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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氣不是毒品,施用笑氣後開車會成立毒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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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笑氣(Nitrous Oxide,一氧化二氮)因被濫用而逐漸引起社會關注。許多人誤以為笑氣屬於「毒品」,但其實在台灣現行法律下,笑氣並不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制品項。然而,若吸食笑氣後開車上路,是否就能避免刑責呢?答案是否定的。

    本文將以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易緝字第 2 號判決為例,說明法院對「笑氣駕駛」的見解,並釐清相關法律適用。

     

    一、笑氣不是毒品,但仍可能觸法

    首先必須釐清:笑氣並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的毒品。換言之,單純吸食笑氣不會因毒品罪而被追訴。

    然而,這並不代表使用笑氣就完全沒有法律風險。根據醫學常識,吸食笑氣後可能出現 暈眩、頭臉刺痛、血壓降低、心跳加速、反應遲鈍 等狀況。若在這樣的情形下仍駕車上路,就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所規範的「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法院如何認定笑氣駕駛?

    在該案例中,被告於車內吸食笑氣後駕車上路,結果因車輛行駛異常遭警方攔查。警方發現其語無倫次,精神狀態不佳,並於車內查扣笑氣鋼瓶與氣球。後續的平衡測試與繪圖測試,也顯示其手腳顫抖、反應不佳,已達無法安全駕駛的程度。

    法院因此認定,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有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之犯罪,最終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並沒收扣案之笑氣鋼瓶與氣球。

     

    三、刑法第185條之3的適用

    《刑法》第185條之3明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包含:

     • 第3款:尿液或血液含有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物,且濃度達行政院公告之標準。

     • 第4款:有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也就是說,即便笑氣不屬於毒品,但只要吸食後導致駕駛能力喪失,依然會以「不能安全駕駛罪」論處。這與酒駕、藥駕相似,重點在於駕駛能力是否受影響,而非物質名稱是否列為毒品。

     

    四、法律觀察與提醒

     1. 不要誤以為「笑氣不是毒品」就可以放心使用

    笑氣雖不屬於毒品,但若因吸食影響駕駛能力,仍會依刑法處罰。

     2. 刑責與酒駕、毒駕並無太大差異

    本案被告雖無造成事故,但仍因危害公共交通安全而被判刑。

     3. 警方可透過行為觀察與測試來判斷是否構成犯罪

    就算沒有驗出毒品濃度,只要有證據顯示駕駛能力受損,就可能成立犯罪。

     

    五、結論

    笑氣不是毒品,但「笑氣駕駛」仍可能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與酒駕、毒駕相同,都會受到嚴格處罰。

    enlightened若您或親友遇到類似案件,建議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從案件事實、醫學鑑定與法律規範中尋找有利的辯護空間,才能有效降低刑責風險,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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