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察釣魚怎麼辦?律師成功主張「陷害教唆」,助販毒案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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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毒品案件時,許多當事人最擔心的情況之一,就是被警方「釣魚執法」。這種由執法者引誘犯罪,再加以逮捕的偵查手段,在法律上稱為「誘捕偵查」。然而,誘捕偵查分為「機會型誘捕」與「創造犯意型誘捕」(即陷害教唆),兩者在法律上的後果截然不同,前者合法,後者違法。若辯護策略失當,當事人很可能因此背上重罪。
我們事務所近期處理了一件極具指標意義的毒品案件,成功地為當事人爭取到極為罕見的「不起訴處分」,關鍵正在於我們精準地向檢察官論證了警方的偵查手段已構成「陷害教唆」。

一、案件背景:一場由警方主導的毒品交易
本案當事人是一位年輕人,某天他接到朋友的訊息,詢問是否有某種含第二級毒品(依不起訴處分書內容為依託咪酯)的煙彈可以出售。我們的當事人起初並無販賣意圖,但在對方不斷詢問下,才臨時起意答應交易。然而,他萬萬沒想到,這位「朋友」其實是剛被警方查獲,為了換取減免刑責而配合警方辦案的「線人」。當事人依約前往交易地點,才剛完成交付,埋伏在旁的警察便一擁而上,將他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的現行犯逮捕。
販賣第二級毒品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一旦被起訴、判刑,人生將留下難以抹滅的污點。
辯護關鍵:釐清「陷害教唆」與「機會誘捕」的界線
在實務上,許多律師或當事人會嘗試主張「陷害教唆」,但成功率極低。這是因為法院和檢察署對於其認定標準非常嚴格。
• 機會型誘捕(合法):指行為人原本就有犯罪意圖,只是在尋找犯罪的機會。警方的角色僅是提供一個讓他表現出犯意的「機會」。例如,警察假扮成嫖客,去取締本來就在路邊攬客的性工作者。
• 陷害教唆(違法):指行為人原本完全沒有犯罪的意思,是因警方的引誘、教唆,才「從無到有」萌生了犯意。這種手段已逾越了偵查的必要範圍,違反了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精神,其所取得的證據應不具證據能力。
★本案的挑戰在於,當事人確實有報價、相約交易的行為,表面證據似乎對他極為不利。
二、我們的策略與主張
承接此案後,本所律師團隊立刻從以下幾個核心層面展開辯護:
1. 深入分析對話紀錄:我們仔細檢視了當事人與線人之間的所有通訊紀錄,發現交易的發起點,完全源自於線人的主動詢問。在此之前,我們的當事人並無任何兜售或尋找買家的行為。
2. 詰問關鍵證人(線人):在偵查庭中,我們要求檢察官傳喚該名線人作證。透過交叉詰問,我們成功讓線人親口證實,是警方要求他去尋找上手來源,他才會主動聯繫我們的當事人,詢問是否有毒品可以販賣。
3. 聚焦「犯意由誰創造」:我們向檢察官強力主張,本案的犯罪意圖並非當事人內心原有,而是由配合警方的線人所「創造」並「教唆」出來的。若非線人為了自身案件而主動引誘,我們的當事人根本不會涉入這場交易。這正是「陷害教唆」的典型特徵。
4. 引用最高法院權威見解:我們援引最高法院相關判決(如94年度台上字第6315號、97年度台上字第5667號判決意旨),強調司法警察以不正當的引誘或教唆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萌生犯意而實行犯罪,其證據取得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應無證據能力。
三、最終結果:成功說服檢察官,贏得不起訴處分
最終,檢察官採納了我們的全部主張,在不起訴處分書中明確指出:「本件毒品交易實乃證人…在配合員警查緝之情況下主動詢問被告有無毒品可販售,被告始萌生出售毒品之犯意,自難認被告主觀上原有出售毒品予證人之意,實屬前揭陷害教唆之偵查方式,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
➙因此,檢察官直接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給予我方當事人不起訴處分。
這個成功案例,不僅為當事人洗刷了冤屈,避免了一場可能長達十年的牢獄之災,更彰顯了本事務所在毒品案件領域的深度專業與辯護技巧。我們深知,面對國家機器的強大壓力,唯有對法律的精準掌握與對細節的執著,才能在看似絕望的案件中,為客戶找到逆轉的契機。★若您或您的親友不幸身陷毒品案件的泥淖,請不要輕言放棄。立即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讓我們為您評估案情,制定最佳的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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