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遭移民署收容怎麼辦?搞懂「收容異議」與「行政救濟」的黃金救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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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前言:當外國籍配偶、親友因簽證過期、非法工作或其他原因,突然遭移民署查獲並暫予收容時,家屬往往心急如焚。在《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針對不同的處分(關押收容與驅逐出國),有完全不同的救濟途徑。
★所謂的異議,通常是指針對人身自由的緊急救濟。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透過本專文,帶您快速釐清收容異議與一般行政救濟的差別,把握黃金救援時機。
一、 什麼是「收容異議」?(針對被關押的緊急救援)
當外國人被移民署認定有逃亡之虞而進行暫予收容時,這直接剝奪了人身自由。為了保障人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2 規定了特殊的救濟程序,稱為收容異議。
1. 誰可以提出異議?
➙不只當事人,身邊親近的人也可以提!包含:
➙受收容之外國人本人。
➙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
2. 什麼時候提出?
➙收到收容處分書後,在收容期間內隨時皆可提出(可言詞或書面)。
3. 提出後的流程(24小時黃金法則):
➙這是法律規定最高效的程序:
■ 移民署審查:移民署收到異議後,必須在 24小時內 做決定。若認為異議有理,需馬上釋放;若認為無理,必須將受收容人連同卷宗移送法院。
■ 法院審理:法官會進行審理(現行實務可採遠距視訊),審查收容的合法性與必要性。
■ 結果:若法院裁定釋放,收容處分即刻失效,人身自由恢復。
重要提醒:收容異議具有排他性,是針對收容這件事的最終局救濟。也就是說,針對收容與否,應走異議程序由法院裁定,而不能再走傳統的撤銷訴訟。
二、 什麼是「一般行政救濟」?(針對居留權被拔、強制驅逐)
如果當事人沒被收容,但收到了不予許可居留、廢止居留權或強制驅逐出國的處分書,這時爭執的重點是留在台灣的權利。
1. 針對不予許可/廢止居留
■ 若申請居留證被拒絕,或是原有的居留證被撤銷,外國人應依循一般行政救濟流程:申訴/訴願:向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提出。
■ 行政訴訟:若訴願被駁回,可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
2. 針對強制驅逐出國
■ 移民署要將外國人趕出國門前,程序上有嚴格規定➙陳述意見權:強制驅逐前,原則上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 召開審查會:若當事人擁有合法居留或永久居留身分,移民署必須召開強制驅逐出國審查會(除非當事人自願放棄或有特定例外),律師可在此階段介入辯護。
■ 救濟:若最終仍遭處分,同樣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三、 重點釐清:收容異議與其他救濟的差別
為了讓您更清楚該採取哪種行動,我們將兩者區分如下➙如果是走「收容異議」途徑:
■ 針對對象:針對暫予收容處分(人被關起來的情況)。
■ 核心目的:恢復人身自由(目標是放人)。
■ 審理機關: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程序速度:極快(移民署需24小時內處理)。
■ 法律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2 條。
如果是走「其他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途徑:■ 針對對象:針對驅逐出國或撤銷居留處分(身分被取消的情況)。
■ 核心目的:爭取合法身分(目標是留下來)。
■ 審理機關:訴願會或高等行政法院。
■ 程序速度:較慢(通常需數月)。
■ 法律依據:《訴願法》、《行政訴訟法》。
四、 律師的叮嚀
外國人案件涉及《移民法》與《行政法》的複雜交錯,若您的親友遭到移民署帶走並收容,請務必在第一時間聯繫律師提起收容異議,這是能最快將人救出的法律途徑。若等到被遣返出國,屆時再要爭取權益將難上加難。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擁有豐富的移民法規與行政救濟實務經驗,若您面臨收容、遣返或居留問題,請立即與我們聯繫,讓我們成為您在台灣最堅強的法律後盾。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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