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怎麼算?定應執行刑的程序、時機與被告權益完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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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複雜的刑事案件中,被告往往不會只面臨單一罪名的指控。特別是在涉及詐騙集團、違法吸金、銀行法案件,或是跨國運輸毒品案、台灣製毒工廠案等重大經濟與組織犯罪中,被告極有可能同時觸犯多項罪名,或者在不同的時間點、不同的法院分別被起訴與判刑。當一個人身上背負著多個刑事判決時,最令人焦慮的問題莫過於:
「這些刑期會全部加起來嗎?我到底要被關多久?」
這個問題的答案,取決於刑法中的「數罪併罰」與「定應執行刑」制度。然而,這套制度的運作規則與程序相當繁複,如果未能精準掌握聲請的時機與要件,不僅可能導致刑期被重複計算,更會嚴重損害被告的合法權益。
本文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專業律師團隊為您深度解析,針對面臨多件刑事案件的被告及其家屬,詳細說明數罪併罰的法律原理、定應執行刑的正確程序與最佳時機,以及最高法院最新裁定對被告權益的保障。如果您或您的親友正深陷多起刑事訴訟的泥淖,並正在尋找調查局陪同偵訊律師推薦或熟悉調查局辦案律師推薦,這篇文章將為您撥開迷霧,提供最關鍵的法律指引。
一、什麼是「數罪併罰」與「定應執行刑」?
在探討複雜的程序之前,我們首先需要釐清兩個核心的法律概念。
(一)、數罪併罰:不是簡單的數學加法
當一個人在裁判確定前犯下多個罪行時,法律上稱為「數罪」。為了避免對被告進行無止盡的重複處罰,同時也為了符合罪責相當原則,中華民國刑法第50條規定了「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這就是所謂的「數罪併罰」。然而,併合處罰並不意味著將所有罪名的刑期直接相加。如果只是簡單的數學加法(例如:犯了三個罪,各判兩年,總共關六年),這將會導致刑罰過於嚴苛,違反了比例原則。因此,刑法設計了「定應執行刑」的制度來進行調節。
(二)、定應執行刑:法院的最終裁量
「定應執行刑」是指當被告被判處多項罪名時,法院在分別宣告各罪的刑期後,再根據刑法第51條的規定,決定被告「實際」應該進入監獄服刑的總時間。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量刑程序,直接關係到被告的人身自由。
▪️根據刑法第51條第5款的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法院必須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期以下」的範圍內,定出一個應執行刑,且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年。
➙舉例來說,如果被告犯下A、B、C三罪,分別被判處1年、2年、1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
•下限:各刑中最長的是2年,所以應執行刑不能低於2年。
•上限:各刑相加是4年6個月,所以應執行刑不能超過4年6個月。
最終,法官會在這個「2年至4年6個月」的區間內,考量被告的犯罪動機、手段、犯後態度等因素,裁定一個最終的「應執行刑」(例如:3年)。這個數字通常會比各罪刑期總和來得低,這也是定應執行刑制度對被告最有利的地方。
二、定應執行刑的程序與最佳時機: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
了解了定應執行刑的好處後,接下來最關鍵的問題是:什麼時候應該進行這個程序?是由哪個法院來決定?
過去在實務上,經常發生一種情況:被告在甲法院被判了兩罪並定了執行刑,後來又在乙法院被判了第三罪,乙法院又把這三罪重新定了一次執行刑。這種反覆定刑的做法,不僅讓被告無所適從,更引發了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重大爭議。
針對這個問題,最高法院在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中,做出了具有指標性意義的統一見解,明確規範了定應執行刑的程序與時機,為被告權益提供了強而有力的保障。這份裁定代表了最高法院大法庭的共同意見,對全國各級法院都具有指導性的約束力。
(一)、程序的啟動與管轄法院
最高法院指出,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果被告所犯的數罪是由不同法院、在不同時間點分別判決的,最理想的程序應該是:
• 第一,等待全部判決確定。
不應該在每一個案子判決時就急著定應執行刑。許多法院過去的做法是,只要某個案件判決確定了,就立即定應執行刑。但這樣做會造成問題,因為後續還有其他案件可能判決,導致需要重新定刑。
• 第二,由最後判決法院的檢察官聲請。
等到所有案件都判決確定後,在準備「執行」的時候,由「最後一個判決確定」的法院所對應的地檢署檢察官,向該法院提出合併定應執行刑的聲請。這樣做可以確保所有案件都已經確定,不會再有變數。
