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強制性交、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成功爭取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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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結果:強制性交與未成年人性相關指控,成功獲不起訴
妨害性自主案件往往是刑事案件中最敏感、也最容易對當事人生活造成重大衝擊的案件類型。只要被指控涉及強制性交、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當事人不僅可能面臨刑事追訴,也可能同時承受家庭、工作、人際關係與社會評價上的巨大壓力。本案中,委託人遭指控涉及強制性交,以及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發生性關係。案件一開始即屬高度風險案件,因為相關罪名刑度不輕,且一旦遭起訴,後續審判程序、媒體或周遭輿論壓力,都可能使當事人陷入長期不安。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接受委託後,沒有只停留在「否認犯罪」的層次,而是立即回到刑事案件最核心的問題:檢方手上的證據,是否真的足以證明委託人有違反告訴人意願的強制性交行為?又是否足以證明委託人主觀上明知對方年齡仍故意為之?➙經過律師團隊逐項整理卷內資料、通訊紀錄、雙方互動脈絡與案件疑點後,最終成功說服檢方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
二、案件爭點一:強制性交案件,不是有指控就一定會起訴
本案第一個重大爭點,是委託人是否有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使告訴人發生性行為。
▪️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從條文可以看出,強制性交罪的核心不只是「雙方曾發生性行為」,而是檢方必須證明行為人使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使對方發生性行為。因此,案件的真正重點,會落在「是否違反意願」、「是否有強制手段」、「告訴人陳述是否有其他證據補強」等問題。
本案中,委託人自始否認有任何強迫、壓制或違反告訴人意願的行為。律師團隊進一步檢視卷內資料後發現,除了告訴人的指述之外,卷內並沒有足以補強「委託人違反告訴人意願」或「委託人使用強制方法」的積極證據。
性犯罪案件常發生在隱密空間,告訴人的陳述固然重要,但在刑事訴訟中,法院與檢察官仍必須遵守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原則。也就是說,不能只因為案件類型敏感,或只因為有人提出指控,就直接推定被告有罪。尤其在缺乏被告自白的情況下,仍應檢視是否有通訊紀錄、現場跡證、傷勢資料、案發前後互動、第三人證述或其他客觀資料足以補強告訴人陳述。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在本案中,正是從這個角度切入,協助委託人整理案發前後互動過程,釐清雙方陳述的差異,並指出卷內證據不足以直接證明委託人有強制性交的犯罪事實。最終,檢方採納相關辯護方向,認定強制性交罪嫌不足。三、案件爭點二: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案件,年齡認知是重要辯護重點
本案第二個重大爭點,是委託人是否明知對方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仍與其發生性行為。
▪️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很多人誤以為,只要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就完全沒有辯護空間。但在刑事案件中,除了客觀年齡事實之外,仍然必須檢驗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換句話說,如果案件爭點在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除了對方實際年齡外,還要進一步檢視被告是否知道、是否可得而知,以及卷內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有此主觀認知。
本案中,告訴人雖主張曾經透過訊息告知年齡,但相關訊息已經不存在;告訴人提出的社群對話紀錄中,也沒有足以證明委託人曾被明確告知年齡的內容。律師團隊因此將辯護重點放在「主觀認知」與「證據補強」兩個層面。
一方面,律師團隊指出,刑事責任不能只靠推測。若卷內沒有明確訊息、對話截圖或其他客觀資料可以證明委託人知道對方未滿十六歲,就不能僅憑事後指述推定委託人主觀上明知對方年齡。另一方面,律師團隊也從現實生活經驗出發,說明現今社群交友環境中,年齡判斷常受到穿著、化妝、髮型、談吐、社群形象與互動情境影響。尤其若對方外觀、互動方式與社群呈現均容易使人產生成熟印象,檢方仍須回到個案證據,不能單純以對方實際年齡回推委託人當時必然知悉。
➙最終,檢方認為全案並無足夠積極證據,可以證明委託人主觀上明知對方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因此就此部分亦認定犯罪嫌疑不足。
