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大麻植株不算販毒?】法院判決揭露法律漏洞,原料不等於毒品本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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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嗎?在台灣販賣「大麻植株」,竟有可能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我們從一則公開判決中看見一個鮮少被注意的法律漏洞。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大麻植株」這類尚未成形的毒品原料,並沒有明確處罰的規定,導致即使被查獲販售,也未必會構成販毒罪。
※提醒:本文所引用之判決並非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內容僅供實務觀察與法規解析。
一、案件簡介:販售大麻植株,能不能用毒品罪起訴?
臺中地方法院在112年度訴字第2088號刑事判決中,被告因將大麻植株販售給喬裝買家的員警,被檢察官指控犯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警方確實查扣數株大麻植株,並檢驗出含有大麻成分。
➙但被告主張,自己販售的是「大麻幼苗」,尚未長成、乾燥,並非已經製成可吸食的毒品製品。辯護人進一步指出,大麻植株只是毒品的原料,法律上並沒有將其明列為毒品本體,因此行為並不構成販賣第二級毒品。
二、法院怎麼說?
法院最後採信被告的說法,並援引最高法院過去的判例指出:即使大麻植株含有毒品成分,但若尚未經過乾燥、加工,尚無法直接使用吸食,應被視為製毒的「原料」,而不是毒品本體。
➙法院也認為,從照片看來,這些植株仍屬幼苗階段,無法直接提取大麻花或乾燥葉片來施用,因此不能視為「已完成的毒品」。
★最終結論是,被告販售的大麻植株,不屬於現行法律所稱的「第二級毒品」,因此不構成販賣毒品未遂罪。
三、法律問題在哪裡?
目前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大麻」列為第二級毒品,但所謂的「大麻」通常指的是經過乾燥與加工後的花、葉、嫩莖等部位,這些成分才是供人吸食或提煉的毒品製品。
而像大麻種子或大麻植株(尚未成形、未乾燥),法律上則沒有明確將它們納入「毒品本體」的範圍。
★因此,即使這些植株含有毒品成分,也只能算是「原料」,在現行法下很難直接用「販毒罪」定罪,這就形成了一個灰色地帶或法律空隙。
四、律師觀點:毒品案件的關鍵,不只是「有沒有毒性」
毒品案件的判斷,關鍵不在於成分是否含毒,而是:
1、該物是否已達「可施用」的狀態?
2、是否屬於法律明列的毒品?
3、檢方能否舉證構成販毒的主觀與客觀要件?
很多當事人在遇到毒品指控時,不了解法律細節就貿然認罪,反而喪失辯護機會。其實,像販賣植株這類案件,就存在大量可以爭取無罪或改論較輕罪名的空間。
五、結語:毒品案件並非無解,法律漏洞須專業辯護把握
本案雖非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辦理,但我們長期關注毒品法制變化,並實際處理過多起毒品案件。毒品案件不是一查獲就有罪,是否構成販毒,要回歸法律條文與案件細節判斷。
如果您或您的親人面臨毒品案件調查或起訴,千萬別獨自面對,務必儘早與專業律師聯繫,掌握所有可能的辯護角度。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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