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犯罪與刑法第9條之適用:從實務判決看「外國服刑後免除其刑」之辯護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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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一罪不二罰與國家刑罰權的調和
在全球化的趨勢下,跨國刑事案件(如跨境運毒、詐欺洗錢)日益頻繁。許多當事人在國外觸法並遭受當地司法審判、入監服刑後,返台時往往面臨著極大的恐懼與不確定性:既然在國外已經付出了自由的代價,回到台灣是否還需要再坐一次牢?這不僅是當事人家屬最迫切的疑問,更是刑事辯護中極具挑戰性的法律課題。
依據我國法律的屬人主義與普世原則,即便犯罪行為地在國外,我國司法機關仍擁有管轄權。然而,為避免對同一犯罪行為進行過度評價,導致侵害被告人身自由,《刑法》第9條設有特別規定,賦予法院在特定條件下「免除其刑之執行」的裁量權。本文將結合近期指標性判決,深入解析此一法條的實務運作與辯護策略。
一、 法律核心解析:刑法第9條的立法意旨與實務見解
《刑法》第9條前段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此乃彰顯國家司法主權之完整性,不受外國判決之拘束。然而,同條但書亦明文規定:「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最高法院在110年度台上字第3955號判決中進一步闡釋,法院在裁量是否免刑時,應考量國家對犯罪處罰的利害關係與被告人身自由間的平衡。這並非單純的刑期數學減法,而是一種實質審查。法院必須審酌外國司法制度的公正性、監獄執行的效果,以及最重要的——被告經國外執行後,是否已改過遷善?是否有再予執行之必要?易言之,若律師能證明被告已無再犯之虞,且社會復歸狀況良好,即有機會爭取到「全部免刑」的判決結果。
二、 案例深度剖析:日本服刑十二載,返台獲判免刑之關鍵
以近期一宗跨境運毒案件為例,該案被告因在日本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於2007年遭日本警方查獲。歷經日本橫濱地方裁判所及東京高等裁判所審理,最終判處懲役12年及高額罰金確定。被告在日本監獄服刑長達12年,於2023年服刑期滿後遭強制遣返回台。
返台後,我國檢察官依法再次起訴。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二級毒品屬重罪,若法院判決執行,被告將面臨長期監禁。然而,承審法院最終引用《刑法》第9條但書,諭知「免其刑之全部執行」。法院之所以做出此一有利於被告的判決,主要基於以下幾點關鍵事實的認定與辯護律師的舉證:
➙首先,執行實效的認定。法院審酌被告在日本已接受長達12年的監禁,這段漫長的刑期客觀上已對被告產生足夠的懲罰效果,外國司法的執行已填補了應報刑的法理需求。
➙其次,犯後態度與社會鏈結的重建。這是本案得以免刑的核心關鍵。被告在偵查及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展現深切悔意;更重要的是,辯護方提出了具體證據,證明被告回台後已有正當工作(建築工人),並與母親同住、承擔照顧長輩的責任。這些事實讓法官確信被告正努力重新適應社會,且具備穩定的家庭支持系統,再犯風險極低。
三、 謙聖辯護觀點:如何爭取免除刑之執行?
從上述判決可知,「國外服刑完畢」雖是爭取免刑的入場券,但絕非自動生效的保證書。要成功說服法官動用裁量權免除刑罰,需要專業律師進行精密的戰略佈局:完整蒐證與程序對接: 辯護律師需協助當事人取得並翻譯國外的判決書、服刑紀錄及遣返證明,確保外國刑罰執行的事實被完整呈現於法庭,證明「外國已受刑之執行」的法律要件。
強化「無再執行必要」之論述: 免刑的重點在於證明「矯治」已經完成。律師需協助當事人具體化其悔悟的表現,並透過職業證明、家庭狀況、社會參與等證據,建構出「回歸社會、安分守己」的具體形象,說服法官再次入監不僅無助於教化,反將破壞被告好不容易建立的社會生活。
引用實務見解與法律座談會意見: 如本案判決所引用的法律座談會審查意見,不能謂已受全部執行即僅能免除全部,已受一部執行即僅能免除同等期間。律師應善用此類有利的實務見解,主張即便國外刑度與國內刑度有落差,仍得斟酌情形予以全部免刑。
四、結語
面對跨國刑事案件,當事人往往在國外已歷經滄桑,回國後更需面對未知的法律追訴。刑法第9條的存在,是法律給予改過自新者的一線生機。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於重大刑事案件辯護,我們深刻理解跨國案件的複雜性,並能精準掌握實務脈動,為當事人在法律的框架下,爭取最大程度的權益保障,讓「回家」真正成為重新開始的起點,而非另一段刑期的開始。
(本文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依據最新實務判決整理撰寫,僅供法律常識參考,個案訴訟策略請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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