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確定後發現證人說謊?偽證罪成立可以聲請再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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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證人的證詞往往是法官判斷案情的重要依據之一。
然而,如果被告因為某個證人的不實證述而被判決有罪,且該判決已經確定,被告是否只能無奈接受?若事後該名證人被提告偽證罪且判決成立,被告能否以此為由,向法院聲請再審,爭取翻案的機會?
針對這個許多民眾關心的議題,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將透過本文,為您詳細解析《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再審」的相關規定,以及實務上應注意的關鍵條件。
一、再審制度的意義與門檻
在進入正題之前,我們必須先了解什麼是「再審」,當一個刑事案件經過法院判決確定後,原則上就不能再針對同一案件進行審理,這在法律上稱為「既判力」。然而,為了避免冤獄、保障受判決人的權益,法律特別設立了「再審」與「非常上訴」等非常救濟途徑。
其中,再審主要是針對原確定判決在「事實認定」上有錯誤時,所提供的一種救濟方式。但為了維持法律秩序的安定性,聲請再審的門檻非常高,並不是當事人單純覺得判決不公就能隨便提出,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嚴格條件。
二、證人偽證作為聲請再審的理由
回到本文的核心問題:如果證人說謊,導致被告被判有罪,事後證人偽證罪成立,可以聲請再審嗎?答案是肯定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規定: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這條法律明確指出,如果原確定判決是建立在虛偽的證言(即證人說謊)之上,受判決人(即原本被判有罪的被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是可以依法聲請再審的。
三、關鍵條件:偽證必須「已證明」
雖然法律允許因證人偽證而聲請再審,但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關鍵字:「已證明」。
這代表著,不能只是被告單方面「認為」證人說謊,或者只是「懷疑」證詞不實,就直接向法院聲請再審,那麼,在法律上怎樣才算「已證明」呢?
依據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 69 年度台抗字第 224 號、第 352 號刑事裁定),所謂的「已證明其為虛偽」,通常是指該名證人因為這段不實的證述,已經被檢察官起訴,並且經過法院判決「偽證罪」確定。
➙換句話說,如果您因為某證人的謊言而被判有罪,您必須先對該證人提出偽證罪的告訴。
等到檢察官偵查終結並起訴,且法院最終判決該證人偽證罪成立並確定後,您才能拿著這份「偽證罪的確定判決」,作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依據,向原本判您有罪的法院聲請再審。
四、時間與程序的考量
在實務操作上,這是一條漫長且艱辛的道路。因為從您提告偽證罪,到檢察官起訴,再到法院判決偽證罪確定,往往需要花費數月甚至數年的時間。在這段期間內,您原本的有罪判決可能已經開始執行(例如:入監服刑或繳納罰金)。
因此,如果發現證人有說謊的嫌疑,在原案件尚未判決確定前(例如還在二審或上訴三審期間),就應該盡可能在法庭上透過詰問、提出反證等方式,去動搖該證詞的可信度,而不是等到判決確定後才來想辦法補救。
五、結語:專業律師的協助不可或缺
「判決確定」並不一定是世界末日,法律仍然留有再審這扇窗。但誠如前文所述,再審的門檻極高,且程序繁瑣。如果您的案件確實存在證人偽證的情況,且您有意透過再審來洗刷冤屈,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擁有豐富的刑事訴訟經驗。我們的專業律師團隊能為您評估案件是否符合再審的要件,協助您蒐集相關證據,並在必要時為您提起偽證罪的告訴,一步步為您爭取應有的公平與正義。面對複雜的法律程序,讓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成為您最堅強的後盾。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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