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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五年」,差在哪裡?破解累犯與緩刑的法律迷思:累犯真的不能緩刑嗎?

  • 都是「五年」,差在哪裡?破解累犯與緩刑的法律迷思:累犯真的不能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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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訴訟實務中,當事人最關心的莫過於「會不會被關?」以及「能不能爭取緩刑?」。然而,當案件涉及過去的犯罪紀錄時,許多人會被刑法中關於「累犯」與「緩刑」的條文搞得一頭霧水。

    最常見的疑惑是:刑法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但同時又規定,要爭取緩刑的條件之一是「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這兩個條文中都出現了關鍵的「五年」。許多當事人、甚至部分非專精刑事案件的法律工作者,常常將這兩個「五年」混為一談,誤以為「只要被認定為累犯,就絕對不可能獲得緩刑」。

    事實上,這是一個極大的法律迷思!累犯與緩刑的「五年」,其起算標準與認定方式有著根本的差異。更重要的是,在特定條件與專業律師的辯護下,即使被檢察官認定為「累犯」,依然有機會爭取到「緩刑」,免除牢獄之災。➙本文將由專精刑事辯護的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為您深度解析這兩個「五年」的差異,並透過實際案例,教您如何在絕境中尋求生機。

     

    一、破解第一個「五年」:什麼是「累犯」?

    要釐清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先從法律條文的精確定義著手。

    (一)累犯的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這個條文設立的目的是為了懲罰那些「冥頑不靈」的犯罪者。法律認為,既然你已經因為犯罪被關過(或執行過),理應知道警惕,如果出獄後短時間內又故意犯罪,代表先前的刑罰對你沒有產生教化效果,因此必須加重處罰。

    (二)累犯「五年」的起算與截止標準

    要構成累犯,必須滿足以下嚴格的條件,其中「五年」的計算方式是核心:

    1、起算點:前案「執行完畢」之日

    這裡的「執行完畢」,通常是指:

    ■  刑期期滿出獄的那一天。

    ■  如果是易科罰金,則是「罰金繳清」的那一天。

    ■  如果是假釋出獄,則是「假釋期滿未被撤銷」的那一天(不是踏出監獄的那天)。

    2、截止點:後案「犯罪行為發生」之日

    這點非常重要!累犯看的是你「下一次做壞事」的時間點。

    3、判斷公式:

    如果【後案的犯罪日期】落在【前案執行完畢之日】算起的五年內,且前後兩案都是故意犯罪(非過失),就會被認定為「累犯」。

    (三)累犯的法律後果

    一旦被認定為累犯,最直接的後果就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這意味著法官在判刑時,法定的最高刑度與最低刑度都會被提高,被告面臨的刑期將會更重。

     

    二、破解第二個「五年」:什麼是「緩刑」?

    了解了累犯的五年,我們接著來看緩刑的五年。

    (一)緩刑的法律定義與條件

    緩刑,簡單來說就是「暫緩執行刑罰」。法官雖然判你有罪,但給你一個自新的機會,在一定的期間內(緩刑期,通常是2到5年)不用被關。如果在這段期間內表現良好,沒有再犯特定之罪,緩刑期滿後,原本宣告的刑罰就失去效力,等於「不用關了」。

    enlightened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要獲得緩刑,必須先符合「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的前提,並且符合以下兩種情形之一:

    1、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2、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我們今天要探討的,就是第2款中的「五年」。

    (二)緩刑「五年」的起算與截止標準

    這個「五年」的計算方式,與累犯有著天壤之別:

    1、起算點:前案「執行完畢」之日

    這一點與累犯相同,都是從前一個案件執行完畢(如出獄、繳清罰金)那天開始算。

    2、截止點:後案「受刑之宣告」之日(即法院判決日)

    這是最大的差異所在!緩刑看的不是你「什麼時候犯罪」,而是你「什麼時候被法院判刑」。

    3、判斷公式:

    如果【後案的法院判決日】距離【前案執行完畢之日】已經超過了五年,那麼被告就重新取得了爭取緩刑的「資格」。

     

    三、兩者的關鍵差異:為何「累犯」仍有機會「緩刑」?

