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可否拿兩次緩刑?從最高法院判決分歧、律師策略到學說爭議的全面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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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實務中,一個讓被告、律師及法官都極為關注的棘手問題是:當一個人因不同案件,在相近時間點分別被法院判刑時,他有沒有可能獲得一個以上的緩刑?這不僅關乎被告能否避免牢獄之災,更觸及了法律解釋的界線與司法裁量的空間。此問題的核心,源於對我國《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的解釋,特別是「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這一關鍵條文。
➙本文將從最高法院兩則看似矛盾的關鍵判決出發,結合實際案例、律師的訴訟策略及學術觀點,對此議題進行全面且深入的剖析。
一、 緩刑的十字路口:最高法院的兩種聲音
緩刑制度旨在給予惡性不重、有悔改實據的犯罪者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然而,當被告身上背負不只一案時,是否仍符合「未曾受宣告」的資格,最高法院給出了兩種截然不同的指引:
1. 寬鬆見解:以判決「確定」為準(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一六八號判決)
➙此判決採取了對被告較為有利的觀點,其核心意旨是:刑法第74條所謂的「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應解釋為「宣告其刑之裁判『確定』者」。
「確定」意味著案件已窮盡所有上訴途徑,無法再變更。因此,若被告的A案在審理宣判時,其B案雖然已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但仍在二審或三審上訴中(即尚未確定),則從法律上來看,A案的法官在宣判當下,仍可認定該被告符合「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法官為A案宣告緩刑,即便可能被認為不夠周全,但並不違法。
2. 嚴格見解:以「宣告」事實為準(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998號判決意旨)
➙僅僅三年後,最高法院提出了更為嚴格的標準。此見解認為,所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祇須受刑之宣告為已足,是否執行在所不問」。
這意味著,判斷時點不再強調前案判決是否「確定」。只要被告在後案宣判前,曾被任何一個法院「宣告」過有期徒刑(即使該案還在上訴),就已破壞了其「未曾受宣告」的狀態,後案的法官便不得再宣告緩刑。此觀點認為,緩刑的立法精神是給予初犯機會,而一個已經被宣告有罪之人,顯然已非典型的初犯。
二、 律師的沙盤推演:夾縫中求生的訴訟策略
面對實務上兩種見解的拉扯,辯護律師發展出了一套以「趨利避害」為核心的訴訟策略,其終極目標是為當事人創造最有利的判決條件,爭取緩刑的最大可能性。
• 核心策略:爭取「同日宣判」
這幾乎是所有處理類似案件的律師都會採取的首要策略。其邏輯根植於前述的87年寬鬆見解。如果能成功協調不同法院,將被告所涉的A案與B案安排在同一天宣判,那麼在A案宣判的瞬間,B案尚未宣判,自然沒有「已宣告」或「已確定」的前案存在;同理,在B案宣判的瞬間,A案也才剛宣判,尚未確定。如此一來,兩個案件的承審法官都能在「被告此刻無前科」的基礎上,各自獨立判斷是否給予緩刑,從而實現「雙緩刑」的可能。
• 積極作為:展現悔意與填補損害
無論採取何種策略,向法院證明被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是爭取緩刑的根本。律師會指導當事人:
◦ 坦承犯行、態度誠懇:在法庭上展現悔悟,是說服法官的第一步。
◦ 與被害人和解: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積極賠償損害並取得諒解書,是展現悔意的最有力證明。
◦ 履行附加條件:主動提出願意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提供義務勞務等,增加法官給予緩刑的意願。
• 法律攻防:強調對被告有利的解釋原則
在法庭辯論中,律師會引用87年的判決作為主要論據,並強調「罪疑惟輕」及「有利被告」等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主張在法律解釋存在分歧時,應採對被告較為有利的見解。
三、 案例與學說:理論與現實的對話
1、實際案例觀察:在司法判決檢索系統中,確實可以找到成功獲得「雙緩刑」的案例。這些案例的共同點幾乎都是透過律師的努力,達成了「同日宣判」。然而,失敗的案例也屢見不鮮。許多法官會在判決理由中直接引用90年的嚴格見解,明確指出只要被告在宣判前已有另案宣告有期徒刑,即不符合緩刑要件,駁回緩刑的聲請。這顯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此議題上的決定性作用。
2、學術觀點的爭議:法學界的討論主要圍繞著對《刑法》第74條的解釋方法:
• 文義解釋 vs. 目的性解釋:支持嚴格見解的學者認為,法條文字是「未曾……受……宣告者」,並未附加「確定」二字,故從文義解釋,只要有宣告行為即已該當。而支持寬鬆見解者則從緩刑的制度目的出發,認為在判決確定前,被告仍有被改判無罪的可能,在法律地位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剝奪其獲得緩刑的機會。
• 判斷基準時點:爭議的核心在於,判斷「是否曾受宣告」的基準時點,究竟是「犯罪行為時」還是「裁判宣判時」?目前實務與多數學說均採「裁判宣判時」為準。這也解釋了為何前案的發生時間點即使在後案之後,只要宣判在前,就會影響後案的緩刑資格。
四、結論:在分歧中前行的司法實踐
綜合來看,「一人能否拿兩個緩刑」的問題,在台灣的司法實踐中並無統一答案,而是呈現出一個由法律解釋、訴訟策略與法官裁量三方角力的動態樣貌。
• 對被告而言:身負多案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至關重要。能否成功協調法院、達成同日宣判,並在法庭上有效說服法官,是能否避免入監服刑的關鍵。
• 對法律實務而言:最高法院兩種見解並存的狀態,一方面給予了法官依個案情狀裁量的彈性,但也造成了判決結果的不確定性。未來是否會透過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來統一見解,值得持續關注。
最終,緩刑的給予與否,回歸到個案的正義。法官不僅是在解釋法律,更是在衡量一名犯錯之人是否真正值得社會再給一次機會。而對當事人來說,最可靠的路徑,永遠是展現出真誠的悔意與彌補損害的決心。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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