝怎麼辦?機場入境、警詢筆錄、歸案與爭取不被羈押的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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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許多台灣人因工作、投資、博弈、詐欺集團、帳戶、人頭公司、跨境匯款、虛擬貨幣、洗錢、毒品或人口販運相關案件,曾經前往柬埔寨、泰國、越南、馬來西亞、杜拜或其他海外地區。也有不少人是在海外工作後,才發現台灣已有案件正在偵辦,甚至已經被發布通緝。當事人最常問的問題不是「要不要回台灣」,而是「我一回台灣是不是會在機場被抓」、「會不會直接被羈押」、「我可不可以先找律師陪同」、「我回來自首或歸案,能不能爭取交保」。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理解,對於人在柬埔寨或其他海外地區、正準備返台,甚至已經收到遣返通知、護照或居留出現問題、家人也在台灣焦急等待的人來說,返台不是單純買一張機票,而是一場必須事先規劃的刑事程序。若在沒有任何準備的情況下入境,當事人可能在護照查驗時即被攔查,接著由相關司法警察機關接手,製作筆錄後再移送發布通緝的單位或地檢署處理。此時若沒有律師在場,當事人常因緊張、疲倦、害怕被羈押,而在第一時間作出對自己不利、甚至日後難以修正的陳述。

     

    一、人在柬埔寨或海外,為什麼回台灣時可能在機場被攔查?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條,入出國者應經內政部移民署查驗,移民署查驗時得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蒐集及利用入出國紀錄。同法第6條明定,國民若處於通緝中,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且通緝中者於查驗時被發現,移民署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入國時查獲亦同。這也是為什麼許多海外通緝案件,並不是當事人走出機場後才被警方找到,而是在入境查驗階段就可能被系統註記並啟動後續程序。

    ➙換句話說,如果人在柬埔寨或其他國家,已經知道台灣有案件、可能被通緝,或者家人曾收到警察、調查局、地檢署、法院通知,返台前就應該先確認案件狀態。不同案件的風險差異很大。

     

    有些案件只是因為傳票寄到戶籍地沒收到,最後被認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發布通緝;有些案件則是因為案情涉及共犯、跨境資金、通訊紀錄、毒品、詐欺機房、洗錢水房或組織犯罪,檢警可能早已準備在到案後聲請羈押。

     

    二、被通緝不等於一定會被羈押,但一定要重視第一時間的處理

     

    許多人聽到「通緝」兩個字,就以為回台後一定會被羈押。這個理解並不精確。通緝代表司法機關因特定原因要使被告到案,但羈押仍須符合法定要件。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法院要裁定羈押,通常必須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或逃亡之虞、滅證串證之虞,或特定重罪而有相關危險,並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才可以羈押。

     

    enlightened 問題在於,從海外返台、尤其是長期在柬埔寨或其他國家未到案的人,檢方或法院很容易把「人在海外」、「曾經不到案」、「被發布通緝」與「逃亡之虞」連結在一起。如果案件又涉及詐欺集團、洗錢水房、加密貨幣金流、人頭帳戶、毒品運輸、跨境犯罪組織或多名共犯,辦案機關也可能懷疑當事人有與共犯勾串、刪除對話紀錄、隱匿資金或湮滅證據的風險。因此,爭取不被羈押的關鍵,不是單純向檢察官或法官說「我不會跑」,而是要用具體資料證明當事人已經主動面對案件,並且有可替代羈押的管理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101-2條即規定,即使存在羈押相關事由,但若無羈押必要,法院仍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這是律師在羈押抗辯中非常重要的切入點。實務上,律師需要協助提出具體方案,例如固定住居、家屬責付、工作證明、就學或照護家人資料、返台機票紀錄、主動聯繫承辦單位的紀錄、願意交出護照、願意接受限制出境出海、願意定期報到等。這些資料若能在返台前就準備好,比等到羈押庭臨時翻找手機、請家人補資料,更有機會讓檢察官或法官看見「羈押並非唯一手段」。

     

    三、從機場開始就有律師陪同,差別在哪裡?

     

    從柬埔寨或海外返台的通緝案件,最容易出問題的時間點就是「剛下飛機到第一份筆錄完成」這段期間。當事人可能長途飛行、精神不佳,也可能因遣返或驅逐程序而已經疲憊不堪。到了機場後,移民署或相關單位查驗身分,如確認通緝資料,通常會通知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後續可能由航空警察、轄區警方、刑警隊、調查站或其他承辦單位接手,再移送發布通緝的地檢署、法院或警察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被告時應告知犯罪嫌疑及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原則上應即停止訊問。同法第100-2條也規定,關於被告訊問的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因此,當事人在警詢或偵訊時並不是只能被動回答問題,而是有權利請求律師到場、協助確認問題範圍、筆錄記載是否正確,以及是否應保持緘默或補充有利事實。

