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合法出境就被起訴?國家安全法第14條逃避檢查罪的法律解析!!國安法律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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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台灣的刑事案件中,涉及國家安全法的案件往往因為涉及邊境管制、出入境檢查等特殊性,容易被民眾忽視。然而,國家安全法第14條規定的「逃避檢查罪」卻是一個容易觸犯但後果嚴重的犯罪類型。
本文將以一份高雄地方法院的真實判決書為例(本案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之案件,僅作為法律教育之參考),深入分析國家安全法逃避檢查罪的具體法律規定、犯罪構成要件、法律後果,以及如何在面臨類似指控時進行有效的法律防禦。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國家安全法案件領域擁有豐富的實務經驗,能為面臨類似指控的被告人提供專業的法律協助。
一、案件背景:一個真實的出境檢查逃避案例
(一)案件的基本事實
根據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1292號判決書的記載(本案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之案件),一位當事人(以下簡稱A先生)因為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被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該案件涉及三個不同的偵查案號(114年度偵字第34990號、115年度偵字第680號、115年度偵字第681號),最終由高雄地方法院合併處理。
(二)犯罪事實的具體情節
根據判決書記載,當事人的犯罪事實如下:在民國114年7月中旬某日,當事人受到一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為「蔡老闆」的成年男子雇用,月薪為新台幣10萬元。當事人與「蔡老闆」以及駕駛小船的不詳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走私香菸的目的,由駕駛小船的人駕駛小船搭載當事人,將當事人運送至高雄港外海某處。隨後,當事人改登上一艘名為「保羅號」的坦尚尼亞籍雜貨輪(IMO:0000000號、呼號:5IM798號),由該船搭載當事人出海。這趟行程並先後行經馬來西亞、印尼等其他國家。
(三)案件的發現與查獲
在民國114年10月24日,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五海巡隊在高雄港西南25海浬處(22°08'N 120°09'E)對「保羅號」雜貨輪進行登船檢查。檢查人員發現該船上竟然載有大量腐敗的臭肉及私菸。
★更重要的是,檢查人員發現當事人並未合法出境,這才揭露了整個案件的真相。
二、國家安全法第5條與第14條的法律規定
(一)國家安全法第5條:檢查權的法律依據
國家安全法第5條明確規定了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的檢查權。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對以下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得依其職權實施檢查:
1. 入出境之旅客及其所攜帶之物件
這一項規定涵蓋了所有進出台灣的旅客,無論其是否為台灣國民。旅客所攜帶的任何物件,包括行李、手提包、電子設備等,都在檢查範圍內。
2. 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
這一項規定涵蓋了所有用於入出境的交通工具,包括民用飛機、直升機、船舶、快艇等。
3. 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
這一項規定涵蓋了在台灣領海或領空內航行的所有船舶和航空器,以及它們所載運的客人和貨物。
4. 前兩款運輸工具的船員、機員、漁民或其他從業人員及其所攜帶之物件
這一項規定涵蓋了所有在運輸工具上工作的人員,以及他們所攜帶的物件。
此外,國家安全法第5條第2項還規定,對前項之檢查,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指定國防部命令所屬單位協助執行之。這意味著,在必要的情況下,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可以請求國防部協助進行檢查。
(二)國家安全法第14條:逃避檢查罪的法律規定
國家安全法第14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五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這一條規定構成了「逃避檢查罪」的法律基礎。根據這一條規定,任何人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國家安全法第5條規定所實施的檢查,就會構成犯罪,並可能面臨以下法律後果:
1. 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處六個月的有期徒刑。
2. 拘役:可以判處拘役(通常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3. 罰金:可以科處或併科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可以選擇單獨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也可以併科罰金,或者只判處罰金。
三、「逃避檢查」的法律定義與認定標準
(一)逃避檢查的廣泛含義
