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不還,還把遺產全分給別人?債權人如何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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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偶爾會遇到一種情況:債務人明明欠了一屁股債,卻在長輩過世後,將自己應得的遺產全部分割給其他兄弟姊妹,讓自己名下毫無財產,藉此逃避還債的責任。遇到這種「技術性脫產」的行為,債權人只能自認倒楣嗎?其實,法律有提供債權人自保的途徑。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將透過本文,為您解析民法中的相關規定,教您如何捍衛自己的權益。
一、什麼是「詐害債權」的無償行為?
根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如果債務人所為的「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之。這裡所說的「有害及債權」,是指因為債務人的行為,導致他的財產減少或債務增加,進而使得債權人無法獲得清償,或是清償變得困難。
而所謂的「無償行為」,判斷標準在於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是否有「互為對價關係」的給付。簡單來說,如果債務人把財產給了別人,卻沒有得到相對應的補償或利益,這就算是無償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就可以依據民法第244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這個行為。
(一)、拋棄繼承與遺產分割協議的差異
在討論遺產問題時,我們必須先釐清「拋棄繼承權」與「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
「拋棄繼承權」是指繼承人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表示不願意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與債務。這是一種單獨的法律行為,一旦生效,繼承人就從頭到尾都不是繼承人。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債權人不能依據民法第244條撤銷債務人「拋棄繼承權」的行為。然而,如果繼承人沒有在法定期間內拋棄繼承,那麼在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起,繼承人就已經與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了全部的遺產。此時,如果債務人與其他繼承人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將遺產全部分配給其他人,而自己什麼都沒分到,這就不再是單純的「拒絕財產利益」,而是對已經取得的財產進行處分。
二、遺產分割協議可以被撤銷嗎?
繼承權原本是專屬於繼承人自己的一種權利,但當繼承人沒有拋棄繼承,並與其他繼承人共同擁有遺產時,這個「公同共有權」就變成了一種財產上的權利。因此,繼承人之間進行的「遺產分割協議」,其實就是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處分行為。如果債務人在協議中,同意將全部遺產分給其他繼承人,自己卻沒有獲得任何補償,這在形式上就是一種「無償行為」。如果這個行為導致債務人的財產減少,使得債權人無法討回欠款,債權人就可以依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的規定,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舉例來說,如果債務人與其他兩位兄弟姊妹繼承了一棟房子,但他們在遺產分割協議中,同意由其中一位姊妹單獨取得整棟房子的所有權,而債務人沒有得到任何金錢補償。這種情況下,債務人的行為顯然是無償的,並且減少了他原本可以用來還債的財產。
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法院撤銷這個分割協議,並要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讓房子回復到大家共同擁有的狀態,以便後續進行強制執行。
(一)、注意「除斥期間」的限制
雖然法律賦予債權人撤銷詐害行為的權利,但這個權利是有時間限制的。根據民法第245條規定,債權人必須在「知道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內」提起訴訟。這個一年的期限在法律上稱為「除斥期間」,一旦時間經過,撤銷權就會消滅。也就是說,當債權人發現債務人藉由遺產分割協議脫產時,必須盡快採取法律行動。如果在調閱財產清單或土地謄本時,發現債務人已經將遺產轉移給他人,請務必在知悉後的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免喪失自己的權利。
三、結語
面對債務人利用遺產分割協議進行脫產,債權人並非束手無策。透過民法第244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依法聲請撤銷這種損害債權的無償行為。然而,法律程序繁瑣,且有嚴格的時間限制,稍有不慎就可能錯失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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