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犯罪台灣能管嗎?律師解析刑法域外管轄權與追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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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全球化發展與跨國交流日益頻繁,國人出國旅遊、工作或留學的機會大幅增加,跨國犯罪案件也隨之攀升。
許多民眾經常會詢問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如果在國外發生犯罪行為,
台灣的司法機關是否能夠處理?
逃回台灣就能躲避法律制裁嗎?
事實上,雖然台灣刑法的核心原則是「屬地主義」,但這並不意味著國外犯罪就能完全逃脫台灣司法的管轄。為了維護國家主權、保護國民權益以及履行國際打擊犯罪的義務,我國刑法設有明確的域外管轄規定。本文將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為您深入解析台灣刑法對境外犯罪的管轄權範圍、法律依據以及適用限制。
一、台灣刑法的管轄權基礎:屬地主義與其例外
要了解台灣對國外犯罪的追訴權,首先必須認識刑法的管轄原則。我國刑法第3條明定,犯罪發生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適用中華民國刑法。這就是所謂的「屬地主義」,也是刑法管轄的最基本原則。
★屬地主義所指的「領域」涵蓋相當廣泛,不僅包括台灣本島及附屬島嶼的領土,還涵蓋了領海與領空。
根據國際法慣例,領海通常指距離海岸線12海浬內的水域,而領空則是領土和領海上方的空域。此外,台灣註冊的船舶與航空器,無論其航行或飛行的位置在何處,其上發生的犯罪行為也視為在台灣領域內犯罪。然而,如果僅依賴屬地主義,將會出現許多法律漏洞。例如,當國人在海外犯下重大罪行,或是外國人在境外針對台灣國家利益進行破壞時,若無法追訴,將嚴重損害國家與人民的權益。因此,刑法在屬地主義之外,輔以「保護主義」、「世界法原則」以及「屬人主義」,擴張了刑法在領域外的適用範圍,這也是台灣司法機關得以追訴國外犯罪的核心法律依據。
二、哪些國外犯罪台灣可以管?刑法第5至8條的完整解析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的規定,台灣對國外犯罪的追訴權主要規範在第5條至第8條,這些條文針對不同的犯罪類型、犯罪者身分及被害人國籍,設定了不同的管轄條件。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為您逐一詳細說明:
(一)、不論國籍與犯罪地皆可追訴的重大犯罪(刑法第5條)
刑法第5條是台灣域外管轄權最為寬廣的規定,體現了「保護主義」與「世界法原則」。對於某些嚴重侵害我國國家利益,或是違背國際社會共同價值的重大犯罪,不論犯罪行為發生在哪個國家,也不論犯罪者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台灣司法機關都有權進行追訴與處罰。
根據保護主義的精神,以下犯罪因直接威脅我國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故無論何人、何地犯之,台灣均有管轄權:
★內亂罪與外患罪是最核心的保護對象。
• 內亂罪指的是以非法方式推翻政府或分裂國家領土的行為;
• 外患罪則指通謀外國對我國開戰、喪失領土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這兩類犯罪直接威脅國家的存亡與領土完整,因此無論發生地點,台灣都必須保有追訴權。
1. 妨害公務罪包括對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加強暴、脅迫或侮辱等行為。
此類犯罪破壞公務機關的正常運作,損害國家公權力的威信,故亦納入保護範圍。
2. 偽造貨幣罪與偽造有價證券罪涉及國家的經濟命脈。
偽造我國貨幣或政府發行的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不僅造成經濟損失,更危害金融秩序,因此台灣對此類犯罪保有絕對的追訴權。
3. 特定偽造文書罪,特別是公務員製作的公文書或具有公信力的文書,其偽造行為足以破壞司法秩序與行政秩序,故亦在保護範圍內。
根據世界法原則,以下犯罪因侵犯全人類共同的基本價值,故不分國籍與犯罪地,台灣均有追訴權:
4. 劫持或破壞交通工具等公共危險罪涵蓋劫機、炸機、破壞鐵路或其他公眾交通工具的行為。
此類犯罪危及眾多無辜生命,威脅全球航空與運輸安全,因此國際社會普遍認可各國對此類犯罪的域外管轄權。
5. 毒品犯罪因其對全球公共衛生與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已成為國際刑事法律的重點打擊對象。
台灣將毒品犯罪納入刑法第5條,體現了與國際社會共同打擊毒品的決心。
