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不完怎麼辦?《刑事妥速審判法》五大核心條款全攻略,律師教您如何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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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的司法體系中,冗長的訴訟程序往往是被告揮之不去的夢魘。無論是經歷數十年的「流浪法庭」,還是面臨長期的審前羈押,訴訟的延宕不僅折磨當事人的身心,更嚴重侵害了基本人權。為了終結這種「法律上的無期徒刑」,我國特別制定了《刑事妥速審判法》(簡稱速審法),透過一系列具體的制度設計,保障人民「適時受審」的權利。
本文將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為您全面解析《刑事妥速審判法》中最核心的五大條款(第5、6、7、8、9條),帶您深入了解這部被譽為「人權保護法」的法律,如何在羈押期限、舉證責任、減刑機制及上訴限制等方面,為被告築起堅實的防禦堡壘。
一、核心一:審判中羈押有上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速審法第5條)
對於許多涉嫌重罪的被告而言,最恐懼的莫過於「判決還沒確定,卻一直被關在看守所」。為了避免無限期羈押的違憲爭議,速審法第5條明確設定了審判中羈押的「天花板」。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規定:「法院就被告在押之案件,應優先且密集集中審理。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前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換言之,即使被告所犯的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十年以上的重罪,審判中的延長羈押次數在第一審與第二審各以六次為限,第三審則以一次為限;更重要的是,審判中的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
如果羈押期間屆滿五年,但案件仍未判決確定,法律明文規定「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這項規定在實務上極具威力。例如在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中,專業律師便會精確計算當事人的羈押天數(包含折抵天數),一旦達到法定上限,無論案情多麼重大,法院都必須依法放人,這是守護被告人身自由的最後底線。
二、核心二:貫徹無罪推定,檢察官須負實質舉證責任(速審法第6條)
「被起訴不等於有罪」,這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而速審法第6條將此原則進一步具體化。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規定:「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
➙這條規定的核心意義在於,檢察官不能僅憑「起訴」就讓被告背負有罪的推定,而是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說服法院」。
若檢方所提出的證據不足以形成被告有罪的心證,法院就必須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決被告無罪。在司法實務中,經驗豐富的刑事律師便能依據此條,強力要求檢察官承擔實質的舉證責任。這對於涉及調查局陪同偵訊的複雜案件(如跨國運輸毒品案、台灣製毒工廠案、詐騙集團案、違法吸金、銀行法案件等)尤為重要,因為這類案件往往牽涉龐雜的資金流向與通訊紀錄,更需要律師嚴格檢視檢方的舉證是否充分。
三、核心三:案件拖延逾八年,法院應予減刑(速審法第7條)
對於纏訟多年的陳年舊案,速審法第7條提供了實質的「減刑」救濟機制。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
➙根據上述規定,自案件繫屬於第一審法院之日起算,如果超過八年仍未能判決確定,且訴訟程序的延滯並非因為被告逃亡、無故聲請迴避等「可歸責於被告」的事由所造成,法院在審酌案件複雜度等因素後,認定被告的速審權受到重大侵害,就「應」減輕其刑。
值得注意的是,這項規定在民國103年修法時,已將原本的「得」減輕改為「應」減輕,並賦予法院依職權主動審酌的義務。這意味著,即使最終法院認定被告有罪,只要案件拖延超過八年且非被告之過,被告仍可依法獲得刑度的寬減,作為對其速審權受損的補償。
四、核心四:終結「流浪法庭」,更三審無罪不得上訴(速審法第8條)
過去台灣司法界常有案件在一審、二審、最高法院之間不斷來回「發回更審」,導致當事人數十年深陷訴訟泥淖,被稱為「流浪法庭」。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速審法第8條設下了「截斷機制」。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規定:「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簡單來說,如果案件從第一審繫屬日起已經超過六年,且經歷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只要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或者「更審判決無罪且之前已有兩次無罪判決」,檢察官就不得再上訴於最高法院。
著名的蘇建和案,就是在歷經漫長的更審程序後,最終適用速審法的規定而獲無罪定讞。這項條款有效防止了檢察官無止盡的上訴,讓歷經磨難的無罪被告得以早日回歸正常生活。
五、核心五:一、二審皆無罪,嚴格限制檢察官上訴(速審法第9條)
除了第8條針對長期更審案件的限制外,速審法第9條更進一步擴大了對無罪被告的保障。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這條規定意味著,只要案件在第一審獲判無罪,且第二審法院維持無罪判決,檢察官若想上訴到第三審,其理由將受到極為嚴格的限制。
檢察官不能再爭執「事實認定」或「證據取捨」的問題,而必須具體指出判決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同時,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普通上訴理由的規定(如判決不備理由、判決適用法則不當等)也一律不適用。這種「嚴格法律審」的設計,意味著除非二審判決出現了系統性的重大法律錯誤,否則在經歷兩次法院的詳細審查並認定無罪後,檢察官的上訴之路將被依法封鎖,案件將在二審就此畫下句點。
六、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您面對漫長訴訟的最強後盾
《刑事妥速審判法》雖然立意良善,但在實際運用上卻充滿了複雜的法理攻防。例如,如何向法院證明案件延宕「不可歸責於被告」?如何精算羈押天數以聲請釋放?如何在二審無罪後,撰寫強而有力的答辯狀來駁回檢察官的違法上訴?這些都需要具備深厚法學底蘊與實戰經驗的專業律師來為您把關。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處理各類複雜刑事案件上擁有卓越的實績。無論您是面臨調查局陪同偵訊的緊急情況,還是深陷跨國運輸毒品案、台灣製毒工廠案、詐騙集團案、違法吸金或銀行法案件的長期訴訟泥淖,熟悉調查局辦案律師推薦首選的謙聖團隊,都能為您精準擬定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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