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陳情也會成立誣告罪?打破你對誣告罪的迷思——從最高法院判決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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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當「檢舉」成為武器,你離犯罪有多近?
在現代社會,人民權利意識高漲,透過「檢舉」、「陳情」等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訴,已成為監督公權力、維護自身權益的常見途徑。然而,許多人可能存在一個嚴重的法律誤解,認為只有向檢察官或警察謊報他人犯罪,才會構成刑法上的「誣告罪」。他們以為,只要不走刑事告訴程序,僅僅是向政府機關、公司主管或監督機構提出檢舉或陳情,即使內容有所誇大或不實,也只是單純的行政申訴,不會涉及刑事責任。
這個觀念,是極其危險的。近期,一個從地方法院一路爭訟至最高法院的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最終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330號判決維持),給了社會一記響亮的警鐘。該案明確指出,誣告罪的成立,並不僅限於誣告「刑事案件」。只要行為人懷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意圖,向有權力的機關(構)進行虛偽不實的申告,無論其形式是「檢舉」、「陳情」還是「申訴」,都有可能觸犯誣告罪。
➙這個判決揭示了一個重要的法律現實:言論自由與申訴權並非毫無邊界。
當這些權利被濫用,成為惡意攻擊他人的工具時,法律的制裁將會降臨。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處理各類複雜刑事案件,深知誣告罪在實務上的認定與辯護極具挑戰性。我們將藉由深度解析此一重要判決,為您完整揭示誣告罪的真實面貌,打破常見的法律迷思,並提供實務上的專業建議,幫助您理解如何合法地行使權利,同時避免誤觸法網,甚至在不幸被誣告時,如何有效地保護自己。
一、誣告罪的法律構成要件:不只是「告刑事」這麼簡單
要理解為何檢舉或陳情也可能構成誣告,我們必須回到法條的根本。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從法條文字來看,構成誣告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核心要件:
(一)、主觀意圖:想要讓對方被處罰
這是誣告罪的主觀核心。行為人內心必須具備明確的「意圖」,希望透過自己的申告行為,讓被誣告的人遭受「刑事處分」(如被起訴、判刑)或「懲戒處分」。這裡的「懲戒處分」是關鍵,它的範圍遠比一般人想像的要廣。
1. 刑事處分:指觸犯刑法或特別刑法,經由檢、警、調等司法機關偵查,並由法院判決的處罰。
2. 懲戒處分:指公務員或專門職業人員(如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因違反其職務上之義務或專業倫理規範,而受到其主管機關或懲戒委員會所作出的處分。例如:
• 公務員的申誡、記過、降級、撤職。
• 醫師的警告、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廢止執業執照。
• 律師的申誡、停止執行職務、除名。
因此,如果您捏造事實去檢舉一位老師,意圖讓他被教育局記過,這就符合了「意圖他人受懲戒處分」的要件。
(二)、申告內容:必須是「虛偽」的
誣告罪的「誣」字,指的就是虛偽、不實。申告的內容必須是行為人明知其為假,卻刻意捏造或渲染的。這裡必須區分「誣告」與「誤告」。
• 誣告:明知沒有這回事,卻憑空捏造。例如,明知某官員沒有收賄,卻謊稱親眼看見他收錢。
• 誤告:因為誤會、輕信謠言或證據不足,而提出了錯誤的指控。例如,因為看到鄰居與陌生人頻繁接觸就誤以為他在販毒而報警。單純的「誤告」或因所申告之事實,經證明為非實在,但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非出於故為虛構者,並不會構成誣告罪。
法院在判斷是否「虛偽」時,會審查行為人是否有任何憑據,以及其捏造的動機。
(三)、申告對象:向「有權力的主管公務員」申告
這是本議題的核心,也是最多人誤解的地方。「該管公務員」並不僅僅指警察或檢察官。法律上的定義是:對於您所申告的事項,具有「管轄權」或「處理權限」的公務員。
換言之,只要您申告的對象有權力對被申告人啟動「刑事偵查程序」或「行政懲戒調查程序」,他就屬於「該管公務員」。
1. 刑事案件的該管公務員:
• 檢察官
• 警察
• 調查局人員等
2. 懲戒案件的該管公務員:
• 各級政府機關的首長或政風單位(對於其下屬公務員)。
• 專門職業的懲戒委員會(如醫師懲戒委員會、律師懲戒委員會)。
• 監察院(對於所有公務員的彈劾、糾舉)。
所以,向警政署檢舉警察、向教育部檢舉老師、向衛生局檢舉醫師,這些單位都屬於「該管公務員」。
二、案例分析:當「陳情」變成「誣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81號判決解析
為了讓讀者更深刻地理解上述法律原則,我們來解析這起指標性的案例。為保護當事人隱私,以下案情均經過去識別化處理。
(一)、案件背景
本案的被告(下稱「申訴人」)因故對某位執勤警員(下稱「警員」)心生不滿。為了讓該警員受到懲處,申訴人並未選擇提出刑事告訴,而是採取了看似更「安全」的方式——向監督該警員的最高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寄送了陳情書。在這封陳情書中,申訴人捏造了大量關於該警員的不實指控,例如謊稱該警員在執勤時有言行不當、濫用職權等行為。申訴人的目的非常明確,就是希望警政署介入調查,並對該警員做出記過、調職等行政懲處。
(二)、法院的判決與理由
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以誣告罪起訴申訴人。法院審理後,最終認定申訴人成立誣告罪。其判決理由,完美地印證了我們前述的法律分析:
1. 確認主觀意圖:法院從申訴人陳情書的內容與措辭判斷,其目的顯然是為了引發警政署的內部調查,並使該警員遭受「懲戒處分」。申訴人「意圖他人受懲戒處分」的主觀犯意非常明確。
2. 確認申告內容為虛偽:經過調查,申訴人所指控的警員不當行為,均屬子虛烏有。申訴人無法提出任何證據支持其說法,其陳述內容與客觀事實完全不符,因此認定其申告為「虛偽」。
3. 確認申告對象為「該管公務員」:這是本案最具教育意義的部分。法院明確指出,內政部警政署作為全國警察的最高主管機關,對於所屬警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擁有發動調查、監督及施以懲處的權力。因此,警政署的相關承辦人員,對於受理此類陳情、檢舉的案件,正屬於刑法第169條所稱的「該管公務員」。
★法院最終的結論是:申訴人意圖使警員受懲戒處分,而向具有懲戒權限的警政署為虛偽之申告,其行為完全符合誣告罪的構成要件。
法院並不會因為申訴人使用的名義是「陳情」而非「告訴」,就認為其不構成犯罪。這個案件一路從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終上訴到最高法院,均維持了有罪的判決。這顯示我國司法實務對於此類濫用申訴權的行為,已經形成了穩定且堅決的打擊態度。
三、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專業建議:如何避免踩到誣告罪的紅線?
