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面交車手詐騙案例解析:為什麼法院最後判無罪?幣流分析為什麼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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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整理自法院公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60號),用於法律觀點分享與專業解析,並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案件。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文中已隱匿涉及個資。
一、案件背景
在此案例中,詐騙集團成員以社群帳號結識被害人,佯稱能協助投資虛擬貨幣,誘使其購買泰達幣(USDT)。
• 被害人透過社群平台介紹,分別與兩名幣商面交,支付 68萬元與34萬元現金。
• 幣商如數將泰達幣轉入被害人指定的錢包。
• 被害人隨即依照詐騙成員指示,再將幣轉入詐騙集團掌控的錢包,最終財產受損。
➙檢方主張,這兩名幣商其實是詐騙集團的「面交車手」,起訴其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
二、為什麼法院判決無罪?
法院最後判決兩名被告無罪,理由主要在於「幣流分析不足以支持有罪認定」:
1. 交易屬於真實買賣
被告身份為個人幣商,確實將相應數量的泰達幣轉入被害人錢包,並收取現金。
➙沒有「收錢不交幣」的詐騙行為。
2. 被害人自行轉幣給詐騙集團
幣商完成交付後,幣已經進入被害人錢包。
被害人是依照詐騙集團成員的指示,自行將幣轉到詐騙錢包。
➙過程完全不經被告,也非被告指示。
3. 幣流回流 ≠ 共犯證據
檢方指出,後續幣流曾回流至被告錢包。
但法院檢視「虛擬通貨分析報告」後認為:
• 多數回流發生於案發前。
• 數量與本案交易金額不符。
• 時間間隔過長,與「短時間循環詐騙」不同。
➙不能單憑幣流有交集,就認定被告與詐騙集團合作。
三、法院見解重點
法院認為:
• 被告與被害人交易屬於正常的「虛擬貨幣買賣」。
•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道被害人會再把幣轉給詐騙集團。
• 幣流分析不足以推論「共犯」。
★因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判決」,最終判決無罪。
四、律師觀點
這個案例突顯了兩個重點:
1. 幣流分析的侷限性
區塊鏈交易雖透明,但幣流「回流」不能直接證明有共犯意圖。
2. 虛擬貨幣案件中「幣商」與「車手」要區分
• 車手常被視為詐騙集團的一環,直接收受不法所得。
• 但幣商若是正常交易、如數交付,法律上未必能認定為詐欺共犯。
五、結語
臺中地方法院在本案(113年度金訴字第2660號)判決中,明確指出:不能僅憑幣流回流就認定被告參與詐騙。
這提醒我們,若民眾因虛擬貨幣交易被指控涉入詐欺,專業律師能透過幣流檢視、交易紀錄比對,釐清是否屬於單純幣商行為,避免被錯誤認定為詐騙共犯。
★★再次強調:本案例並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而是公開判決之專業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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