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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車手面交被逮怎麼辦?原判11月經律師協助上訴辯護,改判6月、可申請勞動服務「免關」!!

  • 當車手面交被逮怎麼辦?原判11月經律師協助上訴辯護,改判6月、可申請勞動服務「免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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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詐欺案件中,許多所謂的「面交車手」往往是第一線被擊落的人物。即便只是照著上級指示去「領錢」,在法律上仍可能面臨嚴厲的刑責。本所近期即成功處理一件高等法院上訴案件,為當事人從原判11個月徒刑爭取至僅6個月刑期,並具備申請社會勞動服務的資格,避免真正入監服刑。

    一、案件背景:當場被逮、原審重判

    當事人是在某詐欺集團的指示下,前往臺北市某地點面交取款。該名被害人早已發現異狀,通報警方佈局逮捕,當事人在收款現場當場被捕,並查扣工作證、收據與手機等物證。

    一審法院認定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所稱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未遂罪」,並與《洗錢防制法》第19條之未遂罪想像競合,依法從一重論罪。儘管案件未遂,法院仍判處當事人有期徒刑11月,未與被害人和解,也未能申請緩刑,幾乎面臨確定入監命運。

     

    二、轉機出現:委任謙聖,啟動上訴辯護策略

    當事人後續改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接手處理上訴。我們立即針對量刑部分提出上訴,提出當事人已在審理中坦承犯行、無犯罪所得,並於高院審理期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支付5萬元和解金,具體展現悔意與補償行動。

    ➟此外,律師團隊特別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規定與最新修法效果,包括:本案屬未遂犯,依法應酌減刑度(刑法第25條第2項)。

    ➟涉案洗錢金額未達1億元,且於偵查與審判階段均自白,依法可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

    ★本案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所稱之詐欺犯罪,當事人亦符合「自白且無犯罪所得」之減刑要件。

     

    三、成功結果:六個月徒刑、得以勞動代替服刑

    最終,高等法院採納本所主張,認定一審未審酌當事人和解情節,原判有未洽之處,改判為有期徒刑6月。

    由於6月以下刑期,符合《刑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具備申請社會勞動服務資格,不必真正入監服刑,亦不會留有入監紀錄。這對有前科的當事人來說,是極為關鍵的轉折與保全手段。

     

    四、律師觀點:面交車手也有救!策略與時機決定結果

    許多民眾誤以為,只要是被當場逮捕的車手,就注定要坐牢。但法律上並非如此絕對:

    • 案件是否為未遂?

    • 是否無犯罪所得?

    • 是否坦承自白?

    • 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 是否有再犯可能性或前科背景?

    ➙這些都將影響最終刑度與是否能爭取緩刑、勞動服務替代等替代方案。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擁有豐富面交詐欺案件處理經驗,無論是一審辯護、上訴策略、或與被害人協調和解、量刑談判,我們都能以最實務、最有效的方式,協助當事人爭取最有利結果。

     

    若你或家人也陷入面交車手或詐欺案件,別急著認罪、別束手就擒,請即刻聯絡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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