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且未上訴,為何不能再被改判有罪?從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4號談刑事上訴不可分原則的界線
-
商品資訊
目錄
一、判決重點:憲法法庭為「無罪且未上訴」劃下憲法界線
憲法法庭於2026年5月8日作成115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案名為「刑事訴訟上訴不可分原則適用範圍案」。本案最受矚目的地方在於:一個在原審判決中未被認定有罪、且未經當事人上訴的部分,是否可以因為刑事訴訟上的「上訴不可分原則」,在上訴審或發回更審後重新被審理,甚至最後改判有罪?
憲法法庭的答案是:原則上不可以。憲法法庭主文指出,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如果解釋為「於原審判決認定無罪之部分不適用」,就此而言,並不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及第16條訴訟權保障意旨;然而,憲法法庭同時宣告,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382號判例中,關於「起訴事實中有一行為而觸犯數個罪名,雖其中某行為經諭知無罪,而當事人僅就其他有罪部分上訴時,該無罪部分也因審判不可分而視為亦已上訴」的見解,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這項判決對刑事訴訟實務具有重要意義。
它不是單純處理一個舊判例的存廢,而是重新確認刑事審判範圍必須受到當事人上訴聲明與不告不理原則的限制;法院不能因為「案件有關聯」或「起訴時被認為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就逾越當事人沒有上訴的無罪部分。
二、案件背景:原本未上訴的部分,如何在更審後成為有罪?
本案聲請人因設置採土場事件,曾被檢察官依違反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等罪嫌起訴。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主要認定成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相關犯罪,對於其他部分則因罪證不足或不成立犯罪而未另為無罪諭知。後續案件經最高法院多次撤銷發回。關鍵爭議在於,原本未被上訴、且在原審理由中已被判斷不成立犯罪的部分,仍因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及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382號判例所形成的「審判不可分」見解,被認為也一併進入上訴審或更審審判範圍。最後,聲請人在更審後就原本未上訴的部分被改判有罪,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
➙換句話說,本案真正引發憲法疑義的地方,不只是法院最後如何認定犯罪成立,而是人民在某一部分已經獲得無罪判斷、且該部分沒有被上訴後,是否仍可能因為其他部分進入上訴程序,而被重新拉回審判範圍。
若答案是肯定的,對被告而言,無罪判斷就可能失去程序安定性,也難以預測自己在後續審級究竟仍須防禦哪些部分。
三、什麼是「上訴不可分原則」?為何過去會發生爭議?
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只對判決的一部分提起上訴。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明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同條第2項則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3項另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所謂「上訴不可分」,原本是為了避免同一案件中相互牽連、法律適用上不能分割的部分,被不同審級分別審理,導致裁判矛盾。例如,若法院認定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且這些罪名之間成立想像競合,依法應從一重處斷,若只讓其中一罪進入上訴審,其他罪名卻在原審確定,就可能造成法律評價不一致或重複處罰的問題。但是,本案爭議在於:如果原審已經認為其中某些部分不成立犯罪,且當事人沒有對該無罪部分上訴,該無罪部分是否仍然可以被「視為亦已上訴」?過去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382號判例採取較擴張的見解,認為在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起訴架構下,即使其中某部分經諭知無罪,當事人僅就其他有罪部分上訴,無罪部分仍因審判不可分而視為已上訴。憲法法庭本次判決正是對此見解作出憲法審查。
四、憲法法庭為何認為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382號判例違憲?