     

    律師從機場階段即介入,最大的價值不只是「陪同」兩個字,而是讓整個歸案程序從一開始就有防線。律師可以協助確認通緝案由、發布機關、是否有多案通緝、是否須移送原承辦單位、是否可能當日送地檢署、是否可能進入聲押程序。當警詢開始時,律師也能提醒當事人不要因為想趕快離開警局,就對自己不清楚的事實任意承認;不要把「聽朋友說」、「我猜應該是」講成確定事實;也不要忽略對自己有利的時間、地點、對話紀錄、受騙過程、遭脅迫或被控制的情節。

     

    四、警察局做筆錄時,最怕的不是沉默,而是不知道怎麼說

     

    很多當事人以為,只要回台後態度好、全部照實說,就能降低羈押風險。但刑事案件中的「照實說」並不代表想到什麼就講什麼,更不代表可以在沒有看過資料、沒有釐清時間線、沒有理解罪名構成要件的情況下,直接回答所有問題。刑事訴訟法第98條明定,訊問被告不得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為之;第100條也要求被告自白、不利陳述、有利事實與指出證明方法,都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因此,筆錄不是聊天紀錄,而是未來可能被檢察官、法官反覆檢視的重要證據。尤其在柬埔寨相關案件中,常見問題包括:你是不是知道那是詐騙公司?你有沒有管理機房?你負責收水還是轉帳?你是否介紹其他人去柬埔寨?護照是不是被扣?薪水怎麼領?Telegram、LINE、WhatsApp 裡的暱稱是誰?虛擬貨幣錢包是誰控制?你有沒有把帳戶交給別人?你回台是不是因為國外待不下去?

     

    這些問題表面上只是確認事實,實際上卻可能影響詐欺、洗錢、組織犯罪、人口販運、妨害自由、毒品或其他罪名的判斷。律師陪同警詢時,會協助當事人辨識問題的法律意義,確認筆錄是否完整記載有利內容。例如,當事人若是遭誘騙出國、被限制行動、護照被扣、欠下高額債務、被威脅不能離開、實際上並未接觸核心金流或管理權限,這些情節都不應在筆錄中被簡化成「我在柬埔寨工作」。相反地,應該透過律師協助,把對案件有重大影響的背景、被動性、受控制情形與證據線索清楚呈現。

     

    五、返台歸案後,檢察官可能怎麼處理?

     

    當通緝被告到案後,後續流程會依案件階段而不同。如果案件仍在警詢或偵查階段,可能先由警方製作筆錄,再解送地檢署由檢察官訊問。如果檢察官認為沒有羈押必要,可能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如果檢察官認為有羈押必要,則須依法向法院聲請羈押。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時起24小時內聲請法院羈押,若未聲請,原則上應釋放,但也可能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這個24小時非常關鍵。

    許多家屬以為人被帶走後「等消息就好」,但對律師而言,這正是爭取不被羈押的黃金時間。律師可以在警方、地檢署與法院程序中即時掌握移送狀態,協助家屬準備具保金、責付人、住居證明、工作資料、醫療資料、家庭照護資料,並向檢察官或法院說明當事人是主動返台處理案件,而非被動逃避;說明當事人已經在台有固定住居與親屬支持,沒有必要以羈押方式確保程序進行。

     

    六、如何爭取不被羈押?重點在於事前準備,而不是臨場求情

     

    羈押庭不是求情場合,而是法律攻防。法官會審查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是否有逃亡之虞、是否有滅證串證之虞、是否為法定重罪,以及是否非羈押不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也規定,羈押審查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與證據,應告知被告及辯護人;被告及辯護人得於訊問前請求適當時間準備答辯。因此,律師在羈押庭的任務,是把案件風險拆解成法院可以審查的具體理由,而不是只有籠統表示「他會配合」。對於從柬埔寨返台的當事人,常見羈押攻防會集中在三個面向。

    第一,是否有逃亡之虞

    律師需要說明當事人為何人在海外、是否因工作、被控制、證件問題、疫情或其他客觀因素未能即時返台,並提出現在已主動返台、願意接受限制出境出海、願意定期報到等資料。

     

    第二,是否有串證或滅證之虞

    律師需要說明相關手機、帳號、金流、通訊紀錄是否已被查扣或可供調查,當事人在案件中的角色是否有限,是否已無接觸共犯或控制證據能力。

     

    第三,是否有反覆實施或重罪風險

    律師需要從工作、住居、家庭支持、經濟來源、離開相關環境等角度,提出降低再犯疑慮的具體方案。

     

    enlightened 可以準備的資料包括戶籍資料、租約或居住證明、家屬願意責付的文件、在台工作或求職資料、醫療診斷證明、照護家屬資料、返台機票與入境資料、與承辦單位或律師聯繫的紀錄、海外遭誘騙或被控制的證據、薪資或金流紀錄、手機通訊軟體備份、與共犯切斷聯繫的證明等。每個案件需要的資料不同,重點是要讓檢察官與法官看到:當事人不是回來後才被動面對,而是在返台前就已經透過律師規劃如何配合偵查、如何確保到庭、如何避免串證與逃亡風險。

     

    七、為什麼不要等到被帶走後,才請家人臨時找律師?

