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律知識文 > 詐欺車手必看!警局筆錄能定你「組織犯罪」嗎?最高法院這項判決是您的救命符!

詐欺車手必看!警局筆錄能定你「組織犯罪」嗎?最高法院這項判決是您的救命符!

  • 詐欺車手必看!警局筆錄能定你「組織犯罪」嗎?最高法院這項判決是您的救命符!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在台灣,近年來詐騙集團猖獗,檢警機關為了強力打擊詐欺犯罪,往往會將單純的「詐欺取財」案件,向上升級並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來偵辦。許多涉世未深的年輕人,可能只是因為缺錢花用,幫忙領了一次錢(俗稱車手),或是借出自己的銀行帳戶,在被警方逮捕後,卻赫然發現自己不僅面臨加重詐欺罪的指控,更被冠上「參與犯罪組織」的重罪大帽子。面對警方的嚴厲偵訊,許多被告或同案共犯在驚慌失措下,往往會在警局的筆錄中做出對自己或他人不利的陳述。然而,這些在警局裡做出的證詞,真的可以直接用來定罪「組織犯罪」嗎?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將透過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36 號判決等近期實務見解,為您深入解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的特殊規定。這項規定,往往是許多詐欺案件被告在訴訟策略上的關鍵「救命符」!

     

    一、為什麼檢察官喜歡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起訴詐欺案?

    在探討法律見解之前,我們必須先了解目前的實務現況。為什麼一個單純的提款車手或人頭帳戶提供者,會被牽扯進「組織犯罪」?

    依據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規定,只要是「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就會被認定為犯罪組織。詐騙集團通常分工精細(有金主、機房、水房、車手頭、車手等),很容易就符合「三人以上」、「持續性」與「牟利性」的要件。

    (一)、一旦被認定為「參與犯罪組織」,被告將面臨極為嚴厲的法律後果:

     1. 刑度大幅加重參與犯罪組織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通常會與加重詐欺罪併罰。

     2. 犯罪所得沒收不僅是該次犯案的所得,甚至可能擴及其他不明來源的財產。

     3. 影響假釋與緩刑條件依據現行實務,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在爭取緩刑或假釋時,條件將更為嚴苛。

    (註:過去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曾規定應宣告「強制工作」,但此規定業經司法院釋字第 812 號解釋宣告違憲,現已失效並經修法刪除,被告不再面臨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

    因此,檢察官在起訴電信詐欺案件時,幾乎都會將「加重詐欺」、「洗錢」與「組織犯罪」綁在一起起訴,試圖給予被告最嚴厲的制裁。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36 號判決的核心見解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要用來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必須具備「證據能力」(也就是該證據是否有資格被帶進法庭上作為證據)。一般來說,《刑事訴訟法》對於傳聞證據(在法庭外所說的話)有許多例外的規定,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將警局的筆錄作為證據使用。但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作為特別法,對於證據能力有著極為嚴格的特殊規定。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36 號判決(延續並確立了過去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03 號判決的精神)明確指出: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且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修正公布,同年 9 月 1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自應優先適用。

    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2第 159 條之 3 第 159 條之 5 規定之適用,不得採為判決基礎。

    這段看似艱澀的法律文字,白話文的意思是:

    ➙ 在審理「組織犯罪」的案件時,任何證人(包含同案共犯)在「警察局」所做的筆錄,絕對不能當作證據!只有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所做的筆錄,才有資格作為定罪的證據。

     

    二、這項法律見解對被告有什麼重大影響?

    這個最高法院的見解,在實務辯護上具有核彈級的威力。

    (一)、讓我們透過一個常見的詐欺案件情境來具體說明:

    小明(車手)與小華(收簿手)被警方逮捕。在警局偵訊時,小華為了爭取減刑或因為害怕,向警方供稱:「小明是我們詐騙集團的成員,他知道我們是一個組織,而且他有參與集團的群組開會。」

    如果依照一般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小華在警局的這段證詞,只要符合特定條件,檢察官就可以拿來當作證明小明涉犯「組織犯罪」的證據。

    但是!依據最高法院的穩定見解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2 條的規定,小華在「警察局」講的這段話,對於證明小明犯了「組織犯罪」這件事,是「絕對沒有證據能力」的。法官在判決時,必須將這段警詢筆錄完全排除,不能看也不能用。

    這意味著,如果檢察官沒有其他更具體的證據(例如:小明與集團首腦的對話紀錄、小明在檢察官面前的自白等),單憑同案共犯在警局的指認,是絕對無法將小明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定罪的。

    (二)、警詢筆錄不能用,那就完全沒事了嗎?(請注意這項陷阱)

    看到這裡,您可能會鬆一口氣,以為只要在警局亂講話也沒關係。千萬不要有這種錯誤的觀念!

