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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被判有罪就汰除?律師必讀:從刑事判決到行政汰除的雙軌制完整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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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判決書之外的隱形戰場

    在處理軍人當事人的刑事案件時,我們作為法律專業人士,不僅要專注於法庭上的攻防,更必須理解判決結果對其軍旅生涯的毀滅性衝擊。一句「我的軍旅生涯可能要結束了」,是我們最常從軍人當事人那裡聽到的憂慮。他們口中的「被兩大過汰除」,究竟是軍中傳言,還是白紙黑字的規定?

    答案是:這不僅是規定,而且是一套複雜的「雙軌制」人事處分程序。 許多人以為獲得「緩刑」就等於拿到免死金牌,但實務上,這道防線並非絕對牢不可破。

    ➙本文旨在為法律同道們深入解析軍人因刑事判決而面臨的「汰除」機制,從原則性的法律連動,到實務上的例外操作,並直接援引關鍵法條,提供一份完整的策略地圖。

     

    一、第一軌:刑事判決連動的「自動汰除」路徑

    這是最常見、也最廣為人知的汰除路徑,整個過程像推骨牌一樣環環相扣,其核心在於判決結果是否符合法定的豁免條件。

    步驟一:觸發「記過」的法律引信

    此路徑的法律引信是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其內容明確規定:

    軍官、士官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受懲罰:

    十、觸犯刑事法律,經判決有罪確定。但經判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或經宣告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者,不在此限。

    實務解讀:這條規定劃出了一條清晰的紅線。只要刑事判決書的最終結果不屬於上述「但書」中的任何一種豁免情況(例如: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且不得易科罰金),部隊的人事部門就必須依法召開評議會,並通常會依據同法第9條及施行細則,做出「一次記兩大過」的懲處。

     

    步驟二:觸發「考績丙上」與「辦理退伍」

    一旦「兩大過」懲處生效,後續的人事程序便會自動啟動。依據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第2款 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績績等不得評為甲等以上:

    (二)年內曾受記大過一次或累積大過二次以上之處分。

    enlightened實務解讀:這意味著該軍人當年度考績最高只能是「乙上」。而在實務操作中,對於已符合汰除標準的人員,部隊通常會直接將其年度考績評定為「丙上」,進而觸發汰除的最終條款——《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考績丙上者應「辦理退伍」,即強制汰除。

    律師應對策略:辯護的首要目標,就是全力爭取進入《陸海空軍懲罰法》第8條的「但書」保護傘。在法庭上,除了爭取無罪,「緩刑」和「得易科罰金」是避免觸發這條自動汰除路徑的關鍵防線。

     

    二、第二軌:繞過判決結果的「行政裁量」汰除路徑

    這就是為何有些軍人明明獲得緩刑,卻依然被汰除的真正原因。部隊可以不看判決結果,單純針對軍人的「違法行為本身」進行懲處。

    步驟一:觸發「品德操守」的懲處引信

    此路徑的法律依據,是來自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7條的概括條款,常見被引用的款項為:

    軍官、士官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受懲罰:

    十三、言行不檢,有損軍譽。

    十四、其他違失行為,情節重大。

    enlightened實務解讀:這兩款條文賦予了部隊極大的行政裁量權。當軍人觸犯特定案件時,即使法院最終考量其犯後態度等因素而給予緩刑,部隊評議會仍可獨立認定:「此行為本身已構成『言行不檢』,嚴重損害國軍聲譽,顯示其品德操守有重大瑕疵,已不適任軍職。」

    高風險案件類型:

    即使獲得緩刑,以下幾種類型的案件,被部隊引用第7條進行汰除的風險極高:

     • 酒後駕車:最常見的類型,國防部近年來對此幾乎是零容忍。

     • 詐欺案件:特別是擔任詐騙集團車手或提供帳戶的行為,被視為嚴重破壞社會信任及軍人形象。

     • 性騷擾、違反性自主案件:如強制猥褻、散布私密影像等,嚴重衝擊部隊紀律。

     • 賭博、吸毒:被視為動搖軍心、敗壞軍紀的指標性行為。

     • 暴力犯罪:如傷害、恐嚇等,顯示其情緒管理與守法精神有重大問題。

     

    步驟二:同樣的終點:記過、汰除

    評議會依據第7條,同樣能做出「一次記兩大過」的處分。一旦懲處成立,後續同樣會觸發「考績丙上」及「辦理退伍」的流程,最終結果與第一軌完全相同。

    律師應對策略(防守此路徑):

     1. 強化判決理由:在法庭上請求法官在判決書的量刑理由中,詳述給予緩刑是考量其已有悔意、情節尚屬輕微,並給予其維持軍職、回饋社會的機會。這份「法院認證」的評價,能增加部隊評議會的壓力,降低其另為行政懲處的正當性。

     2. 準備行政救濟:若部隊仍在緩刑後祭出兩大過處分,應立即協助當事人循「申訴 -> 訴願 -> 行政訴訟」的管道進行救濟。救濟核心在於主張部隊的處分違反「比例原則」——刑事法院既已認定其情節輕微而給予自新機會,部隊卻施以最嚴厲的汰除處分,顯然過當。

     

    三、結論:緩刑是重要防線,但非絕對保障

    身為軍人的辯護律師,我們必須具備雙軌思維:

     • 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這是我們的第一道,也是最重要的防線。它能有效阻斷來自《陸海空軍懲罰法》第8條的自動汰除程序。

     • 評估案件本質: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緩刑不是100%的免死金牌。對於酒駕、詐欺等高風險案件,必須提前告知當事人,即使獲得緩刑,仍有極高機率面臨部隊以「有損軍譽」為由的行政汰除。

    ➙我們的職責,不僅是在法庭上為當事人爭取最有利的判決,更是要為他們預見並應對判決後的人事行政風暴。唯有如此,才能提供最完整、最專業的法律協助,真正捍衛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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