• 第三,由該法院統一裁定。
最後由該法院的法官,將所有符合條件的罪名綜合考量,做出一次性的應執行刑裁定。這樣可以確保被告的刑期是根據全部案件情況進行統一評估的,而不是分散在各個法院進行多次評估。
(二)、選擇最佳時機的四大理由
為什麼最高法院認為「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聲請裁定」是最佳的時機?這其中蘊含了深遠的法理考量,值得我們深入理解。
• 第一個理由是保障被告的聽審權。
聽審權是被告的基本人權,是正當法律程序的核心內容。如果在每個案子判決時都分別定刑,被告很難對整體的量刑表達意見。因為此時其他案件還沒有判決確定,被告無法知道自己最終會面臨多少罪名的指控。集中在最後一次裁定,能讓被告有充分的機會,針對所有罪名的綜合評價向法官陳述意見,落實正當法律程序。被告可以向法官說明自己的悔悟態度、家庭狀況、對被害人的賠償情況等,這些都是影響量刑的重要因素。
• 第二個理由是提升刑罰的可預測性。
被告不需要每天提心吊膽,不知道下一個法院又會怎麼改判。一次性的最終裁定,讓被告能明確知道自己到底要服刑多久,有利於其未來的更生規劃。這對被告的心理健康、家庭計劃、工作規劃等都有重要意義。被告可以根據明確的刑期,與家人制定未來的生活計劃,而不是陷入無盡的不確定之中。
• 第三個理由是減少不必要的重複裁判。
避免不同法院之間因為資訊不對稱,而做出相互矛盾或反覆修改的裁定,節省寶貴的司法資源。在過去的實務中,經常出現甲法院定的執行刑與乙法院定的執行刑不一致的情況,導致被告和檢察官都感到困惑。集中定刑可以避免這種混亂。
• 第四個理由是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這是最重要的一點。最高法院大法庭明確宣示:「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一事不再理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它要求同一個事件不能被重複裁判。如果允許不同法院對同一個被告的同一組罪名反覆定刑,這就違反了這個基本原則。集中在最後一次裁定,能徹底杜絕這種違法重複定刑的情事發生。
三、實務案例解析:為何法院會「不定應執行刑」?
為了讓讀者更清楚地了解最高法院見解在實務上的應用,我們來看一個具體的案例情境。這個案例正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所涉及的實際情況。
(一)、案件背景
被告因為捲入一起大型詐騙集團案件,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法院審理這個案件(我們稱之為本案)的同時,法官透過前案紀錄表發現,該被告在其他法院還有好幾件涉及洗錢、詐欺取財的案件,有的已經判決確定,有的還在偵查或審理中。這是一個典型的多起刑事案件併發的情況。
(二)、法院的處置與理由
在這種情況下,審理「本案」的法官在做出有罪判決時,會不會順便幫被告定一個應執行刑呢?
▪️根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的意旨,法官不會在這次判決中定應執行刑。法官會在判決書中特別敘明理由,通常會這樣寫:「依卷附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及本案相關卷證資料所示,被告尚另涉犯其他數件洗錢、詐欺取財罪案,經法院另案判處罪刑或尚在偵查、審理,足認被告就本案所犯各罪,尚有可能與其他案件合併定執行刑。
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應俟其所涉數案全部判決確定後,如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另由檢察官合併聲請裁定為宜,爰就其本案所犯,不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這段判決理由看似簡短,但蘊含了重要的法律意義。
(三)、對被告的意義
法官刻意「不定應執行刑」,並不是要刁難被告,反而是為了保護被告的權益。因為如果法官現在就定了執行刑,將來其他案件判決確定後,檢察官又要把所有案件湊在一起重新定刑,這不僅程序繁瑣,還可能踩到「一事不再理」的紅線。
➙具體來說,假設本案中法官定了應執行刑為2年。後來乙法院判決確定,又定了應執行刑為3年。這樣就出現了兩個不同的應執行刑。被告應該執行哪一個?是2年還是3年?這會引發法律上的混亂。更糟糕的是,如果丙法院又定了一次應執行刑為2年6個月,那就有三個不同的應執行刑了。這顯然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
因此,法官選擇「暫緩」定刑,讓所有的案件都塵埃落定後,再由最後的法院進行一次性、最有利於被告的綜合裁量。這正是正當法律程序在實務中的具體展現。
四、面臨多件刑事訴訟,被告應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當您或您的親友身陷多起刑事案件,特別是涉及調查局偵辦的重大經濟犯罪或組織犯罪時,法律程序的複雜度將呈指數級上升。在這個關鍵時刻,採取正確的應對策略,將決定您未來的人身自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專業律師團隊,在此提供幾項重要的自保建議。