理解了誣告罪的廣泛範圍後,許多人可能會感到擔憂:難道以後都不能檢舉或陳情了嗎?當然不是。法律保障人民的合法申訴權,但同時也要求權利的行使不能是惡意的。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根據豐富的辦案經驗,提供以下幾點實務建議,幫助您在行使權利時,遠離誣告罪的風險。
建議一:堅守「事實」的底線
在提出任何檢舉或陳情之前,請務必反覆確認您所要陳述的內容,是否有所本。您可以依賴的「本」,包括:
• 客觀證據:錄音、錄影、照片、文件、對話紀錄等。
• 親身經歷:您親眼所見、親耳所聞的具體事實。描述時應力求客觀,避免情緒性的形容與猜測。
• 人證:是否有其他證人可以佐證您的說法。
切記,申訴的內容應該是「發生了什麼事」,而不是「您覺得發生了什麼事」。如果您只有懷疑,沒有證據,可以在陳情書中表明「請求主管機關調查釐清」,而不是直接斬釘截鐵地指控對方有不法行為。
建議二:區分「事實陳述」與「個人評論」
在撰寫檢舉函或陳情書時,應盡量將「客觀事實」與「主觀感受或評論」分開。例如:
• 不當寫法:「我認為某某官員貪贓枉法,他肯定收了錢!」(這是未經證實的指控與個人猜測)
• 較佳寫法:「我於某年某月某日,目擊某某官員與廠商私下會面,並收受一個未標示的信封。我對此過程感到疑慮,請求貴單位調查該會面是否合乎規定。」(這是陳述客觀事實,並提出合理的調查請求)
後者的寫法,即使最終查無不法,您也很難被認定為「故意捏造」,因為您只是在陳述所見所聞,並請求主管機關釐清真相。
建議三:謹慎使用「匿名檢舉」
許多人以為匿名檢舉就萬無一失。然而,在現今的網路科技下,司法機關若要追查發信來源,並非不可能。此外,實務上,許多機關對於完全匿名的檢舉,其受理及調查的意願也較低。一個負責任的檢舉,應是具名且附上聯絡方式,以示對自己言論負責的態度。
如果我不幸被他人誣告,該怎麼辦?如果您成為了惡意檢舉或不實陳情的受害者,請不要慌張。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建議您採取以下步驟:
1.完整保存所有證據:完整保留對方的不實陳情書、相關的調查公文、以及能夠證明您清白的任何證據(如工作紀錄、對話截圖、人證等)。
2.積極配合調查:在接受機關調查時,坦然、誠懇地說明事實真相,並主動提出對您有利的證據。清晰的溝通有助於調查單位儘早釐清真相。
3.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在調查結束,確認對方所言不實後,您可以委任專業律師,對誣告者提起刑事誣告罪的告訴。一位經驗豐富的律師,可以協助您整理證據、撰寫告訴狀,並在法庭上有效地論證對方「意圖使您受懲戒處分」及「故意捏造不實」的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為您討回公道。
四、結論:權利行使應有界,專業協助是保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81號判決及其後續的最高法院見解,為我們上了一堂寶貴的法治課。它清楚地告訴我們,誣告罪的射程範圍,早已超越了傳統的刑事報案,延伸至所有可能導致他人遭受公權力不利處分的行政檢舉與陳情行為。法律賦予我們的申訴權,是一把用來維護正義的利劍,而非一把可以隨意刺向他人的匕首。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所有民眾,在行使檢舉、陳情等權利時,務必本於事實,謹慎言行。如果您對於如何合法地提出申訴存有疑問,或不幸成為惡意誣告的受害者,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是保護您自身權益最穩妥的方式。我們的團隊擁有處理此類案件的豐富經驗,能夠為您提供最精準的法律分析與最有效的訴訟策略,確保您的權利得到應有的尊重與保障。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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