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刑事開庭通知後,法官問你要不要拋棄就審期間,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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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裡,很多人第一次收到法院傳票時,最緊張的通常不是傳票本身,而是看到上面寫著開庭日期,才發現自己根本還沒準備好。不知道要不要請律師、不知道卷宗裡到底寫了什麼,也不知道自己到庭後該怎麼回答。正因為刑事案件可能影響一個人的自由、名譽、財產,甚至工作與家庭生活,所以法律不希望被告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突然被帶進審判程序。
這時候就會出現一個重要概念,叫作「就審期間」。簡單說,就審期間就是法院在第一次正式審判或第一次準備程序前,必須預留給被告的一段準備時間。這段時間不是形式上的禮貌,而是被告防禦權的一部分。它的目的,是讓被告有機會看懂自己被起訴的內容、整理想說明的事實、準備證據、思考是否要委任律師,並安排時間到庭應訊。
一、什麼是就審期間?
就審期間可以用一句白話來理解:法院不能今天才讓你知道要開庭,明天就要求你直接面對刑事審判。刑事審判不是一般行政流程,而是國家對人民追訴犯罪的程序。當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必須面對起訴書、證據、證人、法律適用與可能的刑責,這些事情都需要時間理解與準備。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一次審判期日的傳票,原則上最晚要在七日前送達被告;如果是刑法第61條所列的部分較輕案件,最晚也要在五日前送達。換句話說,一般刑事案件通常至少要讓被告有七天準備時間;部分較輕、較單純的案件,則至少要有五天準備時間。
這裡要特別注意,法律講的不是「法院什麼時候寄出傳票」,而是「傳票什麼時候送達被告」。如果法院很早就製作傳票,但你實際上是開庭前三天才收到,那就審期間仍然可能不足。就審期間重視的是被告實際能不能開始準備,而不是法院內部何時作業。
二、為什麼刑事案件需要就審期間?
刑事案件與一般生活糾紛不同,因為一旦判決有罪,可能面臨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條件、沒收、保安處分,甚至後續前科紀錄與生活影響。被告如果沒有足夠時間準備,可能無法好好說明案情,也可能不知道哪些證據對自己有利,或不知道要如何爭執檢察官提出的證據。
就審期間的核心精神,就是避免「突襲式審判」。法院可以依法審理案件,但被告也必須有基本的準備機會。這不是讓被告逃避審判,而是讓審判更公平。真正公平的程序,不只是讓人站在法庭上說話而已,而是要讓他在有合理準備時間的情況下說話。
例如,一個人收到起訴書後,可能需要確認起訴事實是否正確,可能要找通訊紀錄、匯款資料、行車紀錄、監視器畫面、對話紀錄,也可能需要和律師討論是否認罪、是否爭執證據能力、是否聲請調查證據。這些都不是到庭前一晚就能完成的事情。三、就審期間是七天還是五天?
一般刑事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傳票應該在七日前送達。這是刑事訴訟法第272條前段的規定。所謂七日前送達,重點在於從送達日到開庭日之間,必須有足夠的法定準備期間。但法律也規定,刑法第61條所列的部分案件,傳票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刑法第61條所列案件大多屬於較輕或法律上認為相對單純的犯罪類型,例如部分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以及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等特定犯罪類型。不過,實際個案是否屬於五日就審期間,仍要看起訴罪名與法律規定,不能只憑自己感覺案件輕重判斷。
➙也就是說,如果你的案件不是刑法第61條所列的範圍,原則上就是七日;如果屬於刑法第61條所列案件,則可能是五日。這也是為什麼法官有時會在開庭時確認你什麼時候收到傳票,因為法院必須確認程序是否合法,也要確認你是否真的有足夠時間準備。
四、準備程序也會有就審期間嗎?
