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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不起訴最新規定】最高檢通令:符合自首、繳回不法所得、供出共犯三要件可免刑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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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9月16日,最高檢察署正式發函全國檢察機關,明確指出若被告於《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中,在犯罪後同時符合「自首」、「自動繳回全部不法所得」及「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三項條件,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九款作成「不起訴處分」,以兼顧法律正義與社會情理。

     

    一、最高檢新指引:兼顧「法、理、情」的不起訴處理原則

    最高檢察署指出,近年部分貪瀆案件涉案金額不高、法益損害輕微,但仍遭起訴,引發社會對檢察官量刑標準與法律適用的討論。

    為平衡「打擊貪瀆」與「個案公平」兩大核心價值,最高檢召開內部會議後決議,要求檢察官辦理相關案件時,應秉持「法、理、情」兼顧的原則,依偵查所得事證審慎判斷是否應為不起訴處分。

    ★最高檢強調,檢察官偵辦貪瀆案件時,除應蒐集對被告不利事證外,亦應調查有利證據,落實客觀義務原則,並據以判斷是否符合法定免刑要件。

     

    二、《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免除其刑的法源依據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犯本條例之罪,於犯罪後自首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得免除其刑。」

    此條文明確指出,若被告在犯罪後主動坦承犯罪(自首)、全額繳回不法所得,並協助檢方查獲其他共犯,即屬法律明定「得免除其刑」的情形。

    ★因此,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九款:「法律應免除其刑者」,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不再移送法院審理。

     

    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完整規定

    為讓讀者更明確了解不起訴的法律依據,以下為《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全文:

    《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其中,第九款「法律應免除其刑者」,正是最高檢此次通令的核心依據。凡符合法律明定可免刑的情況,如貪污自首並繳回不法所得、供出共犯等,檢察官即可依此款為不起訴處分。

     

    四、實務操作重點:貪污案件如何符合不起訴條件

    最高檢進一步說明,若被告於犯後自首或自白,並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歸還不法所得者,檢察官可在起訴時請求法院從輕量刑;若符合緩刑條件,也得聲請法院宣告緩刑。但若同時符合「自首、繳回、供出共犯」三要件,則應依法免除其刑,由檢察官直接作成不起訴處分。即使案件已起訴,公訴檢察官於開庭時若發現被告符合上述條件,亦得依最高檢通令聲請法院諭知免刑或宣告緩刑。

     

    五、律師觀點:爭取免刑與不起訴的策略建議

    在刑事辯護實務中,是否能成功獲得不起訴處分,取決於以下三個關鍵因素:

     1. 自首時機是否及時:必須在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犯罪事實前主動自首。

     2. 繳回金額是否完整:需全額返還不法所得,不得僅部分繳回。

     3. 供述內容是否具體:被告的陳述必須能協助檢方查獲其他共犯或犯罪行為。

    ➙律師的角色在於協助當事人合法規劃自首流程、確認繳回金額證明文件、並確保供述內容具法律效力,以達到「免刑」或「不起訴」的最佳結果。

     

    六、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觀點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專精刑事辯護,累積超過千件不起訴與無罪判決案例。我們熟悉《貪污治罪條例》與《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九款在實務中的適用情形,能協助當事人評估是否符合法定免刑條件,並在偵查初期介入,以最有利策略爭取「不起訴處分」或「免刑」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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