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住居或交保不代表沒事】一旦棄保潛逃恐涉刑責!你收到的「刑法第161-1條通知書」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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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為,只要沒被羈押、改成交保或限制住居,就算逃過一劫了;但實務上,交保、責付、限制住居都不代表萬事OK,如果之後「未到庭」還遭到通緝,檢方將以「棄保潛逃罪」追究刑責,最高可判三年徒刑!
更重要的是,現在實務上幾乎只要被裁定交保或限制住居,檢察官或法官就會主動附發一份「刑法第161-1條通知書」,正式告知你:「如果未來不到庭、被發布通緝,你可能會再多一條刑案。」
➙這份通知書不是形式文書,而是法律上的「風險預告」,司法機關甚至認為它的約束力遠高於限制住居與交保本身,你真的能忽視它嗎?
一、什麼是「棄保潛逃罪」?刑法第161-1條條文內容
刑法第161-1條:
「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就是所謂的「棄保潛逃罪」,立法目的在於防止被告藉由保釋、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處分,規避出庭義務,影響刑事程序進行。
二、實務新趨勢:通知書幾乎「一律附發」,作為警示與約束手段
在以往,檢察官多半只針對有潛逃風險的被告發出警告。但現在實務操作早已不同:
只要你被裁定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檢察官或法官幾乎都會「直接附發一份棄保潛逃罪通知書」。
★這份通知的目的是讓被告明確知道:你雖暫時自由,但若後續未依傳票出庭,遭發布通緝,將直接觸犯《刑法》第161-1條,再多一條獨立刑責。
➙司法機關普遍認為,這張通知書的約束力甚至比限制住居與交保本身還強,有效嚇阻當事人抱持僥倖心理。
三、什麼情況會構成棄保潛逃罪?
要構成棄保潛逃罪,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檢察官或法官命令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
➙也就是你曾經獲得「非羈押」的處分,得以暫時自由。
2、經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未能出庭,且無提出合理解釋(如住院證明、天災等不可抗力)。
3、經法院或檢方發布通緝
➙三者並存,才會構成《刑法》第161-1條所定之犯罪。
四、常見誤區與實務提醒
誤區一:限制住居只是報個地址,沒風險?
➙錯誤觀念!限制住居幾乎沒有實際監控,若未出庭更容易構成潛逃,反而風險更高。
誤區二:收通知書沒差,反正沒被抓?
➙此通知等同警告書,一旦未出庭遭通緝,檢察官將直接以通知書為依據提起新案追訴。
誤區三:我只是忘記出庭,不算故意吧?
➙通常法院不會接受「忘記」、「不小心」這類理由,除非你能提出具體正當理由並及時回應。
五、律師建議:收到通知書等於「法律紅燈」,不可掉以輕心!
很多人對於通知書抱持輕忽心態,結果從一件可以爭取緩刑或緩起訴的案件,變成二案併審、雙重刑責。
我們建議您:
■ 傳票與通知書務必妥善保留
■ 接獲傳票後,立即確認出庭日期
■ 若確實無法出庭,請立即委任律師協助出具理由與事前說明
■ 絕對不要不讀不回、不接電話、不領掛號信!
六、我們能為您做什麼?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辦理大量詐欺、洗錢與交保案件,對各地檢警及法院實務極為熟悉。我們可以協助您:
• 爭取交保或具保責付條件
• 評估棄保風險、撰寫說明書
• 應對檢方啟動棄保潛逃追訴程序
• 預防案件擴大成雙重訴訟壓力
我們提供全台支援、緊急律師接案服務,24小時內快速回應,保護您的法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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