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匯虛擬貨幣涉洗錢,如何分析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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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律師教你:從「匯款流程」看懂誰才是真正的加害者!一場看似甜蜜的網路戀情,卻在一夜之間,變成刑事偵查的噩夢。當事人與網友陷入感情交流後,也被對方遊說投資新臺幣30萬元,後續對方以「幫忙投資虛擬貨幣」為由,要求當事人協助「代匯泰達幣(USDT)」至指定錢包;她照指示行事——收到帳戶入款後,立即將等值金額轉換為泰達幣匯出。沒想到事後警方通知,那些入款竟是詐騙被害人匯入的款項,而她因此被依加重詐欺罪及洗錢罪起訴。她滿臉驚恐地問律師:「我只是照對方說的轉錢,怎麼會變成詐欺、洗錢?」別慌——讓謙聖的連家緯律師告訴你:不是所有轉匯虛擬貨幣的行為,都等於參與詐欺集團及洗錢行為!一、法律怎麼看?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另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該金錢為詐欺之犯罪所得。★換句話說:若行為人僅是依照對方指示轉匯,且無任何跡象可得知該筆金錢來自詐欺就不應輕易認定有「詐欺、洗錢的犯罪故意」。二、真實案例分享
網路交友陷阱下,被誤認洗錢,最終判決無罪!當事人透過網路與一名外國男子相識,雙方逐漸產生感情,對方以「投資合作」為名,請她協助代為匯出虛擬貨幣。她依照對方指示:1、當帳戶收到入款時,就轉出等值的泰達幣(USDT)至指定錢包地址。2、沒有收取報酬、沒有抽成,也未參與資金分配。➙但後來警方查出,這些入款其實是詐騙集團受害人匯入的,於是她被控「參與詐欺集團之詐欺行為」並「協助詐騙集團洗錢」。本案由謙聖主持律師王聖傑律師統籌辯護策略,並由連家緯律師仔細比對閱卷資料中的帳戶交易明細與虛擬錢包轉帳紀錄後發現:1、被告帳戶的入款金額與轉出金額完全對應,未有短少或多收;2、所有泰達幣皆依指示轉至「被害人指定之錢包地址」,被害人實際遭詐騙的階段是「已收到等值虛擬貨幣」之後,再被詐騙集團騙走虛擬貨幣;3、並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知道、或應該知道該款項源自詐欺犯罪。律師在法庭上指出:被害人主要受騙的是「虛擬貨幣被騙走」,而非「新臺幣匯出階段」,被告只是因愛情沖昏頭,受對方指示代為轉匯,且本身有因為對方所遊說的投資,有高達30萬元的金錢損失,客觀上沒有詐欺、洗錢的行為,主觀上也無任何詐欺、洗錢的犯意,應判決無罪。
結果:法院認為全案欠缺被告「故意或不確定故意」得證據,被告僅屬於「工具性轉帳行為」,最終依「罪證不足」及「無罪推定原則」,判決無罪確定!成功洗刷冤屈,重獲自由與名譽!三、面對「涉詐欺、洗錢」指控,該怎麼做?
1、冷靜面對、不要亂說明知
➙警方問話時切勿因恐懼而胡亂附和「我知道這錢怪怪的」,那可能會被誤解為承認主觀犯意。2、保存交易紀錄與對話內容
➙完整保留銀行往來紀錄、虛擬貨幣轉帳截圖、聊天對話,都能幫助釐清你只是「被利用」。3、分析資金流向,釐清責任區段
➙律師可協助對照被害人匯款、虛擬錢包流向的幣流分析,釐清你並非詐騙的「受益階段」。4、強調主觀上「不知情」與「未獲利」
➙無報酬、無抽成,是無犯意的判斷依據之一。四、常見迷思破解
迷思1:只要有轉錢,就算洗錢。
➙錯!詐欺或洗錢都必須具有主觀的犯意才能成罪,若只是受指示轉匯,欠缺主觀故意,依法不成立犯罪。迷思2:被害人受騙=我一定有責任。
➙錯!關鍵在「你是否參與被害人遭詐騙過程」。若你只是代匯虛擬貨幣,且被害人真正受騙發生在後端階段,不該被錯誤歸咎。迷思3:沒被扣押資金就沒事。
➙ 錯!即使沒扣押,仍需主動釐清資金來源與流向,確保法院理解你是受騙者而非共犯。五、結語
虛擬貨幣交易新興又複雜,一旦捲入詐騙金流,就容易被誤認為「洗錢共犯」。但法律重視的是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之間的連結!記住:不是每一次轉匯,都等於幫詐騙洗錢;在風聲鶴唳的虛擬貨幣世界裡,唯有冷靜蒐證、專業辯護,才能讓真相浮出水面、讓清白不被誤解。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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