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如何向國家求償?刑事補償怎麼聲請?從申請條件到最高金額計算,律師一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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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補償是什麼?
刑事補償,是指人民在刑事偵查、審判或執行過程中,被國家錯誤剝奪人身自由,最終獲得不起訴、無罪或撤銷判決後,可以向法院聲請金錢補償的制度。
它的前身是《冤獄賠償法》,於 2011 年修法後更名為《刑事補償法》。自修法以來,已有近千人獲補償,總金額超過 4 億元。
➙然而,自由無價,國家該如何用金錢衡量一個人被錯關的日子?這是刑事補償制度背後最大的爭議。
二、誰可以聲請刑事補償?
依《刑事補償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當事人可以提出申請:
1. 曾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服刑或執行強制處分(如強制戒治)
2. 最終獲得 無罪、免訴、不受理、不起訴或撤銷原判決
3. 並非完全因自身重大過失或故意造成自由喪失
關鍵詞:「可歸責事由」
法院在審理刑事補償前,必須先判斷當事人是否對自己喪失自由有責任,也就是所謂的「可歸責事由」。
➙若無或責任輕微,補償金額可以達每日 3,000 至 5,000 元;若責任重大,則降為每日 1,000 至 3,000 元以下。
三、案例解析:林建宇錯誤戒治 39 天
林建宇(化名)因吸食毒品被送去強制戒治,後來因標準變更,才確認他不符合戒治條件。他依《刑事補償法》聲請補償,但庭上卻被法官追問:「你自己有沒有責任?」
這讓他困惑不已——明明是國家變更標準導致錯誤執行,為什麼還要討論他的責任?這種提問,其實源自 2011 年《刑事補償法》修法後的程序要求,也與「柯芳澤案」有直接關係。
四、歷史轉折:柯芳澤案與釋憲
1978 年,銀行襄理柯芳澤涉入押匯弊案,被羈押 925 天,歷經 30 年纏訟,最終獲無罪。他申請補償卻遭法院駁回,理由是「作業有重大瑕疵」,讓人誤以為有圖利意圖。
柯芳澤不服,聲請釋憲。2010 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 670 號,要求法院不能僅因當事人有重大過失就否定補償,必須評估責任輕重。
修法後,補償金額計算方式變為:
• 無或輕微責任:每日 3,000 至 5,000 元
• 有一定責任:每日 1,000 至 3,000 元以下
五、刑事補償金額的現況
雖然法律給了 3,000 至 5,000 元的範圍,但實務上:
• 大部分案件,即使當事人無責任,仍以每日 3,000 元最低額計算
• 約 23% 的聲請人 被認定須承擔重大責任,每日僅獲 1,000 至 3,000 元
案件類型與平均補償
1、貪汙案件:每日 3,328 元
2、毒品案件:每日 2,921 元
3、詐欺案件(含詐欺取財):每日 3,102 元
六、收入與補償的落差
雖然學歷與補償金額無顯著關聯,但收入卻有明顯差別:
• 年收入百萬元以上的聲請人,有 63% 機會獲得每日 4,000 元以上補償
• 收入較低者,補償金額大多停留在每日 3,000 元
➙案例:同案四名漁工,本國籍月薪 35,000 元者每日獲 3,500 元;外籍月薪不足 20,000 元者每日僅 3,000 元,差額近 60,000 元。
七、非經濟損失的忽視
精神痛苦、名譽損害、家庭破裂等非經濟損失,在判決中往往被輕描淡寫。
例如徐自強案,21 年失去自由的精神創傷,在判決中僅用不到 200 字描述,無法真實反映長期冤獄帶來的痛苦。
八、改革方向與專家建議
多位法律與司法實務專家提出改革建議:
1、定額補償:每日 5,000 元為原則,僅特殊情況調整
2、強化說理義務:減少補償時必須具體說明理由
3、重視非經濟損失:避免只看經濟數據忽略精神與名譽損害
★部分人也建議由獨立機構或專責單位審理,避免法官以刑事審判思維看待補償案件。
九、刑事補償申請流程
1、準備文件: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羈押或服刑證明
2、向法院聲請:遞交刑事補償聲請狀
3、法院審理:確認是否有可歸責事由、損失情況
4、裁定金額:依法律規定與個案情況計算補償
十、律師在刑事補償中的角色
刑事補償雖屬金錢賠償,但它同時代表國家對錯誤的承認。
♦ 律師可協助:
• 確認補償資格與可歸責事由的爭點
• 提供經濟與非經濟損失的完整證據
• 在法庭上爭取合理金額,避免被不當減額
全台刑事案件與刑事補償聲請皆可委託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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