在這份判決書中,高雄地方法院引用了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565號、89年度台上字第2668號判決的意旨,對「逃避檢查」進行了重要的法律解釋。根據這些判決的意旨,國家安全法第14條規定之逃避檢查,不以於檢查人員實施檢查時有逃匿等行為為限,即故意規避檢查之時間及地點,而未接受檢查者,亦屬之。
這一解釋大大擴展了「逃避檢查」的含義。具體而言,逃避檢查包括以下情況:
1. 主動逃匿
當檢查人員試圖對某人進行檢查時,該人主動逃離現場,躲避檢查人員。
2. 故意規避檢查時間
該人故意選擇在檢查人員不在的時間進行出境或入境活動,以規避檢查。
3. 故意規避檢查地點
該人故意選擇在檢查人員不會檢查的地點進行出境或入境活動,例如不經過正規的邊境檢查站。
4. 未經合法出境
該人未經過正規的邊境檢查程序,直接從非法地點出境或入境。
(二)在本案中的具體應用
在這份判決書的案件中,當事人的行為完全符合上述「逃避檢查」的定義。具體而言:
➙首先,當事人沒有通過正規的邊境檢查站進行出境。
他不是在機場或港口的正規出境檢查點接受檢查,而是由駕駛小船的人將他運送至高雄港外海某處,然後改登上「保羅號」雜貨輪。這種做法明顯是為了規避海巡機關的檢查。
➙其次,當事人的這種行為屬於「故意規避檢查之時間及地點」。
他選擇在外海進行登船,而不是在港口進行,這樣可以避免接受海巡機關的檢查。
➙第三,當事人最終未經合法出境。
他沒有辦理任何出境手續,沒有獲得出境許可,直接登上外國船舶出海。這是典型的未經合法出境行為。
四、共同正犯的認定與法律責任
(一)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的規定
在這份判決書中,法院認定當事人與「蔡老闆」以及駕駛小船的不詳成年男子構成共同正犯。根據刑法第28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共同正犯需要具備兩個要件:
1. 犯意聯絡
共同正犯人之間必須對所要實行的犯罪有共同的認識和意思。在本案中,當事人、「蔡老闆」和駕駛小船的人都明知他們要進行走私香菸的活動,都知道這需要逃避海巡機關的檢查,因此他們之間存在明確的犯意聯絡。
2. 行為分擔
共同正犯人之間必須在實行犯罪的過程中有分工合作。在本案中,「蔡老闆」負責雇用當事人並提供資金,駕駛小船的人負責運送當事人至外海,當事人負責登上「保羅號」進行走私活動。這三人之間有明確的行為分擔。
(二)共同正犯的法律後果
▪️根據刑法第28條的規定,共同正犯應當與直接實行犯罪的人承擔相同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當事人作為共同正犯,應當與「蔡老闆」和駕駛小船的人一樣,為逃避檢查罪承擔法律責任,在本案中,法院判決當事人有期徒刑三個月,這個刑期同樣適用於其他共同正犯。
五、法院的量刑考量與易科罰金的規定
(一)法院的量刑原則
▪️根據刑法第57條的規定,法院在量刑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 犯罪的動機、目的
在本案中,當事人的犯罪動機是為了獲得月薪10萬元的報酬,目的是進行走私香菸活動。
2. 犯罪時所受的刺激
3. 犯罪人的品行
4. 犯罪人的生活狀況
5. 犯罪人的教育程度
6. 犯罪人與被害人的關係
7. 犯罪所生的危害
在本案中,當事人的行為危害了國家的邊境安全和走私管制。
8. 犯罪後的態度
在本案中,當事人在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態度較好。
(二)易科罰金的規定
在本案中,法院判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這意味著,如果當事人無法執行有期徒刑三個月的判決,可以選擇繳納罰金來代替。具體計算方式為:三個月等於約90天,90天乘以1,000元,等於90,000元。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選擇繳納新台幣90,000元來代替執行三個月的有期徒刑。
★易科罰金是一種人道化的刑罰執行方式,允許被告人用金錢代替監禁。這種方式在台灣的刑事司法中被廣泛應用,特別是對於短期徒刑的案件。
六、私菸運輸與菸酒管理法的相關問題
(一)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的「輸入私菸罪」
在本案中,警察機關報告意旨認為當事人還涉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犯行。然而,檢察官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時,並未對這一部分進行起訴。
▪️根據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的規定,輸入私菸是指由國外將私菸運輸進入我國領土、領海的行為,然而,「領海」的定義至關重要。根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3條的規定,領海是指「自基線起至其外側12浬間之海域」。
(二)為什麼當事人未被起訴輸入私菸罪
在本案中,司法警察登檢之所在地乃高雄港西南25海浬處(22°08'N 120°09'E),因為未進入我國領海內(領海範圍為12浬以內),故尚難以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之罪責對當事人相繩。
這意味著,當事人的行為雖然涉及運輸私菸,但因為在領海外進行,所以不構成「輸入私菸罪」,而只構成「逃避檢查罪」。
(三)扣案香菸的處理
雖然當事人未被起訴輸入私菸罪,但扣案的香菸(共計2,027箱、1,077,000包)仍然屬於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稱的「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產製之菸」,以及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1項所稱的「運輸私菸」。根據檢察官的意見,這些扣案香菸應當由主管機關依據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之行政規定,依其職權裁量沒收或沒入。
