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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撤銷後的刑期大改革:輕罪10年、重罪25年、極端犯罪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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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當自由的希望遇上社會防衛的底線

    在刑事政策的發展歷程中,如何平衡「社會防衛」與「受刑人復歸社會」始終是個艱難的課題。這不僅涉及法律的技術性問題,更觸及了社會對於「公平正義」的深層期待。近期,立法院於2026年3月13日三讀通過《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最受矚目的莫過於增訂《刑法》第78條之1,針對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後的殘餘刑期執行,建立了一套全新的「層級化再許假釋門檻」制度。這項修法不僅是為了回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的意旨,更觸及了社會高度關注的「特殊重大暴力犯罪終身監禁」議題。對於一般民眾而言,這可能只是新聞上的一則法條異動;但對於刑事司法體系、受刑人及其家屬,乃至於整體社會安全網的建構,這項變革具有深遠的意義。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關注刑事法制的發展,本文將從法律專業的角度出發,用淺顯易懂的文字,為您深入解析這次修法的背景、核心內容、實務影響,以及它將如何改變我國的假釋制度版圖。

     

    一、修法背景: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的震撼彈

    要理解這次修法的意義,我們必須先回到2024年3月15日,憲法法庭作出的「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這份判決由謝朝和等35位受刑人聲請,針對當時的《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提出違憲主張,最終獲得大法官的支持。在過去的《刑法》規定中,無期徒刑受刑人在獲得假釋出獄後,如果在假釋期間因故被撤銷假釋,不論其撤銷的原因是情節重大的「故意再犯罪」,還是相對輕微的「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例如未按時向觀護人報到、未經許可離開受保護管束地等),一律都要回到監獄,執行長達20年或25年的「固定殘餘刑期」,才有機會再次申請假釋。

    這種「一刀切」的規定,在實務上造成了許多不合理的情況。

    ➙舉例來說,一個因犯下重大暴力犯罪而被判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在假釋期間如果只是因為一時失慮施用毒品(非直接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法益之犯罪),或者僅僅是違反了保護管束的應遵守事項,他所面臨的懲罰,竟然與在假釋期間再次犯下殺人重罪的受刑人完全相同,都要再被關20年或25年。這種不分輕重的處理方式,顯然有悖於法律的公平性與合理性。

    憲法法庭在判決中明確指出,這種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的規定,剝奪了受刑人依具體情況重新評估的機會,可能導致受刑人承受超過必要程度的刑罰。大法官們認為,刑罰的執行應當符合「比例原則」,即刑罰的嚴厲程度應當與犯罪的情節相當。這不僅違反了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也不符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因此,大法官宣告該規定違憲,並要求相關機關在兩年內(即2026年3月15日前)完成修法。這一判決給了政府一個明確的時間表與改革方向。

     

    二、核心變革:刑法第78-1條的「層級化」再許假釋門檻

    為了回應憲法判決的要求,並在「保障人權」與「維護社會治安」之間取得平衡,法務部擬具了修正草案。經過多次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廣納審檢辯學及機關代表意見,最終促成了《刑法》第78條之1的誕生。新法的核心精神在於「區別對待」,依據受刑人撤銷假釋的原因及其再犯情節的輕重,設定了四個不同層級的再許假釋門檻。

    ▪️第一層級:終身監禁的紅線(故意再犯無期徒刑重罪)

    新法規定,如果無期徒刑受刑人在假釋期間「故意再犯罪」,並且因此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進而導致假釋被撤銷時,其法律效果將是:必須執行原來的無期徒刑,且「不得再假釋」。

    這項規定形同在我國刑法中引入了針對特定情況的「終身監禁」制度。這不僅是對極度危險、完全無法適應社會生活的犯罪者所祭出的最嚴厲手段,也回應了社會大眾對於「特殊重大暴力犯罪」的深切擔憂。當一個曾經獲得社會寬恕、重獲自由的無期徒刑受刑人,竟然再次犯下足以判處無期徒刑的滔天大罪時,法律將不再給予他第三次機會。這體現了法律對於極端犯罪的零容忍態度。

    ▪️第二層級:25年門檻(再犯重罪)

    如果受刑人在假釋期間故意再犯罪,被法院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再許假釋的門檻將設定為「25年」。這意味著,他必須回到監獄服刑滿25年後,才有資格再次被評估是否能假釋出獄。這適用於犯下相對嚴重,但未達無期徒刑程度的犯罪。例如,一個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8年有期徒刑的受刑人,就會適用此層級。

    ▪️第三層級:15年門檻(再犯中度犯罪)

    若受刑人故意再犯罪,被判處「1年以上未滿5年有期徒刑」,其再許假釋的門檻則降為「15年」。這個層級涵蓋了多數一般性的故意犯罪,透過適度降低門檻,反映其犯罪情節較前兩者為輕。例如,竊盜罪、詐欺罪等常見犯罪,若判刑在此範圍內,就會適用15年的門檻。

    ▪️第四層級:10年門檻(輕微違規或再犯輕罪)

    對於情節最輕微的情況,新法設定了「10年」的再許假釋門檻。

    這包括兩種情形:

