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多條毒品販賣該如何處理?涉犯十次販賣毒品罪,最終僅合併一年十個月!律師如何爭取輕判?
-
商品資訊
在毒品案件中,若涉及多次販賣行為,往往會面臨數罪併罰、刑度大幅增加的風險。本所近期承辦的一件案件中,當事人同時被認定有 10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行為,若逐條合計,原本可能面臨 十年以上刑期,甚至無法避免長期入監服刑。然而,透過我們精準的辯護策略與爭取,最終法院僅裁定 合併應執行刑 1 年 10 個月,大幅降低了刑度。雖因當事人有前科而無法爭取緩刑,但仍成功達到「壓低刑度」的目標。
一、案件經過:十次販賣行為逐一判刑
法院認定當事人透過網路平台,與他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合成大麻素),並在 10 次交易中獲取金錢。以下為各次販賣行為的個別判決結果(均屬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第一次販賣:1 年 3 月
第二次販賣:1 年 5 月
第三次販賣:1 年 4 月
第四次販賣:1 年 3 月
第五次販賣:1 年 3 月
第六次販賣:1 年 3 月
第七次販賣:1 年 3 月
第八次販賣:1 年 3 月
第九次販賣:1 年 3 月
第十次販賣:1 年 3 月
★若全部加總,刑期將遠超過 12 年。然而,法院最終依數罪併罰規定,裁定合併應執行刑為 1 年 10 個月。
二、辯護策略:如何壓低刑度?
本案的辯護重點在於:強調當事人自白態度:於偵審過程中均坦承販賣行為,爭取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之「自白減刑」。
★供出上游來源:雖然僅能提供暱稱,但檢警仍能追查上手並起訴,因此法院認定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供出來源減刑」的要件。
★數罪併罰的整合策略:透過辯護意見,讓法院在量刑時綜合考量各販賣行為的性質與時間,最終將總刑度壓縮至 1 年 10 個月。
三、成功關鍵:即便無法緩刑,也能「少坐很多年」
由於當事人五年內已有毒品前科,依法本案無法再爭取緩刑。然而,律師的角色就是在既有的不利條件下,盡可能減輕當事人所面臨的刑責。本案從原本可能的 十年以上刑期,最終僅剩 1 年 10 個月,即是最佳例證。
四、法條補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
犯第 4 條至第 8 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五、結語
毒品案件往往涉及重刑與多罪併罰,稍有不慎就可能面臨十年以上的刑期。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憑藉專業經驗,即便在當事人無法爭取緩刑的情況下,仍能透過「自白減刑」、「供出上游」與「數罪整合」等策略,大幅壓低刑度,讓當事人避免過度沉重的刑責。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請立即聯繫→線上免費諮詢平台———————————————————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LINE線上法律諮詢:@lawuicc001(點擊諮詢)歡迎電話預約會議:03-3150-034提供多元支付: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了解更多】Facebook: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Instagram:chien.sheng_ -
商品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