(一)、全面盤點,建立案件清單
許多被告因為案件太多,連自己到底有幾個案子在偵查、幾個在審理、幾個已經確定都搞不清楚。這是非常危險的。您必須與專業律師合作,透過調閱前案紀錄表等方式,全面盤點所有涉案情況,建立清晰的案件清單,掌握每一個案件的進度與可能面臨的刑期。
這份清單應該包括:案件編號、起訴法院、犯罪類型、目前進度(偵查中、審理中、判決確定)、判決日期(如已判決)、各罪判決刑期等重要資訊。有了這份清單,您和律師才能夠對全局有清晰的認識。(二)、精準評估合併定刑的條件
並不是所有的罪名都可以合併定應執行刑。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必須是「裁判確定前」犯的數罪才能合併。如果某個罪是在第一個判決確定「之後」才犯的,就不能與前面的罪合併定刑。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它直接影響到被告最終的刑期。
➙舉例來說,如果被告在2020年1月犯了A罪,在2020年6月犯了B罪,在2020年12月犯了C罪。A罪在2021年3月判決確定,B罪在2021年6月判決確定,C罪在2021年9月判決確定。那麼A、B、C三罪都是在第一個判決確定(2021年3月)之前犯的,所以可以合併定刑。但如果D罪是在2021年4月才犯的(即在A罪判決確定之後),那麼D罪就不能與A、B、C三罪合併定刑,必須分別定刑。
專業律師會為您仔細核對每一個犯罪行為的時間點與各案的判決確定日期,精準評估哪些案件可以合併,哪些不行,從而擬定最佳的訴訟策略。
(三)、主動出擊,適時聲請定應執行刑
雖然最高法院建議由檢察官在執行時主動聲請定應執行刑,但在實務上,檢察官案件繁多,有時難免會有遺漏或延遲。此時,被告的辯護律師就必須發揮關鍵作用。律師會密切監控所有案件的進度,一旦確認符合條件的案件均已判決確定,就會主動具狀向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確保被告的權益不因行政延宕而受損。
在聲請狀中,律師會詳細列舉所有應合併定刑的案件、各案的判決日期、各罪的判決刑期等資訊,幫助法官快速掌握情況。律師還會在聲請狀中提出對被告有利的量刑意見,例如被告的悔悟態度、對被害人的賠償情況、家庭狀況等。
(四)、善用聽審權,爭取最有利裁定
在法院進行定應執行刑的裁定程序時,被告擁有法定的「聽審權」。這是一個極為寶貴的機會。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團隊會為您撰寫詳盡的陳報狀,向法官充分說明被告的家庭狀況、犯後悔悟程度、賠償被害人的誠意等有利因素,說服法官在法定的上下限區間內,裁定一個最輕、最有利於被告的應執行刑。在陳報狀中,律師可能會強調以下幾點:被告在犯罪前沒有不良紀錄,這是初犯;被告在偵查和審理階段表現出真摯的悔悟態度;被告已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支付了合理的賠償金;被告有穩定的工作和家庭,具有良好的更生前景;被告的犯罪行為是一時衝動或被誘導,並非長期計劃的結果。這些因素都可能影響法官的量刑決定。
五、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您最堅實的法律後盾
處理多件併發的刑事案件,特別是涉及數罪併罰與定應執行刑的複雜程序,絕對不是一般民眾或缺乏實務經驗的律師可以輕易駕馭的。這需要深厚的法學素養、對最高法院最新見解的敏銳掌握,以及在各級法院與地檢署之間折衝樽俎的豐富經驗。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處理各類重大刑事案件方面,累積了卓越的口碑與實績。我們的專業領域涵蓋了最為複雜的經濟犯罪與組織犯罪。無論是跨國運輸毒品案、台灣製毒工廠案、詐騙集團案、違法吸金,或是銀行法案件,我們的律師團隊都能提供最專業、最全面的法律服務。我們的律師不僅熟悉刑法的各項規定,更重要的是,我們對最高法院的最新裁定和實務見解有深入的研究。當最高法院做出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時,我們立即將其精神融入到我們的案件辦理策略中,確保我們的委託人能夠享受到最新法律見解帶來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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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把委託人的事情當作自己的事情,用心去理解每一位委託人的困境,並盡力為他們尋找最佳的解決方案。法律程序雖然冷酷,但專業的法律協助能為您帶來溫暖與希望。面對數罪併罰的刑事危機,請不要獨自承受這份沉重的壓力。立即聯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讓我們的專業律師團隊為您詳細評估案情,理清定應執行刑的複雜脈絡,為您的未來點亮一線生機。您的權益,由謙聖來守護。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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