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能不能寄錢給被羈押的被告?羈押禁見怎麼辦?刑事案件律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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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程序中,被告一旦遭羈押於看守所,其日常生活開銷多半仰賴「保管金」支應。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是:辯護律師是否可以代為寄錢?若屬禁見狀態,是否仍可寄款?是否存在金額或次數上的限制?
以下就現行(2026年)矯正機關實務與相關規範,整理重點說明:一、誰可以幫收容人寄錢、送物?
一般而言,得送入金錢、飲食或物品之人員包括:
■ 收容人的最近親屬或家屬(例如: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
■ 經機關認為「有必要且適當」之人(例如:受委任之辯護人等)
■ 由收容人自行提出之人(須以書面申請,最多以3人為限)
➙ 簡言之,辯護律師得依法協助寄款,且屬實務上常見之情形。
二、禁見期間仍可寄錢
即使被告經裁定「禁止接見通信」(俗稱禁見),該限制主要係針對人員接觸及資訊往來,並不及於基本生活所需。
因此在實務上:1、禁見期間仍得送入金錢
2、辯護律師仍可透過接見窗口或以郵寄匯票方式辦理寄款
➙此制度設計,係為確保被告在羈押期間仍得維持基本生活條件。
三、寄款方式:兩種最常見
目前實務上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
(一)親自到看守所辦理
攜帶身分證件至接見室櫃檯,以現金方式存入保管金。
➙ 此為最直接且處理效率最高之方式。
(二)郵寄匯票
透過郵局開立匯票後寄送至看守所,由機關代為入帳。
➙ 適用於無法親自到場之情形,但處理時間相對較長。
四、金額與次數:無明文上限,但有實務控管
雖然現行法規未設有明確之最高寄款金額上限,但實務上仍存在一定之管理機制:
(一)單次或期間限制
各看守所通常會針對單次、單日或單月寄款金額,訂有內部規範,以維持管理秩序。
(二)保管金總額過高時之限制
如被告帳戶內之保管金累積達一定金額(例如約新臺幣10萬元以上),
看守所可能會依管理需要:1、限制寄款次數
2、限制每次寄款金額
➙此類措施多屬個案裁量,將依具體情況加以調整。
五、實務提醒:不僅是生活費問題
寄款表面上係為支應生活開銷,惟於特定案件類型中,仍可能產生法律上之影響,例如:
■ 詐欺、洗錢案件中,資金流向本即為審理重點
■ 異常或頻繁之金流,可能引發額外關注或調查
➙ 因此,辯護律師於代為寄款時,通常亦會一併評估整體辯護策略與潛在風險,而非僅作為單純之行政處理。
六、結論整理
辯護律師得寄錢予羈押中之被告;即使處於禁見狀態,亦不影響寄款之可行性,仍可透過現場辦理或郵寄匯票方式進行;雖無明文最高金額限制,然實務上仍受金額及次數之控管;當保管金累積過高時,也可能遭限制追加寄款。被羈押在內的人,所仰賴的不僅是金錢本身,更在於每一個程序細節是否被正確處理。寄款只是表面,背後牽涉的,是制度規範、操作方式,以及可能影響案件走向的各項因素。
若您的家人目前正處於羈押狀態,對於寄款方式、程序規定或可能影響仍有疑問,建議避免自行判斷或貿然處理,以免因細節疏忽而增加不必要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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