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判決要幾天內上訴?上訴期限怎麼算?律師完整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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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若對法院的判決不服,有權提起上訴。但許多人不知道,上訴是有法定期間限制的,一旦錯過,就喪失救濟機會。究竟刑事案件的上訴期間有幾天?又該從哪一天開始計算?本篇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業律師為您詳細說明。
一、上訴期間是幾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的規定,上訴期間為20日。這段時間是從判決送達當事人之日開始計算。
☆ 延伸說明:
• 就算在法院宣判當天表示要上訴,這樣的上訴仍然是有效的。
• 實務上,有些當事人並未親自收受判決書,而是由家人代收,這種情況下仍以實際送達日期為準,不因代收而延長期限。
二、上訴期間怎麼計算?
上訴期間雖是20天,但實務上要注意以下兩點:
1、依民法規定計算期間
• 若最後一日是星期日、國定假日等休息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2、住址在外地,須加計「在途期間」
• 如果收受判決書的住址不在法院所在地,還需加上所謂的「在途日數」,這是指郵遞過程合理的緩衝時間,由司法院公告,每年可能不同。
三、案例說明:更清楚理解計算方式
案例一:週末順延
某甲居住於桃園市,於112年5月1日收到桃園地方法院的判決書。
• 加計20日為112年5月21日。
• 但5月21日為星期日,依法順延至5月22日(週一)為最後一天。
案例二:加計在途期間
某乙也住在桃園,但其住所離法院所在地較遠,判決書送達日為112年5月3日。
• 在途期間為1日(依司法院公告)
• 上訴期間終止日為112年5月24日。
• 若其於5月25日才提出上訴,即已逾期,法院將駁回。
四、重要提醒:代收也算送達
即使不是當事人本人簽收,而是由家人或他人代收,只要判決已合法送達,上訴期間就會開始計算,並不會因代收而順延。因此,收到判決書後應盡速與律師聯繫,評估是否提起上訴。
【結語】別讓程序錯過你的權利
刑事案件的上訴權利,關係到當事人的自由與清白,但這個權利受到法定期間限制。建議收到判決後立即諮詢專業刑事律師,評估是否提起上訴,避免因期限錯過而喪失翻案機會。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擁有豐富的刑事上訴實戰經驗,能迅速分析判決重點,提供最有利的上訴策略,歡迎立即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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