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最新指南:外國人被移民署收容怎麼辦?從替代處分到法院異議的自救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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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或您的外國籍親友在台灣面臨被內政部移民署「收容」的處境時,心中必然充滿了不安與疑問。收容,即限制人身自由,是政府為了確保能順利將特定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的最後手段。然而,台灣的《入出國及移民法》在近年來的修法中,大幅強化了對人權的保障,建立了從「收容替代處分」到「法院審查」的完整權利保護體系。
這篇文章將為您逐條解析《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至第38條之9的核心內容,用最白話的方式,說明您的權利在哪裡,以及如何一步步為自己或家人爭取自由。
第一章:收容的起點與替代方案(第38條)
法律說了什麼?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規定,移民署只有在認為「不關起來,人可能就跑了,以後找不到」的情況下,才能對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的外國人進行「暫予收容」,且最長不能超過15天。
收容的三大前提:
1、沒有護照或旅行證件,無法執行遣返。
2、有事實讓人相信當事人可能會逃跑或躲起來。
3、被外國政府通緝。
關鍵權利:收容前的「替代處分」
在決定收容前,移民署必須給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如果移民署認為可以不用收容,就可以改用「收容替代處分」。這就像是「交保」,用其他方式來確保當事人不會跑掉。
常見的替代處分(俗稱交保條件):
• 找人具保:由在台灣有戶籍的國民、慈善團體或其本國駐台機構人員作保。
• 繳納保證金:繳一筆錢給移民署,事後會退還。
• 定期報到:按時去指定的移民署專勤隊報告近況。
• 限制住居:只能住在指定的地方。
• 接受訪視:同意移民署人員到住處探訪。
• 保持聯繫:電話要隨時能打通。
• 配合辦證:合作申請返國用的旅行文件。
★重點:法律優先鼓勵用替代處分,收容是最後的選擇。在被帶到移民署時,就應積極表達配合意願,並提出可行的替代方案。
第二章:哪些人可以「依法不收容」?(第38-1條)
法律說了什麼?
第38-1條明確列出,基於人道考量,有六種情況的外國人「可以不被收容」。
不予收容的六種人道情況:
1、有精神障礙或疾病,收容會影響治療或有生命危險。
2、懷孕五個月以上,或剛生產/流產未滿兩個月。
3、未滿十二歲的兒童。
4、罹患法定傳染病。
5、年邁或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
6、被法院等機關限制出國(代表已有其他單位在管,不會跑掉)。
★重點:如果您或親友符合上述情況,應立即向移民署提出相關證明(如醫院診斷證明),主張依法不應收容。即使不收容,移民署仍可能要求您遵守前述的「收容替代處分」。
第三章:不服收容怎麼辦?最重要的救濟權利——「收容異議」(第38-2條)
法律說了什麼?
這是保障人身自由最核心的條文。如果您不服移民署的收容決定,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法官來審查。
如何提出「收容異議」:
• 誰可以提:受收容人本人、配偶、爸媽、子女、兄弟姊妹、委任律師等。
• 怎麼提:可以用口頭或書面,向「移民署」提出。口頭提出時,移民署人員必須做成書面紀錄。
• 時機:在被收容的15天內,隨時可以提出。
• 後續流程:移民署收到異議後,如果認為異議有理,可以自己撤銷收容;如果認為無理,就必須在24小時內,將整個案子送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由法官裁定。
★關鍵:這是將案件從行政機關(移民署)拉到司法機關(法院)的關鍵一步。您將有機會在法官面前,親自說明為何不應被收容。
第四章:法院審理的細節與時效(第38-3條、第38-9條)
法律說了什麼?
第38-3條規定了移民署必須在24小時內將案件移送法院,但也列出了一些可以「扣除不算」的例外時間,例如交通延誤、等律師或通譯到場的時間等。這是為了確保程序的公平與完整。如果移民署無故延遲,就必須立刻放人。
第38-9條則賦予法院可以用「遠距視訊」的方式開庭,讓審理更有效率。
★重點:法律嚴格要求時效,體現了對人身自由的即時保障。
第五章:收容的延長——15天之後呢?(第38-4條)
法律說了什麼?
15天的「暫予收容」期滿後,如果移民署認為還有繼續收容的必要,不能自己決定,必須在期滿前5天,向「法院」聲請「續予收容」。
收容的延長階段:
1. 續予收容:最長45天。
2. 延長收容:在特定情況下(如證件辦不下來),可再聲請延長,最長40天。
3. 再延長收容:在極端情況下(如涉及國安犯罪的非法入境者),可再聲請延長。
★關鍵:從第16天開始,每一次的收容延長,決定權都在「法院」手上,不再是移民署說了算。每一次的聲請,您都有權利在法庭上表達反對意見。
第六章:其他重要規定
• 涉及刑事案件(第38-5條):如果被收容人同時有刑事案件在身,移民署在遣返前應通知司法機關。
• 書面通知與聯繫親友(第38-6條):移民署做成收容或替代處分時,必須用當事人能理解的語言做成書面通知,並在24小時內協助聯繫其母國使領館或在台親友。這是您應享有的基本權利。
• 收容原因消失應立刻放人(第38-7條):無論是移民署自己發現,還是法院裁定,只要收容的原因消失或沒有必要,就必須立刻釋放受收容人。
• 違反替代處分的後果(第38-8條):如果被釋放後,違反了當初的「交保條件」(如沒去報到、搬家沒說),移民署可以沒入保證金,並且可以「再次收容」。
結論:了解權利,勇敢發聲
總結來說,現行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為被收容的外國人提供了多層次的保障:
1.優先適用替代處分:收容是最後手段,不是第一選擇。
2. 保障人道情況:對孕婦、病患、兒童等有特別保護。
3. 即時的司法救濟:您可以隨時提出「收容異議」,要求法院在24小時內介入審查。
4.法院主導延長審查:超過15天的收容,決定權都在法官手上。
5. 程序權利的保障:有權獲得自己能懂的書面通知,並有權聯繫親友。
如果您或您的親友正面臨收容困境,請不要慌張。冷靜地向移民署主張您的權利,要求替代處分,並在必要時勇敢地提出「收容異議」,讓中立的法院來為您主持公道。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更能確保您的每一步都走在正確的法律道路上。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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