憲法法庭的理由核心,可以用三個概念理解:不告不理、充分防禦、避免裁判突襲。
1.刑事訴訟採不告不理原則。
為保障被告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受審,使被告能預測審判範圍並充分防禦,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的犯罪或未經上訴的部分審判。否則,法院就是對未受請求的事項作成判決,這會直接衝擊刑事程序的基本正當性。
2.上訴審的審判範圍原則上應由當事人的上訴聲明決定。上訴制度的本質,是當事人不服原審判決而請求上級法院救濟。
因此,法院不能在當事人沒有不服、沒有上訴的範圍內,主動擴張審判對象。憲法法庭並特別強調,判決各部分是否具有審判上不可分關係,應以原判決的判斷為基礎,依當事人聲明上訴範圍決定,而不能依上訴審之後的審判結果反向推論。
3.未上訴的無罪部分若仍可能被重新審理,將造成裁判突襲。
對被告而言,若某一部分在原審已獲無罪判斷,且檢察官也沒有上訴,被告合理上會認為該部分已脫離後續審判風險。若法院仍以審判不可分為由,將該部分納入上訴審審判範圍,將使被告在沒有預期、也未必充分防禦的情況下,重新面臨有罪判決風險。憲法法庭認為,這正是對被告人身自由與訴訟權的侵害。
本號判決所要避免的,正是人民在刑事訴訟中遭遇「明明沒有人對無罪部分上訴,卻在後續審理中重新被判有罪」的程序不安定。刑事審判涉及國家刑罰權與人民人身自由,法院的審判範圍必須清楚、可預測,不能讓被告在不明確的程序狀態下承受突如其來的不利益。
五、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已明定無罪、免訴、不受理不在此限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所涉及的是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前的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現行法已經在第348條第2項增訂但書,明定「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這個修法方向,正是為了讓上訴範圍更明確,並避免無罪、免訴或不受理部分因為被認為與其他上訴部分「有關係」,就自動被帶入上訴審。對被告而言,這樣的規定有助於保障程序安定性;對法院而言,也能使上訴審審判範圍更符合當事人的攻防設定。本次憲法法庭判決雖然處理的是修法前的案件,但其憲法意義與現行法方向一致:無罪部分不應被輕易納入「有關係部分」而自動進入上訴審。換言之,現行第348條但書的制度方向,與本次憲法判決所強調的訴訟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保障相互呼應。
六、對一般民眾與刑事被告的意義:上訴不是越模糊越安全
這號判決提醒我們,刑事上訴的範圍並非形式問題,而可能直接影響被告是否會在後續審級中面臨新的有罪風險。對一般民眾而言,若案件中有多個罪名、多個犯罪事實,或判決中出現「不另為無罪諭知」、「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等法律用語,就更需要謹慎判斷上訴範圍。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常以為「只要上訴就好」,但實務上,上訴聲明、上訴理由、是否僅就量刑上訴、是否排除部分事實或罪名,均可能影響上訴審的審判範圍。尤其在多罪名案件中,若未完整分析判決理由與主文之間的關係,可能忽略某些部分是否已確定、是否仍有被上訴審審理的風險。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建議,當事人收到刑事判決後,應儘速由熟悉刑事訴訟與上訴實務的律師完整檢視判決。重點不僅是判斷「要不要上訴」,更包括「上訴哪一部分」、「是否明示一部上訴」、「哪些部分應主張已經確定」、「如何避免上訴範圍被不當擴張」。這些判斷都可能直接關係到後續訴訟策略與人身自由保障。
七、對實務律師的啟示:應重新檢視舊案救濟與上訴範圍抗辯
本判決也具有舊案救濟的實務價值。憲法法庭明確表示,原因案件當事人就宣告系爭判例牴觸憲法意旨的範圍內,得依憲法訴訟法相關規定請求救濟。對於曾經因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及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382號判例見解,而使未上訴的無罪部分重新進入審判範圍,甚至因此被改判有罪的案件,本判決可能提供重新檢視救濟可能性的切入點。不過,個案是否能提起再審、非常上訴或其他程序救濟,仍須視確定判決內容、送達時間、歷次上訴聲明、判決是否實質援用該判例,以及相關程序規定而定。對於進行中的案件,辯護人也應注意在第二審、第三審或更審程序中,若法院或對造主張某些未上訴的無罪部分仍屬審判範圍,應即時引用本判決意旨,主張上訴審不得逾越上訴聲明,並應避免以審判不可分之名侵害被告防禦權。
八、結語:刑事程序的界線,本身就是人權保障
115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的重要性,在於它再次提醒我們:刑事訴訟程序並非只是技術規則,而是人身自由保障的前線。
當一個人已經就某部分獲得無罪判斷,且檢察官或當事人沒有上訴,法院若仍能以「不可分」為由重新審理該部分,將使人民無法預測自己究竟要防禦什麼,也無法確定無罪判斷是否真的能帶來程序安定。憲法法庭本次宣告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382號判例相關部分違憲,正是將不告不理原則、上訴範圍、充分防禦權與避免裁判突襲等概念,重新放回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及第16條訴訟權的框架中理解。對刑事被告而言,這不只是抽象的憲法判決,而是面對國家刑罰權時,能否清楚知道審判範圍、能否有效防禦、能否免於突襲判決的關鍵保障。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將持續關注憲法法庭與最高法院在刑事訴訟、上訴範圍、再審救濟及人身自由保障方面的最新實務發展,並協助當事人在刑事偵查、審判及上訴程序中,建立清楚且有效的防禦策略。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請立即聯繫→線上免費諮詢平台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LINE線上法律諮詢:@lawuicc001(點擊諮詢)歡迎電話預約會議:03-3150-034提供多元支付: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了解更多】Facebook: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Instagram:chien.sheng_ -
商品Q&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