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可以主張哪些權利?一篇搞懂刑事訴訟法對被害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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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雖然主要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對犯罪行為人提起訴訟,但其實「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也有許多明確的權利,不論是在偵查、審判過程,甚至在檢察官不起訴的情況下,還能自行提起自訴。以下是刑事訴訟法中有關被害人權益的整理,讓您一次看懂。
一、被害人可以提出「告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2條,任何犯罪的被害人都可以向警方或檢察官提出「告訴」,請求國家追訴犯罪。
➙此外,若被害人為未成年人或已死亡,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旁系血親、姻親或家屬也得在特定條件下提出告訴。
二、偵查與審判過程中,被害人也有在場權與隱私保護
• 偵查時:
依《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1,被害人接受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可以有「陪同人」在場,包括配偶、親屬、心理師、社工等。
➙檢察官也應保護被害人隱私,必要時可設置遮蔽屏風,避免與被告對視(第248條之3)。
• 審判時:
根據第271條之3條文,被害人在開庭時也可以有陪同者到場,而法院亦可根據被害人聲請進行隔離保護措施(第271條之2)。
三、可以請求調解或修復式司法處理
不論在偵查或審判中,被害人與被告雙方都可以聲請調解,或申請轉介至修復式司法機構(第248條之2、271條之4)。這對於部分願意和解的案件而言,是一種減緩對立、追求實質修補關係的選項。
四、審判過程中有陳述意見的權利
法院開庭時,原則上應傳喚被害人或家屬到場,並給予表達意見的機會(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讓被害人不只是旁觀者,而是真正參與訴訟的一方。
五、被害人可以提出「自訴」嗎?
可以,但需注意時機與條件:所謂「自訴」,是指由被害人自行聘請律師,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並不經過檢察官。這在某些情況下,成為一種有效的補救途徑。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19條,自訴不限於「告訴乃論」之罪(例如誹謗、侮辱等),原則上所有犯罪行為的直接被害人,都可以提出自訴。
★但需特別注意,依據第323條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條開始偵查後,就不得再行自訴。」
➟也就是說,一旦檢察官已開始調查該案(例如製作筆錄、命令傳喚等),即使尚未起訴,被害人也不能再自訴。
除非:是告訴乃論之罪,且由被害人直接提出;或經法院裁定不起訴處分無效(第258條之3)。
小提醒:
1、自訴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無法自行訴訟。
2、自訴最常見於誹謗罪、妨害名譽、侵害配偶權涉及刑責等案件。
六、可以請求檢察官上訴
被害人對法院判決不服時,可以向檢察官提出上訴請求(第344條第3項),由檢察官決定是否進行上訴。此機制確保被害人對於結果仍有一定影響力。
七、聲請參與訴訟制度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條,被害人在特定嚴重犯罪案件(如性侵、重傷、殺人、家暴等)中,可以在檢察官起訴後,向法院聲請「參與訴訟」,在一定程度上與檢察官共同參與訴訟程序。
➟此制度特別保障被害人對於整體刑事訴訟過程的知情與發言權。
結語:被害人並不是局外人,而是程序中的關鍵角色
面對刑事案件,不論是提出告訴、配合偵查、聲請調解、或在特定情況下提出自訴與參與訴訟程序,被害人都擁有法律所明文保障的一系列權利。如果您或家人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建議儘早諮詢專業律師,讓您的權益在每個程序中都能被充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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