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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律解析】不服不起訴處分?再議可以提幾次?謙聖律師為您解析再議次數限制與實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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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當告訴人滿心期待司法能還其公道,卻收到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時,往往會感到錯愕與不甘。此時,法律賦予告訴人一個救濟途徑,也就是「聲請再議」。然而,許多當事人都會產生一個疑問:再議如果又被駁回,或者發回後檢察官又再次不起訴,我還可以繼續聲請再議嗎?再議到底有沒有次數限制?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深知民眾在面對複雜訴訟程序時的焦慮,本文將從法律規定與實務運作兩個層面,為您詳細解析刑事案件再議的次數問題。

     

    一、法律條文本身:並無明文限制再議次數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從刑事訴訟法的條文來看,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告訴人一生只能聲請幾次再議。也就是說,在理論上,只要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而告訴人能在法定的十天期限內提出具體的不服理由,就可以依法聲請再議。

     

    二、實務運作的兩種情況

    要了解再議的次數問題,我們必須先釐清再議聲請後,上級檢察署(通常是高等檢察署)會做出的兩種不同決定:

    ➙情況一:再議被「駁回」

    如果高等檢察署認為地檢署檢察官的不起訴理由很合理、充分,相關事證也都有調查完畢,就會做出「駁回再議聲請」的處分。一旦再議被駁回,該不起訴處分即告確定。在這種情況下,告訴人不能針對同一個不起訴處分再次聲請再議。此時的救濟途徑,是在收到駁回處分書的十日內,委任律師向該管地方法院聲請提起自訴。

    ➙情況二:再議被「發回續行偵查」

    如果高等檢察署認為地檢署檢察官的調查確實有不完備之處,或者適用法律有疑義,就會撤銷原不起訴處分,將案件「發回」地檢署,命令檢察官繼續調查。當案件發回地檢署後,檢察官會重新進行偵查。如果檢察官調查後,仍然認為證據不足,再次做出「不起訴處分」,這時會產生一個「新的」不起訴處分書。針對這個新的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依然可以在十日內再次聲請再議。

    在過去的實務中,如果案件一再被發回,檢察官又一再不起訴,告訴人確實可以不斷地聲請再議,這就是所謂的「案件反覆發回續查」,有時一個案件可能會來來回回好幾次,耗費數年時間。

     

    三、法務部的新政策:限制發回次數

    雖然法律沒有明文限制再議次數,但為了避免司法資源浪費,減少案件在上下級檢察署之間無止盡地來回(每年曾有超過六百至八百件的再議二度發回案件),法務部近年來推動了內部程序的改革。

    目前的實務政策方向是:限制再議「發回」的次數。具體而言,如果案件已經被發回過一次,地檢署檢察官再次做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再次聲請再議時,高等檢察署如果仍然認為偵查不完備,原則上不應再將案件發回地檢署,而是應該由高等檢察署的檢察官「自為偵查」(親自進行調查),或者命令起訴。

    這項政策的目的是讓案件能夠盡快塵埃落定,避免當事人長年陷入訴訟泥淖中。因此,雖然告訴人聲請再議的權利沒有被剝奪,但實際上案件在上下級檢察署之間來回的次數已經受到了實質的限制。

     

    四、面對不起訴處分,您該怎麼做?

    聲請再議絕對不是單純寫張狀紙表達「我不服氣」就能成功。高等檢察署的檢察官都是經驗豐富的資深檢察官,要說服他們推翻下級檢察官的決定,必須在再議狀中精準指出原處分在「認事用法」上的具體錯誤,或者提出原檢察官漏未調查的關鍵證據。如果您的案件不幸收到了不起訴處分,或者您是被告,對方一再聲請再議讓您不堪其擾,建議您盡速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處理各類刑事案件的再議程序上擁有豐富的實戰經驗,我們能為您仔細審閱不起訴處分書,精準找出破綻,撰寫具備高度說服力的再議理由狀;或者在您身為被告時,為您構築堅實的防禦策略,確保不起訴處分得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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