七、最高法院判決的法律意義
(一)最高法院對「逃避檢查」的解釋
在本案中,高雄地方法院引用了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565號、89年度台上字第2668號判決的意旨。這些判決對「逃避檢查」進行了重要的法律解釋,確立了「逃避檢查」不僅包括在檢查人員實施檢查時的逃匿行為,還包括故意規避檢查時間及地點的行為。
這一解釋的重要性在於,它使得未經合法出境的行為也被納入「逃避檢查罪」的範圍。也就是說,即使檢查人員沒有直接進行檢查,只要當事人故意規避檢查的時間和地點,就已經構成了「逃避檢查罪」。(二)對其他類似案件的指導意義
通過分析這份判決書,我們可以看到國家安全法逃避檢查罪的嚴肅性。這份判決清楚地說明了以下要點:
➙首先,「逃避檢查」的定義非常廣泛,不僅包括主動逃匿,還包括故意規避檢查時間和地點的行為。
➙其次,未經合法出境的行為會構成逃避檢查罪,即使涉及的其他犯罪(如走私)可能因為地點原因不成立。
➙第三,共同正犯的認定會導致所有參與者承擔相同的法律責任。
➙第四,即使是相對較輕的刑罰,也可能導致監禁或罰金。
八、簡易判決程序的適用
(一)簡易判決的法律依據
在本案中,高雄地方法院採用了簡易判決程序進行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的規定,簡易判決程序適用於以下情況:
•被告人認罪
在本案中,當事人在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符合認罪的要件。
•犯罪事實明確
在本案中,犯罪事實有相關蒐證照片附卷足憑,事實明確。
•犯罪情節輕微
在本案中,雖然涉及走私香菸,但逃避檢查罪本身的法定刑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屬於輕罪。
(二)簡易判決的優點與缺點
簡易判決程序的優點是程序簡便、審理迅速,可以快速結案。在本案中,從偵查開始到法院判決,整個過程相對較快,然而,簡易判決程序的缺點是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可能受到限制。例如,被告人可能沒有充分的機會進行法庭質證,法院對證據的審查可能不如普通程序那樣詳細。
九、上訴權與救濟途徑
(一)上訴權的行使
根據判決書的規定,如果不服本件判決,可以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這意味著,當事人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有權在20日內提起上訴,將案件提交給二審法院進行審理。
(二)上訴的法律意義
上訴是一種重要的救濟途徑,允許被告人對一審判決進行質證和辯論。在二審中,法院可以重新審查一審法院的認定,包括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如果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有誤,可以進行改判或發回重審。
十、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國家安全法案件中的專業能力
(一)國家安全法案件的複雜性
國家安全法案件涉及邊境管制、出入境檢查、走私等複雜的法律問題。這類案件往往涉及多個法律領域,包括國家安全法、菸酒管理法、刑法等。此外,這類案件還可能涉及海巡機關、警察機關、海關等多個執法機構。
(二)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優勢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國家安全法案件領域擁有豐富的實務經驗。我們的律師團隊深知國家安全法的複雜性,能夠為被告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協助,包括:
•案件分析
我們能夠對檢警機關的指控進行深入分析,指出其中的漏洞和不合理之處。
•法律論證
我們能夠進行充分的法律論證,為被告人爭取最有利的法律結果。
•訴訟策略
我們能夠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制定科學的訴訟策略,最大化被告人的利益。
•全程法律支援
我們為被告人提供從偵查階段到一審、二審、甚至上訴到最高法院的全程法律支援。
十一、對面臨類似指控的被告人的建議
(一)立即聘請專業律師
如果您或您的親友正面臨國家安全法逃避檢查罪或其他國家安全法案件的指控,應當立即聘請專業的刑事律師。律師可以在偵查階段為您提供法律建議,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二)充分配合律師的工作
您應當與律師進行充分的溝通,提供所有有利於您的證據和信息,充分配合律師的工作。律師需要了解案件的全部細節,才能制定有效的法律防禦策略。
(三)了解自己的訴訟權利
您應當了解自己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各項權利,包括選任律師的權利、保持沉默的權利、要求檢警機關提供證據的權利等。這些權利對於保護您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四)慎重考慮認罪與否
在決定是否認罪之前,您應當與律師進行充分的討論。認罪可能導致簡易判決程序的適用,但也可能導致更輕的刑罰。然而,如果您認為自己無罪或罪行較輕,應當堅決否認,並要求進行充分的法庭質證。
十二、結語
國家安全法第14條的逃避檢查罪是一個容易觸犯但後果嚴重的犯罪類型。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逃避檢查」不僅包括在檢查人員實施檢查時的逃匿行為,還包括故意規避檢查時間及地點的行為。這意味著,任何人如果試圖未經合法出境,就已經構成了「逃避檢查罪」。本文所分析的判決是一個典型的例子,說明了即使只是為了走私香菸,未經合法出境也會導致被起訴和被判刑。這份判決為其他類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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