很多刑事案件第一次到法院,不一定馬上進入正式審判,有時會先開「準備程序」。準備程序通常是法院在正式審理前,先確認案件爭點、被告是否認罪、證據能力有無爭執、雙方要聲請調查什麼證據、是否可能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等事項。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法院得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而同條也規定第272條關於就審期間的規定,於準備程序準用。換句話說,如果是第一次準備程序,原則上也要注意傳票是否已經在七日前或五日前送達。
這一點對被告很重要,因為準備程序看似只是「先來問一問」,但實際上可能會決定案件後續方向。例如你是否承認犯罪事實、是否同意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是否要聲請傳喚證人,這些都可能影響後面的審判。因此,就算法院開的是準備程序,被告也不應該把它當成完全不重要的開庭。
五、法官問「你什麼時候收到開庭通知」是什麼意思?
如果法官在開庭時問你:「你什麼時候收到開庭通知?」通常不是閒聊,也不是單純確認你有沒有看信。法官真正要確認的,是你收到傳票的日期距離今天開庭日期,是否已經滿足法定就審期間。例如,法院安排7月10日開庭,而你是在7月1日收到傳票,若案件屬於一般七日就審期間,通常就比較沒有問題。可是如果你是在7月8日才收到傳票,今天7月10日就要開庭,那就很可能沒有足夠的就審期間。這時候,法院就必須處理你是否仍願意今天開庭,或是否需要另定庭期。
➙所以,當法官問你何時收到開庭通知時,你應該依照事實回答。你可以說:「我是某月某日收到的。」如果你不確定,可以說:「我不太確定日期,但大約是某一天。」如果你手上有信封、掛號紀錄、收受通知或法院送達資料,也可以提出來說明。重點是不要為了趕快結束而隨便回答,因為這個問題關係到你是否有足夠準備時間。
六、法官問「是否拋棄就審期間」是什麼意思?
如果法官問你:「是否拋棄就審期間?」意思是,法院可能發現或需要確認你的傳票送達時間距離開庭日期沒有滿足法定天數,因此要問你是否願意放棄這段法律保障的準備時間,讓今天的程序繼續進行。
「拋棄」在這裡不是承認犯罪,也不是放棄辯護,更不是代表你不能再請律師。它比較精確的意思是:你願意放棄法律原本要求法院預留給你的那段開庭前準備時間,並同意今天照常開庭。但這個決定要非常小心。因為一旦你表示願意拋棄,就表示你接受今天繼續進行程序。若你其實還沒準備好、還沒請律師、還沒看過起訴書、還沒整理證據,卻因為緊張或不懂意思而回答「好」,可能會讓自己在準備不足的情況下面對重要程序。
★比較安全的理解是:如果你已經完全清楚案情,也已經準備好要開庭,或者案件真的非常單純,你可以考慮表示願意拋棄就審期間。但如果你還沒有準備好,尤其是還想找律師、還想看卷、還要整理證據,或你根本不知道今天要處理什麼程序,就不應該輕易拋棄。
七、如果我不拋棄就審期間,會不會對我不利?
一般而言,依法主張就審期間,是被告的程序權利,不應該被解讀成態度不好或故意拖延。你可以用平穩、清楚的方式向法官說明:「我收到傳票的時間距離今天開庭不滿七日,我還需要時間準備,所以我不拋棄就審期間,請法院另定庭期。」
如果案件屬於五日就審期間,也可以依照實際情況說明:「我收到傳票的時間距離今天開庭不滿五日,我需要時間準備,所以不拋棄。」如果你想委任律師,也可以補充:「我希望有時間找律師討論。」如果你需要調資料,也可以說:「我需要時間整理相關證據。」
★重點是,你不是只說「我不要開」,而是要讓法院明白你是在主張法律給你的準備時間。這樣的說法比較清楚,也比較能讓法庭理解你的需求。
八、如果我已經拋棄了,之後還能反悔嗎?
實務上,如果你在法庭上明確表示拋棄就審期間,法院通常就會繼續進行當天程序。事後再主張自己其實不懂,未必一定能讓前面程序失效。這就是為什麼在法庭上聽到「是否拋棄」時,一定要先確認自己是否真的理解意思。
如果你聽不懂,可以直接問法官:「請問拋棄就審期間是什麼意思?」或說:「我不確定這會不會影響我的權利,可以請法院說明嗎?」這樣問並不失禮,因為刑事程序本來就有許多專業名詞,一般人第一次遇到不理解很正常。
➙如果你當下真的沒有準備好,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說:「我不拋棄,我需要時間準備。」不要因為覺得法庭氣氛嚴肅,就勉強回答「我拋棄」。刑事案件不是考驗禮貌,而是關係到你的程序權利與案件結果。
九、就審期間只適用第一次開庭嗎?
