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可易科罰金,檢察官卻不准?深入解析酒駕執行爭議與客戶應對指南|酒駕三振條款、聲明異議、法律顧問
-
商品資訊
前言
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中,酒後駕車案件的當事人經常面臨一個令人困惑且焦慮的處境:法院在判決書上明確記載「得易科罰金」,讓當事人以為可以繳納罰金了事,免於牢獄之災。然而,當案件進入執行階段時,卻遭到執行檢察官否決,要求必須入監服刑。這種「法官輕判,檢察官重罰」的現象,不僅引發了廣泛的社會討論,也凸顯了法院與檢察署在權力分立與法律解釋上的緊張關係。本文旨在深入解析此一爭議的核心,並為面臨此困境的客戶提供清晰的法律應對指南。一、法律框架解析:一場判決,兩種權力
要理解此爭議,首先必須釐清法官與檢察官在刑事程序中各自扮演的角色與權限。這場看似矛盾的拉鋸戰,源於我國法律對「審判」與「執行」的權力劃分。《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這條法律賦予了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對於符合條件的被告,宣告其所得刑期「得易科罰金」的權力。然而,這僅僅是賦予被告一項「資格」,而非「權利」。最終是否准許將自由刑轉換為罰金,裁量權掌握在負責指揮刑罰執行的執行檢察官手中。
二、檢察官為何說「不」?三振條款與個案審酌
執行檢察官否准易科罰金的主要法律依據,來自於刑法第41條第1項的但書:「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這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賦予了檢察官相當大的裁量空間。為了統一執行標準,法務部與高等檢察署頒布了相關的內部行政規則,其中最著名的即為「酒駕三振條款」。• 舊版三振條款:過去的標準較為寬鬆,主要針對「五年內三犯」的酒駕累犯,原則上不准易科罰金。• 新版三振條款:近年來,隨著社會對酒駕「零容忍」的共識提高,高等檢察署發布了更嚴格的標準,將範圍擴大至「有生之年三犯」酒駕者,原則上即應審酌發監執行,以示警惕。除了累犯次數,檢察官還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判斷是否符合「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的情形:• 酒測值:是否嚴重超標。• 肇事情況:是否因酒駕導致他人傷亡或財物損失。• 犯後態度:是否有悔意、是否試圖與被害人和解。• 妨害公務:過程中是否不配合酒測、對執法人員施以暴力或侮辱。• 再犯間隔:距離前次酒駕的時間長短。三、權力拉鋸:法院如何監督檢察官的裁量?
檢察官的嚴格標準,引發了與法院判決看似矛盾的局面,也帶來了權力分立與監督制衡的討論。對此,司法院曾公開表示,受刑人對於檢察官的執行指揮若認為不當,可依法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基於保障人民訴訟權與正當法律程序的憲法原則,有權審查檢察官的裁量。法院在審查時,會檢視檢察官的決定是否存在以下瑕疵:
1.程序瑕疵:是否在做成決定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2.事實認定錯誤:例如,酒駕次數的計算是否正確,是否將已因緩刑期滿而失效的判決計入。3.裁量濫用:是否僅以「三犯」為由,未審酌個案的特殊情況,形成機械式的僵硬認定。4.理由不備:是否具體說明為何認定該個案「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四、客戶應對指南:如何為自己的權利奮鬥?
當客戶面臨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的困境時,切莫輕言放棄。法律提供了明確的救濟途徑,應積極爭取。第一步:向執行檢察官陳述意見
在收到執行通知後,應立即以書面形式或親自向執行檢察官陳述有利於己方的理由,並附上相關證據。此階段的重點在於說服檢察官,當事人的情況特殊,准予易科罰金並無「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的疑慮。常見的有利事由包括:•家庭因素:為家庭經濟支柱,需扶養年邁父母或年幼子女。•健康狀況: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合入監服刑,並提供醫療證明。•積極改善:已自主參加戒酒癮治療或相關輔導課程。•主觀惡性低:例如,屬於「隔夜醉」而非故意飲酒上路,且犯後態度良好。•社會連結:有穩定的工作與社會關係,入監將導致嚴重衝擊。第二步:向法院聲明異議
若檢察官仍維持原決定,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在收到執行命令後,向做出判決的原審法院提出「聲明異議」。這是最關鍵的救濟程序。聲明異議狀應詳細闡述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之處,並引用相關的法院成功案例作為佐證。從近年的實務判決觀察,法院撤銷檢察官處分的理由,主要可歸納為以下幾種類型:
五、案例啟示與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1.判決非終局,執行是關鍵:法院判決的「得易科罰金」僅是第一道門檻,真正的挑戰在於執行檢察官的決定。2.三振條款是原則,非鐵律:儘管酒駕三振條款日趨嚴格,但法律仍要求檢察官「應予審酌」,而非機械式地一律發監。這為個案爭取留下了空間。3.程序正義是突破口:從成功案例可見,法院相當重視程序正義。若檢察官在做成決定前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將成為聲明異議的有力切入點。4.個案特殊性是說服關鍵:無論是向檢察官陳情或向法院聲明異議,都必須強調當事人的個案特殊性,證明自己與那些「不知悔改」的累犯有所不同,以說服司法機關給予自新機會。面對酒駕執行的爭議,當事人不應氣餒。透過充分理解法律程序、積極準備有利證據,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依然有機會在看似嚴峻的司法政策中,為自己爭取到最有利的結果。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請立即聯繫→線上免費諮詢平台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LINE線上法律諮詢:@lawuicc001(點擊諮詢)歡迎電話預約會議:03-3150-034提供多元支付: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了解更多】Facebook: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Instagram:chien.sheng_ -
商品Q&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