    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同時也點出了一個極為重要的實務操作細節:同一份警局筆錄,雖然不能用來定罪「組織犯罪」,但仍然可以用來定罪「加重詐欺」與「洗錢」等其他罪名!

    ➙在實務上,法官會將這份筆錄「切割使用」。關於組織犯罪的部分,法官會閉上眼睛當作沒看到;但關於詐欺取財與洗錢的部分,法官依然會採納這份筆錄作為判刑的依據。

    因此,如果您在警局的筆錄中承認了自己有幫忙領錢、知道錢的來源有問題,雖然律師可以幫您打掉「組織犯罪」這條重罪,但您依然極有可能會被依「加重詐欺罪」與「洗錢防制法」判處重刑。

     

    三、專業律師的實戰防禦策略:從警局偵訊就開始佈局

    面對如此複雜且充滿陷阱的法律規定,一般民眾根本無法在警局高壓的偵訊環境下,精準拿捏供詞的分寸。這也是為什麼,在涉及詐欺與組織犯罪的案件中,第一時間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至關重要。

    enlightened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處理各類重大刑事案件,特別是跨國運輸毒品案、台灣製毒工廠案、詐騙集團案、違法吸金、銀行法案件等方面,擁有極為豐富的實戰經驗。我們深知檢警的辦案手法與法院的定罪邏輯。

    作為「熟悉調查局辦案律師推薦」與「調查局陪同偵訊律師推薦」的專業法律團隊,我們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會為當事人採取以下防禦策略:

    1. 警詢前的沙盤推演與全程陪同

    警詢筆錄是整個刑事訴訟的地基。我們的律師會在警詢前,與當事人進行深入的案情分析與沙盤推演,指導當事人如何精準回答問題,避免因語意不清而被警方引導,做出不利於己的「自白」。在偵訊過程中,律師全程陪同,確保警方的訊問程序合法,並適時阻擋誘導性或威嚇性的問題。

    2. 精準切割「詐欺」與「組織」的主觀犯意

    許多車手或人頭帳戶提供者,確實知道自己在做「不合法」的事情,但他們根本不知道背後有一個龐大的「犯罪組織」。律師在辯護時,會極力釐清當事人的「主觀犯意」,向檢察官與法官證明當事人僅是單純的圖利行為,缺乏參與犯罪組織的認知與意欲。

    3. 嚴格把關證據能力,排除不法指認

    如同本文所探討的最高法院見解,律師在閱卷後,會仔細檢視所有同案共犯的筆錄。對於那些在警局所做、企圖將當事人拖下水的「咬人」筆錄,律師會依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的規定,強力主張其無證據能力,要求法官將其排除於判決基礎之外。

    4. 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的最佳結果

    若當事人確實有參與部分詐欺行為,律師會協助當事人擬定和解策略,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配合上述的法律防禦(成功打掉組織犯罪的重罪指控),最終為當事人向法院爭取最輕的刑度、緩刑或易科罰金的機會,避免牢獄之災。

     

    四、結語: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

    「證據能力」是刑事訴訟中最艱澀、但也最能扭轉乾坤的法理武器。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36 號等相關判決所確立的見解,為無數面臨組織犯罪指控的被告提供了一線生機。然而,這項武器必須交由熟稔刑事訴訟程序的專業律師來揮舞,才能發揮最大的效用。如果您或您的親友正因涉及詐騙案件而遭到檢警調查,請切記:在警局說的每一句話,都可能決定您未來的命運。

     

    ★在製作任何筆錄之前,請務必保持緘默,並立即聯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讓我們的專業律師團隊為您嚴格把關,運用精準的法律見解與實戰經驗,為您爭取最有利的訴訟結果!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請立即聯繫→線上免費諮詢平台mail
     
    ———————————————————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LINE線上法律諮詢:@lawuicc001(點擊諮詢)
    歡迎電話預約會議:03-3150-034
    提供多元支付: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
     
    【了解更多】
     
    Instagram:chien.sheng_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E-mail
    • 手機
    • 電話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上一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