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標案常見違法態樣解析:圍標、綁標與洩密刑責,謙聖為您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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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政府採購標案是許多企業拓展業務的重要管道,然而政府採購程序繁瑣且規範嚴格,企業在投標與履約過程中,若對法律界線認知不清,極易誤觸法網,面臨嚴重的刑事責任與高額罰金。更甚者,還可能被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嚴重影響企業未來的發展。為了協助企業了解並規避潛在的法律風險,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特別為您整理政府採購法中常見的違法態樣,以及對應的法律規定與刑責。
一、破壞公平競爭的圍標行為
圍標是政府採購中最常見的違法態樣之一,主要是指透過各種不法手段,排除其他廠商的競爭,以確保特定廠商得標或影響決標價格。依據行為方式的不同,政府採購法第87條將圍標分為多種類型,並訂有嚴厲的處罰:
▪️第一項規定了強制圍標的處罰。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更進一步規定,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項則是針對詐術圍標。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項規範了合意圍標,也就是俗稱的「搓圓仔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項則針對借牌圍標與陪標行為。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六項亦明定,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限制競爭的綁標行為
綁標通常發生在招標準備階段,是指在招標文件中訂定不合理的規格、資格或條件,藉此排除其他廠商參與,讓特定廠商能夠順利得標。這不僅損害了政府採購的公平性,也可能涉及貪污舞弊。
針對受託辦理採購人員的綁標行為,政府採購法第88條有明確的處罰規定。第一項明定,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第二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破壞程序公正的洩密行為
政府採購案件在開標前,許多資訊(如底價、評選委員名單、投標廠商名單等)都屬於應秘密的事項。若相關人員將這些機密資訊洩漏給特定廠商,將嚴重破壞採購程序的公正性。對於洩密行為,政府採購法第89條規定了相應的刑責。
★第一項規定,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亦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面臨政府採購爭議,請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政府採購案件涉及高度專業的行政程序與複雜的刑事法規。企業在參與標案的過程中,有時可能因為不熟悉法規,或是在同業交流中無心觸犯了合意圍標的紅線;有時則可能因為單純的文書疏失,而被誤認為有詐術圍標的嫌疑。
如果您或您的企業在參與政府採購標案時,不慎捲入相關爭議,甚至面臨檢調單位的調查,請務必保持冷靜,並在第一時間尋求專業的法律協助。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擁有豐富的刑事辯護與政府採購法實務經驗,我們的專業律師團隊能為您深入剖析案情,釐清法律爭點,並擬定最有利的辯護策略,全力保障您的合法權益與企業商譽。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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