然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單純施用毒品、持有毒品或持有施用毒品器具等較輕微的行為不在此限,只有製造、運輸、販售等重大毒品犯罪才適用域外管轄。6. 使人為奴隸或買賣人口等妨害自由罪涉及對人身自由的極端侵害。
人口販運與強迫勞動是全球性的重大人權問題,國際社會對此有廣泛的共識,因此台灣對此類犯罪亦保有追訴權。
7.海盜罪指在公海上進行的搶劫、殺害或其他暴力行為。
海盜行為威脅國際航運安全,自古以來就被視為「人類公敵」,各國均有權追訴。
8. 加重詐欺罪,特別是跨國電信詐騙,已成為當代最猖獗的跨國犯罪之一。
許多台灣詐騙集團在東南亞、非洲等地設立機房,對中國、台灣及其他國家的民眾進行詐騙。為了有效打擊此類犯罪,立法者於民國105年將「加重詐欺罪」納入刑法第5條第11款。這意味著,只要是參與跨國詐騙集團,無論在哪個國家設立機房,台灣司法機關都有權進行追訴。
(二)、公務員在國外犯罪(刑法第6條)
基於公務員對國家負有特殊的忠誠義務,刑法第6條規定,中華民國公務員在國外若犯下特定罪行,仍適用我國刑法。這項規定的理論基礎是,公務員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其對國家的忠誠義務不因其身處海外而有所改變。
▪️刑法第6條適用的罪行主要包括:
1. 瀆職罪章的各項犯罪,包括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收受賄賂、侵占公款、濫用職權等行為。
這些犯罪直接破壞公務機關的廉潔與效能,損害國家信譽。
2. 縱放在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的人,或給予他脫逃的協助。
此類行為破壞司法秩序,使應受法律制裁的犯人逃脫法律制裁。
3. 在職務上的文書作不實的記載。
公務員在公務文書上登載不實內容,足以誤導行政決定或司法程序,危害國家與人民利益。
4. 侵占因為公務或公益目的所持有的他人之物。
公務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有或受信財產,是最典型的瀆職行為。
這項規定確保了國家公權力的廉潔與威信,不因公務員身處海外而有所減損。
(三)、一般國民在國外犯重罪(刑法第7條)
這是一般民眾最常遇到的情況。根據刑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國外犯下前述第5條、第6條以外的罪行,只要該罪名的「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台灣司法機關就有權追訴。
這項規定的設立,是因為國家對國民具有管轄權,國民有遵守本國法律的義務。然而,為了避免過度干預他國主權,法律同時設有兩項重要限制:
➙首先,必須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重罪。
例如殺人、強盜、搶奪、重傷害等重大犯罪。若是普通竊盜、普通傷害或普通詐欺等輕罪,其最輕本刑通常不足三年,則不適用刑法第7條的域外管轄。這項限制確保了台灣不會過度擴張司法管轄權,而是將追訴權集中在真正的重大犯罪上。
➙其次,存在「犯罪地不罰」例外。
如果該行為在犯罪發生的國家並不構成犯罪,基於尊重當地法律與主權,台灣也不會予以處罰。例如,某些行為在特定國家可能合法,但在台灣違法,此時台灣不應對該行為進行追訴。這項例外充分體現了國際法中的主權尊重原則。
(四)、外國人在國外對台灣人犯罪(刑法第8條)
當台灣人民在海外遭遇外國人侵害時,為了保護本國國民,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國外對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且該罪行的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時,台灣司法機關同樣具有追訴權。
這項規定的適用條件與刑法第7條相同,同樣要求「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且「犯罪地法律亦應處罰」。這項規定彌補了屬地主義的不足,為旅外國人提供了一層法律保障。例如,當台灣商人在海外遭遇外國人搶劫或詐騙時,即使當地司法機關未能有效追訴,台灣司法機關仍可依據刑法第8條進行追訴。
三、實務運作與法律限制
在實務運作上,跨國犯罪的追訴往往涉及複雜的國際司法互助與證據取得問題。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特別提醒,雖然法律賦予了追訴權,但在實際執行上仍有其界線與限制。
