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不起訴處分書之後,可以撤銷告誡嗎?|謙聖成功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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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收到警方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所作出的「告誡處分書」時,往往感到驚慌,不知道該怎麼辦。更常見的情況是:案件後來經檢察官偵查,已經獲得「不起訴處分」,但當事人卻發現——那張告誡處分早就超過30天訴願期限!
那麼,這樣還能撤銷嗎?
➙答案是:可以!我們已成功爭取撤銷。

一、案例說明:不起訴之後,仍成功撤銷告誡處分
我們最近協助一位當事人處理告誡處分的爭議,他因捲入刑事案件而被警方依《洗錢防制法》進行調查,並收到告誡處分;後續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確認他沒有犯罪故意或過失,依法獲得「不起訴處分」。
但問題在於→他直到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時,才發現自己早被告誡,而此時已超過30日訴願期限;一般人會以為「期限過了就沒救」,但我們仍為他成功翻案!
二、律師主張重點:以「職權撤銷」突破期限限制
本所介入後,立即向原警察機關提出撤銷聲請,並主張以下三點理由:
1、原告誡處分已失依據:既然檢察官已認定無犯罪嫌疑,告誡理由自然不存在。
2、不起訴處分是關鍵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不具洗錢或幫助犯罪的故意。
3、符合法律要件: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機關有權「職權撤銷」不當或違法的處分。
➙最終,警察機關審酌理由後,正式同意撤銷原告誡處分,並函文通知當事人撤銷結果,成功恢復清白紀錄。
三、錯過30天訴願期,仍有補救機會!
多數人以為只要超過訴願期限,就無法再救濟,但事實上,這是誤解。即使逾期,仍可以透過律師協助,向原處分機關聲請職權撤銷,這是不同於訴願或行政訴訟的平行救濟途徑,程序更簡單、處理時間也更短。
➙換句話說,只要理由正當、證據明確,仍有機會讓警察機關主動撤銷告誡。
四、什麼是告誡處分?為什麼必須撤銷?
「告誡處分」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的行政行為,表示警方認為你在金流處理上有疏忽,或可能涉及可疑交易,因而給予行政警告。
雖然它不是刑事有罪判決,但屬於正式行政處分,可能帶來下列影響:
■ 留下不良紀錄,日後遇到類似事件會被優先懷疑;
■ 影響個人信用、銀行往來或職場審查;
■ 即使案件獲不起訴,告誡仍不會自動撤銷,必須主動申請。
➙因此,撤銷告誡處分是恢復清白最關鍵的一步。
五、告誡處分 ≠ 警示帳戶!別混為一談
很多人以為「被告誡」就等於「帳戶被警示」,但兩者完全不同。
■ 告誡處分:屬於警方的行政行為,可依《行政程序法》聲請撤銷。
■ 警示帳戶:是銀行依金管會規定暫時凍結的防制措施,須另案向金融機構申請解除。
➙若您同時遇到兩種情況,本所可協助「分案處理」,一次解決所有困擾。
六、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全台首屈一指的告誡撤銷團隊
我們深知被告誡後的焦慮與壓力,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件成功撤銷經驗,包含**「不起訴後仍成功撤銷告誡」**的案例,皆證明只要方法正確、法律主張明確,錯過期限仍能救回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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