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2025 最新修法重點|強制採尿許可制、停止羈押新規定、法院得主動註銷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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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 114 年 11 月 11 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重要修法,內容涵蓋「強制採尿許可制」與「強化防逃機制」、「停止羈押命令之遵守事項」等重大改革。以下為完整條文內容(無表格版本)與重點整理。
一、強制採尿許可制(新增 §205-3、§205-4)
(一)警察與檢察事務官採尿,必須先取得檢察官許可
如有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違反其意願採取指紋、掌紋、腳印、照片、測量身高體型等資料。
★如有必要,也可採取毛髮、唾液、聲紋等「非侵入方式」作為犯罪證據,若需採取尿液,且有相當理由認為尿液可作為鑑定證據,必須向檢察官申請許可,經許可後始得採取。
(二)緊急情況可先採尿,但 24 小時內必須補報請
若遇有「急迫且無法有效保全證據」的情況,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可先行以非侵入方式採尿,但應於採取後 24 小時內向檢察官報請許可。
★檢察官若認為不應准許,應於 3 日內撤銷,執行時應出示許可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許可書期滿後不得再執行。
(三)受採取人之救濟程序(§205-4)
受採取人如對逕行採尿(未經許可而後補申請者)不服,可向法院聲請撤銷。
聲請期間為 10 日,自採尿當天起算。
★法院不得以「已執行完畢、無實益」為由駁回,調查程序採「非公開」進行。,法院於審查時,得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提出必要資料;若法院認為採尿違法,應撤銷。
二、強化防逃機制:法院得主動通知主管機關註銷被告護照
(修正 §116-2)
法院得於准許停止羈押時,視情況命被告遵守下列事項:
1. 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機關報到。
2. 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公務員、訴訟當事人及其親屬實施騷擾、威脅等行為。
3. 因案件情況不得從事特定職業或業務(如案件與職務高度相關)。
4. 接受科技設備監控(電子腳鐐等)。
5. 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居住地、限制地區或一定區域。
6. 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法院得通知主管機關「註銷」被告護照或旅行文件。
7. 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事件為一定之處分。
8. 法院認有必要之其他事項。
➙若被告違反上述事項,法院得撤銷停止羈押,重新將被告收押。
三、法院審查與延長相關事項(§205-2 相關程序)
若法院命被告遵守事項,其有效期間可依請求延長、撤銷或變更,法官應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平衡,得命被告遵守一定期間;如被告違反事項,法院可撤銷停止羈押或改採其他限制手段,科技監控之設備、方法、程序均由法院會同行政機關訂定。
四、不得抗告規定
對於「許可採尿」或「撤銷採尿」之裁定,以及法院命遵守事項之裁定,被告均不得抗告。
五、修法核心精神整理
1. 強制採尿改為「檢察官許可制」
• 採尿屬高度隱私與身體自主權領域,必須有更高層級的程序保障。
2. 緊急採尿需於 24 小時內補報,否則撤銷
• 兼顧偵查需求與人權保障。
3. 受採尿人可向法院聲請撤銷,不因已採完就失去救濟
• 彌補過去制度的重大缺口。
4. 法院可以主動註銷被告護照
• 防止被告持舊護照逃亡(過去最常見的逃亡漏洞)。
5. 停止羈押時,被告可被要求配合科技監控、交付護照、不得離境等事項
• 加強被告管理,提高防逃效率。
6. 整套制度更完整、法官審查更嚴格、程序更明確
• 兼顧偵查效率與基本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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