(一)、最高法院的重要判例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在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557號裁定中,對於國外犯罪的追訴權做出了明確的界定。該裁定指出,當中華民國人民被訴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刑法第5條至第7條以外之罪,而無我國刑法之適用時,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這項裁定的重要意義在於,它明確區分了「無適用法律」與「無罪」的法律後果。如果案件不屬我國刑法適用範圍(例如在國外犯下最輕本刑未滿三年的普通傷害罪),台灣法院將無從進行審判。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若案件已起訴,法院則應諭知「不受理判決」,而非無罪判決。這兩者在法律效果上有本質區別,不受理判決意味著法院對被告無審判權,而非認定被告無罪。
(二)、外國判決的效力與刑期折抵
許多人會問:「如果已經在國外服刑完畢,回台灣還要再被關一次嗎?」
根據刑法第9條規定,同一犯罪行為雖然已經過外國法院的確定裁判,台灣法院仍然可以依據我國刑法進行審判。但是,如果在國外已經執行過全部或部分的刑期,台灣的法官可以裁定免除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這項規定既維護了國家的司法主權,也兼顧了避免重複處罰的人權保障原則。例如,當台灣人在美國因槍械罪服刑後返台,台灣法院雖有權進行審判,但通常會將在美國已服的刑期予以折抵,以避免對被告造成過度的處罰。
(三)、典型案例分析
孫安佐案是一個典型的跨國犯罪案例。孫安佐在美國因持有槍械零件及恐嚇罪被起訴並服刑。返台後,台灣司法機關仍對其進行審判,並採取限制住居等強制措施。這個案例清楚地說明,即使在國外已經服刑,回台後仍須面對台灣司法的追訴。
近年來,跨國電信詐騙集團已成為台灣司法機關重點打擊的對象。許多台灣人不法份子在東南亞、非洲等地設立詐騙機房,針對中國、台灣及其他國家的民眾進行詐騙。這些詐騙集團通過國際合作偵破,涉案者被遣返台灣後依詐欺罪論處。由於加重詐欺罪已納入刑法第5條,台灣司法機關對此類跨國詐騙有明確的追訴權。
毒品犯罪同樣是跨國追訴的重點。對於在國外涉及毒品製造或販運的行為,即使在國外已受審判,回台後仍將面臨嚴厲的法律制裁。台灣對毒品犯罪的態度相當嚴厲,這反映了對全球毒品問題的共同關切。
(四)、國際司法互助的實務運作
在實際操作上,台灣與多個國家簽訂了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例如台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這些協定為跨國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提供了法律基礎,包括證據交換、犯罪人移交等具體措施。
對於尚未簽訂正式引渡條約的國家,台灣通常透過外交管道或國際刑警組織的協助,尋求犯罪嫌疑人的遣返。雖然這種非正式合作存在一定困難,但實務上仍有許多成功案例,顯示國際社會對打擊跨境犯罪的共同決心。
(五)、追訴時效與逃亡的法律後果
根據刑法第80至85條的規定,追訴權時效取決於犯罪的刑度。一般而言,最輕本刑越重,時效期限越長。例如,殺人罪的追訴時效為20年,而竊盜罪的追訴時效為5年。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當被告逃亡時,追訴權時效可能暫停計算。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逃亡期間,時效不計入。只有當被告返回台灣或被捕獲後,時效才重新開始計算。這項規定防止了犯罪者透過逃亡來規避法律制裁。四、結語與實務建議
在全球化的時代,國境的界線雖然變得模糊,但法律的長臂依然存在。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呼籲,民眾在海外旅遊、經商或留學時,務必遵守當地的法律規範。切勿抱持「在國外犯罪台灣管不到」的僥倖心態,特別是涉及毒品、詐欺等重大犯罪,一旦觸法,不僅將面臨當地國家的嚴厲制裁,返台後仍須面對台灣司法的追訴。對於企業而言,進行跨國經營時更應注意反貪腐、反洗錢等國際犯罪防制規範,建立完善的法律合規機制。許多國際條約,如《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都對企業的合規義務做出了明確規定。
若您或親友在海外遭遇法律糾紛,或面臨跨國犯罪的指控,建議應立即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擁有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能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評估與策略建議,確保您的合法權益在複雜的跨國司法程序中獲得最大程度的保障。
(本文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供,旨在推廣法律知識,讓大眾了解最新法律規定。如需具體個案諮詢,歡迎聯繫本所。)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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