    第一,因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例如違反保護管束規定、未按時報到等)而撤銷假釋;

    第二,因為故意再犯罪,但僅被判處「未滿1年有期徒刑」。

    這個層級的設立,正是為了解決過去舊法最為人詬病的問題:讓單純違反行政規定或犯下輕微罪行的受刑人,免於承受與重大暴力犯罪者相同的嚴厲懲罰。10年的門檻雖然不短,但相較於過去動輒20年、25年的規定,已大幅體現了比例原則的精神,給予受刑人更多的改過自新機會。

     

    三、制度比較與實務影響分析

    為了讓讀者更清楚地了解新舊制度的差異,我們整理了以下的比較表:

    從上表可以看出,新制徹底打破了過去單一、僵化的殘餘刑期計算方式。這種「層級化」的設計,將帶來幾個重要的實務影響。

    ➙首先,它落實了「刑罰個別化」的原則

    法律不再將所有撤銷假釋的受刑人視為同一個面貌,而是根據他們具體的行為表現,給予相應的法律後果。這不僅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也讓刑罰的執行更具合理性與說服力。受刑人在接受懲罰時,至少能夠理解為什麼他的情況與他人不同。

    ➙其次,它強化了對重大犯罪的嚇阻力

    針對在假釋期間再次犯下無期徒刑重罪的極少數惡端份子,新法祭出了「不得再假釋」的殺手鐧。這不僅是對社會防衛的強力宣示,也能有效安撫被害人家屬與社會大眾的不安情緒。社會大眾可以看到,法律對於極端犯罪者並非無力,而是有明確的制裁機制。

    ➙再者,它保留了受刑人向善的動機

    對於那些因為輕微違規或一時失慮而觸法的受刑人,10年或15年的門檻雖然仍是嚴厲的懲罰,但至少讓他們看到了一線希望。這種「希望權」的存在,對於監獄內的教化管理以及受刑人的心理重建,具有不可忽視的正面作用。當受刑人知道自己還有機會在若干年後重新獲得假釋評估時,他們會更願意配合監獄內的教化課程,更積極地改過自新。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雖然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僅處理「無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的情況,但本次修法基於「平等原則」,也一併增訂了《刑法》第78條之2,針對「有期徒刑」撤銷假釋後的殘刑執行期間、最低應執行期間之計算等事項進行了通盤調整。這是為了避免出現「有期徒刑撤銷假釋後須執行全部殘餘刑期,反而比無期徒刑更嚴苛」的失衡現象。這種配套修正,充分展現了立法者的周全考量。

     

    四、修法的社會意義與深層考量

    這次修法之所以備受關注,不僅在於它改變了法律條文,更在於它反映了我國刑事法制對於「人性」與「理性」的重新認識。過去的「一律重罰」模式,雖然看似簡潔有力,但實際上卻忽視了不同情況下的個別差異,導致了許多「輕重失衡」的現象。

    ★新法的「層級化」設計,體現了現代法治國家對於「比例原則」的重視。

    這個原則要求,任何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措施,都必須有正當的目的,且該措施必須是達成該目的的必要手段,並且該措施所造成的損害不能超過所欲達成目的之利益。在假釋制度中,這意味著,對受刑人自由的限制,應當與其具體的違法行為相當。

    同時,新法也兼顧了「特殊重大暴力犯罪」的防止。針對那些在假釋期間再次犯下極端重罪的少數人,法律設置了「不得再假釋」的終身監禁制度。這不是對所有受刑人的懲罰,而是對極端犯罪者的特殊對待。這種「有區別的嚴厲」,比起過去的「無差別嚴厲」,更能體現法律的公平性。

     

    五、結語:在天平的兩端尋找最佳平衡點

    刑罰的目的,從來就不只是單純的報復,更包含了預防犯罪與教化更生。假釋制度的設立,正是基於這樣的理念,希望讓那些已經展現悔意、具備回歸社會能力的受刑人,能夠提早離開監獄,重新開始人生。這不僅是對受刑人的人道關懷,也是對社會資源的理性運用。然而,當這份社會的善意遭到背叛時,法律必須要有足夠的牙齒來維護秩序。《刑法》第78條之1的增訂,標誌著我國假釋制度邁向了一個更加精緻、細膩的新階段。它不再盲目地揮舞重罰的大棒,而是學會了根據不同情況,精準地施加適當的懲戒。

     

    enlightened 對於特殊重大暴力犯罪的零容忍,與對於輕微違規者的適度寬容,在這部新法中得到了巧妙的結合。這不僅是對憲法法庭判決的完美答卷,更是我國刑事法制在「保障人權」與「社會防衛」這座天平上,努力尋找最佳平衡點的具體展現。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將持續關注這項新法的後續實務運作,以及它對我國刑事司法體系帶來的長遠影響。我們相信,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不僅要有懲罰邪惡的決心,更要有引導向善的智慧。新的《刑法》第78條之1,正是這份智慧的具體體現。本文發布於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官方網站,期能協助大眾更深入了解我國刑事法制之最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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