    人在海外時,最常見的錯誤是抱持僥倖心理,覺得「先回去再說」、「到機場應該不會怎樣」、「我只是小角色」、「我沒做什麼,講清楚就好」。但刑事程序不會因為當事人主觀認為自己無辜就自動安全。若回台後才臨時找律師,律師可能面臨資訊不足、時間緊迫、家屬聯絡不上、承辦單位不明、具保金無法即時準備、責付人無法到場、住居資料來不及取得等問題。這些問題都可能讓原本有機會爭取交保的案件,變成羈押風險升高。相反地,若在返台前就委任律師,律師可以先協助做幾件事。

     

    第一,確認案件是否真的通緝,以及通緝發布機關是警察、地檢署或法院

     

    第二,了解案由是詐欺、洗錢、毒品、組織犯罪、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銀行法或其他案件

     

    第三,評估是否可能遭聲請羈押,並預先準備抗辯資料

     

    第四,安排入境時間,讓律師或團隊能在機場、警局、地檢署及法院程序中即時銜接

     

    第五,協助家屬理解可能流程,避免家屬在慌亂中做出不適當承諾或錯過準備具保資料的時間

     

    對當事人而言,委任律師不是為了逃避責任,而是為了用正確方式面對程序。尤其是從柬埔寨等海外地區返台的案件,常常牽涉跨境情節、多名共犯、多個通訊帳號、複雜金流及被害人資料。當事人的每一句話,都可能影響自己被認定為主嫌、共犯、幫助犯、被害人或受脅迫者。越早讓律師介入,越能避免案件在第一份筆錄就被固定成不利方向。

     

    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提供哪些協助?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針對從柬埔寨或其他海外地區返台、在台灣有刑事案件或通緝風險的當事人,提供從返台前到羈押庭的整體辯護規劃。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返台前案件風險評估、確認通緝與承辦機關、與家屬建立緊急聯絡流程、規劃入境與歸案時間、機場階段陪同或即時到場、陪同至警察局或調查局製作筆錄、陪同前往發布通緝的單位歸案、地檢署偵訊辯護、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方案準備、羈押庭抗辯、羈押後抗告或聲請撤銷羈押等。

    ★特別是在爭取不被羈押方面,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會依案件狀況評估檢方可能主張的羈押理由,提前準備反駁方向。

     

    例如,若檢方主張逃亡之虞,律師會協助提出主動返台、固定住居、家屬責付與限制出境出海等替代方案;若檢方主張串證滅證,律師會檢視證據是否已被扣押、當事人是否仍有接觸共犯可能、是否可透過限制通訊或其他方式替代羈押;若案件涉及柬埔寨詐欺、洗錢或組織犯罪,律師會協助釐清當事人在組織中的實際角色、是否受騙出國、是否遭控制、是否只是低階受指示者,避免在程序初期就被不當放大責任。

     

    九、給正在柬埔寨或海外、想回台灣處理通緝案件的人

     

    如果你現在人在柬埔寨,或在其他海外地區,知道自己在台灣可能有案件、可能被通緝,甚至已經被要求遣返或準備自願返台,請不要只問朋友「回去會不會被關」。每個案件的差異很大,詐欺案件、洗錢案件、毒品案件、組織犯罪案件、人口販運案件、一般未到庭通緝案件,所面臨的風險完全不同。你真正需要的是在返台前就釐清案件階段、承辦單位、可能罪名、羈押風險,以及可以準備哪些資料來爭取不被羈押。

    通緝不是人生的終點,但處理方式錯誤,可能讓你在返台第一天就陷入高度不利的程序。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從你返台前開始協助,安排機場階段、警察局筆錄、發布通緝單位歸案、地檢署偵訊與羈押庭辯護,並依具體案件爭取交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替代羈押處分。法律上不能承諾每一個案件都能免於羈押,但可以透過專業辯護、完整資料與正確程序,大幅降低倉促到案、錯誤陳述與準備不足所造成的風險。

     

     

    enlightened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臨從柬埔寨或海外返台通緝、機場入境可能被攔查、警察局製作筆錄、地檢署歸案或羈押庭的問題,建議盡快與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聯繫。越早規劃,越能掌握程序節奏;越早準備,越有機會在最關鍵的第一時間,替自己保留不被羈押、繼續在外配合偵查與審判的可能。

     

     

    參考資料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出國及移民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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