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控三人以上共同詐欺該如何辯護?被指控加重詐欺該如何處理?法院:僅有暱稱、綽號不足以認定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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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詐欺案件中,檢察官往往會主張被告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以套用《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規定,導致刑度顯著提高。然而,法院在實務上並非總是採信這樣的論述。本案就是一個典型例子,說明若檢方僅以「暱稱、綽號」作為依據,難以認定被告確實與三人以上成員共同犯案。
一、案件背景(已隱匿個資)
一名被告透過臉書看到求職廣告,加入「急件急送外派」工作,並與一名自稱「劉○○」的人聯繫。依照指示,被告持工作證與收據,前往取款,準備將款項放入車底。結果當場遭警方埋伏逮捕。
檢方指控被告涉及詐欺、洗錢、行使偽造文書,並主張應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論罪。
二、法院認定重點
法院最終未採加重詐欺的認定,理由如下:
1. 僅有暱稱不足證明人數
卷內資料顯示,被告僅與通訊軟體暱稱「劉○○」聯繫;而另一名暱稱「蔡○○」是否為不同人,並無明確證據。僅憑暱稱或綽號,難以證明確實存在三人以上成員共同犯案。
2. 罪疑惟輕原則
刑事訴訟法強調「罪疑惟輕」,若無充分證據支持加重罪名,法院應作對被告有利之判斷。因此,本案雖有詐欺行為,但僅能認定一般詐欺取財未遂,而非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
3. 避免過度推論
法院指出,若僅以暱稱推定有多名成員,恐造成過度擴張解釋,與刑事審判「證據裁判」原則相違。
三、被指控「三人以上加重詐欺」時的辯護方向
很多當事人會擔心,一旦檢方指控「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是不是就等於一定要判重刑?其實不然,如果檢察官能提出的唯一證據只是 對話紀錄中的暱稱或綽號,律師可以從以下方向進行辯護:
• 質疑暱稱是否真能代表不同真實人員:暱稱可能只是同一人使用多個帳號或假名,並不能直接證明有三人以上。
• 強調檢方舉證不足:刑事審判強調「證據裁判」,如果檢方無法證明這些暱稱背後確實是不同的人,就無法成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援引法院實務見解:正如本案,法院認為僅有暱稱不足以成立加重詐欺,應適用罪疑惟輕原則。
• 爭取減輕罪名:若成功排除「三人以上」的加重認定,就能回到一般詐欺罪,量刑空間大幅降低,也更有機會爭取緩刑。
四、對潛在客戶的啟示
如果您或家人被指控「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但檢察官能提出的證據僅僅是對話紀錄、暱稱或綽號,不代表就一定要判重刑。
在專業律師的協助下,可以主張檢方舉證不足、適用罪疑惟輕,爭取排除加重條件,避免過高刑度,甚至有機會獲得緩刑或更有利的結果。
結論:
遇到「三人以上加重詐欺」指控時,務必要仔細檢視檢方證據是否確實足以證明成員數量。單憑暱稱、綽號,法院已有判例認定不足採信。律師能透過辯護策略,協助當事人降低罪名與刑度,爭取最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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