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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國家錢會被限制出入境嗎?還沒有繳回不法所得可以出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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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問題概述

    本報告針對「積欠國家費用,例如犯罪所得沒有繳納是否有被限制出入境的功能」進行法律規定的查詢與分析。

     

    二、法律依據與限制出境規定

    (一)稅捐稽徵法第24條:欠稅限制出境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達到一定金額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限制出境金額標準  

    已確定案件:

     • 個人: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 營利事業:新臺幣200萬元以上

     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未確定案件):

     • 個人:新臺幣150萬元以上

     • 營利事業: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限制出境的條件  

     1. 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2. 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3. 財政部函請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

     4. 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

     但書(不適用限制出境)

    以下情形不得限制出境:

     1. 已提供相當擔保者

     2. 稅捐稽徵機關未實施稅捐保全措施者(如禁止財產移轉或聲請假扣押)

      解除限制出境的條件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4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1. 限制出境已逾5年

     2. 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

     3. 經行政救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但一部撤銷且其餘未撤銷之欠稅金額達標準,或有隱匿或移轉財產之跡象者,不予解除)

     4. 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達標準

     5. 欠稅之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

     6. 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二)行政執行法第17條:限制住居(含限制出境)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義務人有特定情形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包含限制出境)。

      限制住居的條件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限制其住居:

     1.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2. 顯有逃匿之虞

     3.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4. 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5. 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6.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限制住居的金額門檻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規定,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1. 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10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2次者,不在此限)

     2. 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

      適用範圍  

    行政執行法適用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包括:

     • 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 罰鍰

     • 代履行費用

     • 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三)兩者的差異與競合

    根據立法院法制局的研究報告《對欠稅人限制出境處分之相關問題探析》(104年4月)指出:

     1. 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的限制出境門檻為個人100萬元以上

     2. 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的限制住居(含限制出境)門檻為10萬元以上

     3. 兩者存在法律競合問題,行政執行署認為仍有權限制個人不得出國,此一認定不僅違反稅捐稽徵法第24條之立法目的,且明顯違反憲法第10條人民居住及遷徙之權利以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必要性原則

    ➙該研究建議:就稅捐稽徵事項,稅捐稽徵法應優先於行政執行法而為適用。

     

    三、犯罪所得沒收未繳納是否會被限制出境

    (一)犯罪所得沒收的法律性質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行政執行官張峻嘉的研究報告《未扣案犯罪所得沒收與行政執行-以債權分配次序為核心》(民國112年12月)以及相關法務部函釋,可以確認:

     1. 刑事罰金與犯罪所得沒收(追徵)在性質上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2. 依刑事訴訟法第470條規定,罰金、罰鍰、沒收及沒入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

     

    (二)執行機關與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現行規定:

    第1項:罰金、罰鍰、沒收及沒入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但罰金、罰鍰於裁判宣示後,如經受裁判人同意而檢察官不在場者,得由法官當庭指揮執行。

    第2項:前項命令與民事事件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

    第3項:罰金及沒收,得就受刑人之遺產執行。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民國90年9月25日行執一字第010771號函釋:

     1. 罰金裁判之執行:雖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但法務部決議「罰金之裁判,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之規定移送各行政執行處執行」

     2. 沒收、沒入及追徵之執行:雖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但仍由檢察官執行,或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

     

    (三)是否適用行政執行法限制出境

    雖然在2018年司法院與行政院曾會銜提出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471條、第473條修正草案,擬將罰金、沒收的執行準用行政執行法,並得由檢察官囑託行政執行署執行,但該修正草案尚未通過立法。

    因此,根據現行法律規定:

     1. 犯罪所得沒收未繳納,目前仍由檢察官負責執行,尚未正式納入行政執行法的執行體系

     2. 理論上,若犯罪所得沒收被視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且滯欠金額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可能適用行政執行法第17條限制住居(含限制出境)的規定

     3. 但實務上,由於刑事訴訟法第470條明定由檢察官執行,且法務部過去函釋認為不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因此是否會被限制出境,仍存在法律適用上的疑義

     

    四、結論與建議

    (一)明確會被限制出境的情況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明確會被限制出境的積欠國家費用情況包括:

     1. 欠繳稅款及罰鍰: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個人欠繳100萬元以上(未確定150萬元以上)

     2. 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滯欠金額達10萬元以上,且有特定情形(如顯有逃匿之虞、隱匿財產等)

    (二)犯罪所得沒收未繳納的情況

    關於犯罪所得沒收未繳納是否會被限制出境:

     1. 法律性質上:犯罪所得沒收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2. 執行機關:目前由檢察官負責執行,尚未正式納入行政執行署執行體系

     3. 限制出境可能性:

     ◦ 若修法通過,將犯罪所得沒收執行納入行政執行法體系,則可能適用行政執行法第17條限制出境規定

     ◦ 在現行法下,由於執行機關為檢察官,是否適用行政執行法限制出境規定,仍有法律適用上的疑義

     ◦ 實務上,檢察官可能透過其他方式(如限制出境、限制出海等刑事訴訟程序的保全措施)來確保犯罪所得的執行

    (三)建議

    若個人或企業有積欠國家費用的情況,建議:

     1. 主動繳納:避免達到限制出境的金額標準

     2. 提供擔保:若暫時無法繳納,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提供相當擔保

     3. 申請分期繳納:與主管機關協商分期繳納方案

     4. 尋求法律諮詢:若對限制出境處分有疑義,應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並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五、參考資料

     1. 稅捐稽徵法第24條

     2.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3. 刑事訴訟法第470條

     4. 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報告:《對欠稅人限制出境處分之相關問題探析》(104年4月)

     5.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未扣案犯罪所得沒收與行政執行-以債權分配次序為核心》(民國112年12月)

     6.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0年9月25日行執一字第010771號函

     7.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相關說明

     8.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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