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確定後還能翻盤嗎?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帶您了解「再審」制度與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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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一旦確定,等同於訴訟程序畫下句點,原則上便不能再上訴。然而,司法實務中難免有事實認定錯誤,或是因為科學鑑識技術的突破,而出現徹底翻轉案件的可能。面對已經確定的判決,如果找到了足以動搖原本判決的新證據,還有機會挽回嗎?答案是有的,其中一個可能就是聲請「再審」。再審制度的設立,正是為了讓事實認定有誤的案件能夠得到再次審理的機會。只要符合法定要件,開啟這道非常救濟程序的大門,就有機會洗刷冤屈。本文將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為您詳細解析再審制度的開啟條件與最新修法重點。
一、什麼是再審?開啟再審大門的鑰匙在哪裡?
在過去,想要開啟再審之門機會非常渺茫。舊法時期對於「確實之新證據」的認定極為嚴格,必須是判決確定前就已經存在,但在判決後才發現的證據。舉例來說,如果判決後才找到某位證人,雖然該證人在判決前就已經存在,但因為他的證言是判決後才出現的證據,在過去就不能算作新證據。
為了解決這個困境,2015年針對《刑事訴訟法》第420條進行了重大修法,大幅放寬了再審的門檻。
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同條第3項更進一步明文定義:「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這意味著,現在只要有「判決前」沒有發現或是未能好好調查的證據及事實,或是「判決後」才存在的新證據及新事實,都能作為聲請再審的條件。例如近年來備受矚目且成功平反的張月英案、鄭性澤案、蘇炳坤案等,皆是在修法放寬再審門檻後,獲得進入再審程序的寶貴機會。
二、再審程序再進化:2019年修法讓聲請之路更平穩
為了讓聲請再審時,相關事證能得到更完整的評斷,並給予聲請人更完善的程序保障,立法院於2019年12月再次針對再審程序進行修正。這次修法主要賦予了當事人更多權利,幫助法院發現事實認定有誤的案件。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為您整理出以下五大修法重點:
第一、明文規定可委任律師代理並聲請閱卷
再審能否順利開啟,高度仰賴專業律師的協助,也涉及對相關卷證資料的獲知。舊法並未明確規定聲請再審時能否委任律師與閱卷。修法後新增《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再審,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同條第3項也準用第33條規定,賦予了辯護人檢閱卷宗及證物的權利,使再審聲請程序更加平等。
第二、賦予法院職權調查證據之權力,且原則上須開庭審理
民眾自行蒐集證據往往難上加難,因為關鍵證據可能掌握在國家機關或私人手中。修法後,法院在審酌是否需要再審時,不僅有權依職權調查證據,且原則上應開庭審理。讓聲請人及其委任律師能到場陳述意見,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的意見,充分釐清再審是否合法及有無理由,改變了以往多為書面審理的封閉模式。
第三、可請求法院調取原判決繕本
依據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規定:「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這解決了過去聲請人因無法取得原判決繕本而遭阻礙的問題。
第四、程式不備應先命補正
過去聲請再審如果程式違法(例如聲請書未寫理由或未附原判決繕本),法院會直接駁回。修法後新增了保障機制,如果資料有欠缺但可以補正,法院應先定期間給予補正的機會,直到逾期未補正,才能裁定駁回。
第五、抗告期間延長為十日
若再審聲請遭到駁回,當事人可以提出抗告救濟。依據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前項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針對無再審理由而遭駁回的聲請案,將抗告期間從原本的5日延長為10日,給予當事人更充裕的準備時間。
三、尋求專業協助,爭取重獲清白的機會
推開再審的大門,需要極高的法律專業與縝密的證據分析。如果您或您的親友面臨刑事判決確定,卻發現有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事實或新證據,切勿輕言放棄。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擁有豐富的刑事辯護與非常救濟經驗,我們將為您仔細評估案件、調閱卷證,並撰寫具備堅實理由的再審聲請狀,全力為您爭取重獲清白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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