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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工程尾款請不回來?如何跟客戶請求工程款?承攬報酬時效與法律重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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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裝修工程或建築承攬案件中,最常見的爭議之一就是:尾款能不能要回來?什麼時候會因為時間過久而失去請求權?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230 號判決,針對承攬報酬的「消滅時效」與「情事變更原則」做了明確的解釋,對承攬人(廠商)和定作人(業主)都有重要啟示。

     

    一、承攬報酬的消滅時效

    ♦ 最高法院見解:

    承攬人向業主要尾款或墊款,必須在 2 年內提出。民法第127條第7款明定「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2 年不行使而消滅」。

    ♦ 重點:

    工程完工後如果長時間不處理,超過兩年才提告,權利就會因時效消滅。

    ➙提醒承攬人:工程結束後務必儘快結算、請款,必要時先發存證信函或聲請調解來中斷時效。

     

    二、情事變更原則能不能主張?

    有些廠商會認為:業主拖延工期、頻繁改設計,導致成本增加,應該可以依「情事變更原則」加價。

    enlightened最高法院見解:

    情事變更原則只能用在「雙方都無法預見、也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的情況。

    如果延宕或變更是因業主一方造成,承攬人不能用情事變更來主張,而應該依 債務不履行(如民法第227條、第231條) 請求損害賠償或利息。

     

    三、對雙方的啟示

      對承攬人(廠商)

    時效意識要強:2 年內就要處理,避免權利消滅。

    正確主張法律依據:業主有責時,應走債務不履行途徑,而不是情事變更原則。

      對定作人(業主)

    可以運用 時效抗辯 來避免支付不必要的費用,但若工程延宕確實出於自己責任,仍可能要負賠償責任。

     

    四、結論

    這份最高法院判決再次強調:工程尾款、墊款的請求只有 2 年時效。

    ➙情事變更原則不是萬用法寶,只限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的突發狀況。

    對工程承攬人來說,若您有尾款請求,務必掌握時間、正確提起訴訟;對業主而言,時效則是一道防線,但也要小心避免自身責任。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擁有處理裝修工程承攬糾紛的豐富經驗,能協助您規劃最有利的訴訟與談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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