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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多條毒品販賣該如何處理?涉犯十次販賣毒品罪,最終僅合併一年十個月!律師如何爭取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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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毒品案件中,若涉及多次販賣行為,往往會面臨數罪併罰、刑度大幅增加的風險。本所近期承辦的一件案件中,當事人同時被認定有 10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行為,若逐條合計,原本可能面臨 十年以上刑期,甚至無法避免長期入監服刑。然而,透過我們精準的辯護策略與爭取,最終法院僅裁定 合併應執行刑 1 年 10 個月,大幅降低了刑度。雖因當事人有前科而無法爭取緩刑,但仍成功達到「壓低刑度」的目標。

     

    一、案件經過:十次販賣行為逐一判刑

    法院認定當事人透過網路平台,與他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合成大麻素),並在 10 次交易中獲取金錢。以下為各次販賣行為的個別判決結果(均屬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第一次販賣:1 年 3 月

    第二次販賣:1 年 5 月

    第三次販賣:1 年 4 月

    第四次販賣:1 年 3 月

    第五次販賣:1 年 3 月

    第六次販賣:1 年 3 月

    第七次販賣:1 年 3 月

    第八次販賣:1 年 3 月

    第九次販賣:1 年 3 月

    第十次販賣:1 年 3 月

    ★若全部加總,刑期將遠超過 12 年。然而,法院最終依數罪併罰規定,裁定合併應執行刑為 1 年 10 個月。

     

    二、辯護策略:如何壓低刑度?

    本案的辯護重點在於:強調當事人自白態度:於偵審過程中均坦承販賣行為,爭取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之「自白減刑」。

    ★供出上游來源:雖然僅能提供暱稱,但檢警仍能追查上手並起訴,因此法院認定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供出來源減刑」的要件。

    ★數罪併罰的整合策略:透過辯護意見,讓法院在量刑時綜合考量各販賣行為的性質與時間,最終將總刑度壓縮至 1 年 10 個月。

     

    三、成功關鍵:即便無法緩刑,也能「少坐很多年」

    由於當事人五年內已有毒品前科,依法本案無法再爭取緩刑。然而,律師的角色就是在既有的不利條件下,盡可能減輕當事人所面臨的刑責。本案從原本可能的 十年以上刑期,最終僅剩 1 年 10 個月,即是最佳例證

     

    四、法條補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

    犯第 4 條至第 8 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五、結語

    毒品案件往往涉及重刑與多罪併罰,稍有不慎就可能面臨十年以上的刑期。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憑藉專業經驗,即便在當事人無法爭取緩刑的情況下,仍能透過「自白減刑」、「供出上游」與「數罪整合」等策略,大幅壓低刑度,讓當事人避免過度沉重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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