刑事訴訟法第272條講的是「第一次審判期日」的傳票。也就是說,就審期間主要是保障被告在第一次進入審判程序前,有一段基本準備時間。若第一次審判程序已經進行,後續再開第二次、第三次庭,通常就不會再用同樣的七日或五日規定來主張。不過,如果案件進入第二審,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第二審審判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規定,因此第二審第一次審判期日也可能涉及就審期間的保障。
➙簡單說,第一次面對該審級的審判程序時,就審期間特別重要。它不是每一次開庭都重新計算一次,但在第一次進入審判或準備程序時,法院通常會特別確認這個問題。
十、收到刑事傳票後,被告應該怎麼做?
收到刑事傳票後,第一件事不是先慌張,而是先確認幾個重點。你要看清楚法院名稱、案號、案由、開庭日期、開庭時間、股別、法庭位置,以及傳票上寫的是準備程序、審判程序,還是其他程序。接著,你要記下自己實際收到傳票的日期,最好保留信封、掛號資料或送達相關文件。如果收到傳票的日期距離開庭日很近,你就要留意是否有就審期間不足的問題。到庭後,如果法官詢問你何時收到通知,你要依事實回答。如果法官進一步問是否拋棄就審期間,你要先判斷自己是否已經準備好。如果還沒有準備好,就可以明確表示不拋棄,並請法院另定庭期。
同時,若案件可能涉及較重刑責,或你不確定自己該認罪、否認、聲請調查證據或爭執證據能力,建議盡快諮詢專業律師。刑事案件的開庭回答常常不是一句「有」或「沒有」那麼簡單,尤其在準備程序中,某些回答可能影響後續審理方向。
十一、一般人最容易誤會的地方
很多人以為法官問「是否拋棄就審期間」,是在問你要不要放棄整個案件的權利,或是不是問你要不要承認犯罪。這是不正確的。拋棄就審期間只是在問你是否放棄開庭前法定準備時間,並不等於認罪,也不等於放棄辯護權。也有人以為只要人已經到法院,就一定要開完,不能要求改期。這也不完全正確。如果就審期間確實不足,而你也沒有準備好,你可以依法主張不拋棄。當然,是否另定庭期仍由法院依法處理,但你至少應該清楚表達自己的程序權利。
➙還有人會覺得「我怕法官不高興,所以就說拋棄好了」。這種想法其實很危險。法院問你是否拋棄,就是因為這是一項權利,需要你自己作出選擇。你可以尊重法庭,但不需要因為緊張而放棄自己還需要的準備時間。
十二、結語:就審期間不是拖時間,而是讓審判更公平
就審期間的存在,是刑事訴訟中很重要卻常被忽略的保障。它不是讓被告拖延案件,也不是讓人逃避審判,而是要求國家在審判人民之前,至少給人民基本的準備時間。對一般民眾來說,最重要的不是背下所有法條,而是記住一個原則:如果你收到刑事開庭通知的時間太接近開庭日,而你還沒有準備好,就要特別注意就審期間的問題。
當法官問你何時收到開庭通知,是在確認傳票送達時間與開庭日期之間是否符合法定準備期間。當法官問你是否拋棄就審期間,是在確認你是否願意放棄這段準備時間,讓今天程序繼續進行。你可以拋棄,但前提是你真的理解意思,而且真的準備好了。
如果你不確定自己的案件是否適用七日或五日,不確定是否該拋棄,也不確定今天開庭會處理什麼事項,建議在開庭前儘快尋求法律協助。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刑事案件中的每一次程序選擇,都可能影響後續訴訟方向;理解就審期間,不只是懂一個法律名詞,而是懂得如何在刑事程序中保護自己的基本權利。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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