    許多人會陷入一個邏輯誤區:「既然我是累犯(五年內再犯),那我怎麼可能符合緩刑的條件(五年內未受宣告)?」

    這就是不懂法律實務的人最容易犯的錯誤。讓我們把這兩個「五年」放在同一條時間線上比較:

    ■  累犯的五年:看的是「犯罪行為日」。

    ■  緩刑的五年:看的是「法院判決日」。

    ➙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中,從「犯罪行為發生」到「法院最終判決」,往往需要經歷漫長的偵查、起訴與審理程序,這段時間可能長達數月甚至數年。這就產生了一個極為重要的「時間差」!

    (一)黃金時間差的產生

    假設小明在100年1月1日因為前案服刑期滿出獄。

    1、情境推演:

    小明在104年12月1日(出獄後第4年又11個月)又犯下了後案。

    ■  累犯認定:因為小明是在出獄後「五年內」再犯罪,所以他絕對構成「累犯」。

    2、訴訟程序的拖延:

    小明犯案後,案件經過警察調查、地檢署偵查起訴,最後到了法院審理。法院最終在106年2月1日(出獄後第6年又1個月)才對小明做出有罪判決(受刑之宣告)。

    ■  緩刑資格認定:因為法院判決小明的時候,距離他前案出獄(100年1月1日)已經超過了五年。根據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小明符合「前案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宣告」的條件。

    (二)結論:累犯絕對有機會爭取緩刑!

    透過上述的時間差推演,我們得出一個至關重要的結論:「累犯」與「緩刑」在法律上並非絕對互斥!只要後案的「法院判決日」距離前案的「執行完畢日」超過了五年,即使被告因為「犯罪日」在五年內而被認定為累犯,他依然具備爭取緩刑的法定資格。

    最高法院針對此點早有明確見解(如最高法院92年度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確認了只要裁判時符合刑法第74條的條件,縱使構成累犯,法院仍得依法宣告緩刑。

     

    四、實戰案例解析:如何在絕境中逆轉勝?

    為了讓大家更清楚這個法律概念在實務上的運用,我們來看一個經完全去識別化處理的真實改編案例。

    (一)案件背景

    當事人阿強(化名)曾因提供人頭帳戶被判處幫助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阿強於108年3月1日繳清罰金(前案執行完畢)。然而,阿強在112年10月(距離前案執行完畢4年又7個月),因為貪圖高薪,又參與了另一個詐騙集團,擔任負責提款的車手。阿強在提款時被警方當場逮捕。

    (二)面臨的法律困境

    阿強的案件移送到地檢署後,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明確指出:阿強在前案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加重詐欺罪,屬於「累犯」,建請法院依法加重其刑。阿強非常絕望,他以為自己既然被認定為累犯,就一定得入監服刑,家中的老母與幼子將無人照顧。

    (三)專業律師的辯護策略

    阿強在家人的建議下,找到了專精刑事辯護的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我們的律師團隊在詳細審閱卷宗並計算時間點後,立即擬定了「爭取緩刑」的戰略。

    1、精算時間點,確認緩刑資格

    律師發現,阿強前案執行完畢日是108年3月1日。只要法院的判決日能拖過113年3月1日(滿五年),阿強就能重新取得緩刑的資格。

    2、訴訟程序的合法運用

    律師在審理過程中,依法聲請調查多項對阿強有利的證據,並聲請傳喚相關證人。這不僅是為了釐清案情,客觀上也讓審理程序合理地進行了較長的時間。

    3、積極促成和解,展現犯後態度

    律師深知,就算取得了緩刑「資格」,法官願不願意「給予」緩刑,關鍵在於被告的犯後態度。律師積極協助阿強與多名被害人進行調解,阿強也四處籌錢,最終與所有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

    4、法庭上的最終攻防

    案件最終在113年5月進行言詞辯論並宣判。律師在法庭上向法官強力主張:

    ■  雖然阿強構成累犯,但本案判決時距離前案執行完畢已超過五年,依法具備緩刑資格。

    ■  阿強已與所有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全額賠償,被害人也同意給予阿強自新的機會。

    ■  阿強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若入監服刑將導致家庭破碎。

    (四)案件結果

    法官最終採納了謙聖律師團隊的辯護意見。判決書中載明,雖然阿強構成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但考量其已取得緩刑資格,且犯後態度良好、已賠償被害人,若令其入監服刑恐影響其家庭生計,因此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宣告緩刑四年。

    ★阿強成功免去了牢獄之災,得以留在家人身邊繼續工作。

     

    五、爭取累犯緩刑的關鍵條件與風險提示

    雖然我們證明了累犯仍有機會獲得緩刑,但這絕對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法官在面對累犯時,通常會抱持較為嚴苛的態度。要成功爭取到這條「生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並由專業律師操作:

    (一)必須符合「宣告刑在二年以下」的鐵律

    這是刑法第74條最基本的前提。無論你的時間點怎麼算,如果法官最後判你的刑期超過兩年(例如判兩年一個月),你就絕對不可能獲得緩刑。由於累犯依法必須「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這會讓宣告刑很容易超過兩年。因此,律師的首要任務是尋找其他「減刑」的依據(例如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自首、與被害人和解等),將刑期壓低到兩年以內。

    (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符合緩刑的法定資格,不代表法官「必須」給你緩刑。給不給緩刑,完全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會綜合考量被告的犯罪動機、手段、犯後態度、家庭狀況等因素。如果是累犯,法官通常會質疑:「你之前都被關過了還學不乖,我現在給你緩刑,你真的會改過自新嗎?」因此,律師必須準備極為充分的理由與證據,說服法官相信被告這次是真的悔悟了。

    (三)切勿刻意逃避或惡意拖延訴訟

    看到這裡,有些人可能會想:「那我是不是故意不出庭、逃避審判,把時間拖過五年就好了?」這是極度危險且愚蠢的想法! 如果被告無故不到庭,法官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一旦被通緝,不僅會被羈押,法官也會認為被告毫無悔意,絕對不可能給予緩刑。專業律師運用的是「合法的程序權利」(如聲請調查證據、安排調解等),而非惡意拖延。

     

    六、面對刑事危機,您需要最專業的法律後盾

    法律的條文看似死板,但在專業律師的眼中,卻充滿了拯救當事人的契機。累犯與緩刑的「五年」之差,就是一個極佳的例證。許多當事人在得知自己被檢察官認定為「累犯」時,往往會陷入絕望,甚至放棄辯護,任由法院判決。這不僅是對自身權益的漠視,更是放棄了重獲新生的機會。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深知,每一個刑事案件背後,都牽動著一個家庭的未來。我們擁有全台灣最龐大的刑事專業律師團隊,專精於各類複雜的刑事案件(包括詐欺、毒品、組織犯罪等)。

     

    七、謙聖能為您提供什麼?

    1、精準的案件診斷

    我們不會放過任何一個時間點與法律細節。如同本文所述,我們會在第一時間為您精算是否具備爭取緩刑的資格,找出案件的突破口。

    2、全方位的辯護策略

    從警局偵訊、地檢署偵查到法院審理,我們提供全程的專業陪伴。我們不僅在法庭上為您辯護,更會協助您進行被害人調解、收集有利證據,全方位提升獲判緩刑的機率。

    3、豐富的實戰經驗

    「累犯爭取緩刑」在實務上難度極高,需要極強的法庭說服力。謙聖累積了龐大的成功案例庫,我們深知法官的考量重點,能針對痛點提出最有效的辯護主張。

    ➙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眠的人。如果您或您的親友正面臨刑事指控,甚至背負著「累犯」的沉重標籤,請不要輕言放棄。立即聯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讓我們以最專業的法律素養與豐富的實戰經驗,為您在絕境中找尋生機,爭取最有利的判決結果,守護您的自由與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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