四、謙聖律師團隊如何協助委託人爭取不起訴
在妨害性自主案件中,律師介入的時間點非常重要。許多當事人在第一次警詢或偵訊時,因為緊張、害怕、羞愧,或不清楚法律構成要件,常常只想快速解釋「我沒有強迫」、「我不知道對方年齡」,卻沒有把真正有利的細節完整說清楚。這些筆錄一旦形成,後續要再修正或補充,難度往往會提高。
本案中,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協助委託人做的,不只是陪同出庭或代寫書狀,而是從案件初期即建立完整防禦架構。
➟首先,律師團隊協助委託人釐清案發前後的互動流程,確認雙方如何認識、如何約定見面、見面前後有無對話紀錄、案發後雙方是否仍有聯繫,以及這些細節如何影響「是否違反意願」的判斷。
➟其次,律師團隊整理社群軟體與通訊紀錄,檢視其中是否真的存在年齡告知、拒絕訊息、求救訊息或其他足以支持告訴內容的資料。若卷內資料無法支撐告訴人說法,律師即以書面意見具體指出證據缺口,而不是只做抽象否認。
➟再次,律師團隊將案件分成兩條主線處理。對強制性交指控,重點放在違反意願與強制方法是否有補強證據;對未成年人性相關指控,則聚焦在委託人是否明知對方年齡,以及檢方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主觀故意。
➟最後,律師團隊以不起訴意見書及偵查中辯護策略,協助檢方從證據法則角度重新檢視案件。結果檢方認定,本案現有證據仍不足以證明委託人涉犯相關罪名,因此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
五、為什麼本案不起訴不是偶然,而是證據策略的結果
妨害性自主案件的辯護,最忌諱只有情緒化否認。尤其強制性交與未成年人性相關案件,檢警通常會非常重視告訴人的陳述,當事人如果沒有提出清楚、具體、可被檢驗的辯護架構,很容易讓案件朝起訴方向發展。本案成功爭取不起訴,關鍵不在於一句「雙方合意」或「我不知道年齡」,而在於律師團隊能夠把這些主張轉化成檢方可以審查的證據問題。例如:告訴人的陳述是否有通訊紀錄補強?所稱拒絕或推拒是否有其他客觀資料支持?所稱曾告知年齡的訊息是否仍存在?社群對話是否能證明委託人明知年齡?案發前後互動是否與強制性交指控相符?
➙這些問題看似細節,卻往往決定案件結果。刑事案件不是比誰說得比較嚴重,而是要看證據是否足以跨越起訴與定罪門檻。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處理刑事案件,熟悉偵查程序中檢方重視的證據重點,也能協助當事人在最關鍵的時間點提出有效防禦。
六、不起訴的法律依據:犯罪嫌疑不足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1、曾經判決確定者。
2、時效已完成者。
3、曾經大赦者。
4、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5、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6、被告死亡者。
7、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8、行為不罰者。
9、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10、犯罪嫌疑不足者。
本案最後即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這代表檢方並非單純因為撤告、和解或程序問題結案,而是回到證據本身,認為目前資料仍不足以證明委託人構成犯罪。對於遭指控妨害性自主的當事人而言,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不起訴處分不只是案件暫時結束,更可能是當事人重新穩定生活、工作與家庭關係的關鍵轉折。
七、遇到強制性交或未成年人性相關指控,應盡快找刑事律師協助
如果您或家人遭指控強制性交、性侵害、強制猥褻、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請不要以為「只要自己說清楚就好」。妨害性自主案件的筆錄、通訊紀錄、案發前後互動、雙方陳述細節,都可能影響後續檢方是否起訴。
尤其在以下情況,更建議儘早尋求律師協助:收到警局通知或地檢署傳票時,不確定該如何陳述;對方指控違反意願,但實際互動過程並非如此;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但您並不知道對方真實年齡;雙方曾透過交友軟體、社群平台或通訊軟體聯繫,對話紀錄可能成為關鍵證據;擔心第一次筆錄說錯話,導致後續偵查方向對自己不利。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熟悉妨害性自主案件、刑事偵查程序與不起訴辯護策略。面對高度敏感的性犯罪指控,我們理解當事人的壓力,也知道案件不能只靠情緒辯解,而必須以證據、法條與偵查策略逐步爭取最有利結果。本案成功爭取不起訴,證明即使面對強制性交與未成年人性相關指控,只要及早由專業刑事律師介入,仍可能從證據不足、主觀認知、指述補強、通訊紀錄與案件脈絡中找出關鍵突破點。
➙如果您正面臨類似案件,建議儘早與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聯繫,由律師協助評估案件風險、整理證據並規劃偵查中辯護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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