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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聚眾鬥毆怎麼辦?一篇文章讓你了解刑法第150條的風險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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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台灣,刑法第150條規定了所謂「聚眾鬥毆罪」,如果你、你的朋友或家人被警方以此罪名傳喚、偵訊甚至起訴,這代表情勢相當嚴重。尤其是只要三人以上在公共場所出現衝突,就有可能被認定是「聚眾施強暴脅迫」,進而構成犯罪。

    ➟本篇文章將帶你從法律規定、實務判決、常見爭點出發,說明被控聚眾鬥毆時可能面對的風險、刑度,以及該如何有效辯護。

     

    一、刑法第150條是什麼?聚眾鬥毆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現行《刑法》第150條規定,只要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三人以上聚集,並施以強暴或脅迫行為,就有可能成立本罪。

    ♦ 這條文重點在於:

    • 人數達三人以上

    • 地點是公共場所(如公園、道路、KTV、餐廳等)

    • 有實際「強暴或脅迫」行為(例如毆打、推擠、持兇器威嚇)

    ♦ 一旦構成本罪,法律責任區分如下:

    • 在場助勢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首謀或下手實施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有加重情節,如攜帶兇器、造成交通或公共危險,還會再加重刑度至二分之一。

     

    二、法院實務怎麼看?有「一時起意」就無罪嗎?

    雖然條文看似嚴格,但法院對聚眾鬥毆罪的適用仍有重重把關。根據實務見解,是否構成本罪,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有「聚眾施強暴脅迫」的主觀認識與意圖。

     

    ★ 無罪的常見情況:

    1、臨時爆發的爭吵或打鬥,並非為施暴而聚集

    2、三人以上雖同時在場,但非刻意相約共同施暴

    3、場所非屬真正的公共場所(如包廂內)

    ➙例如台中地方法院在一件案件中認為,幾名男子在KTV包廂內打架,由於包廂具有隱密性,不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因此不成立聚眾鬥毆罪。

     

    ★ 有罪的情況:

    1、預先約定或明知他人要施暴,仍選擇到場

    2、聚集地點明確為公共區域(如馬路、公園)

    3、行為造成旁人恐懼、報警、現場混亂

    ➙最高法院也明確指出,即使是事發當下才起意,只要明知他人將施暴,仍參與並未脫離現場,也可能構成本罪。

     

    三、我只是剛好經過,會有事嗎?

    這是很多被告的疑問。但如果你明知有人即將施暴,卻仍「在場助勢」,即使沒有實際動手,也可能被追訴刑責。法院會綜合下列因素判斷是否屬於「助勢」行為:

    1、是否主動到場或與其他人聯繫

    2、是否表現出支持施暴行為(例如包圍現場、吶喊助威)

    3、是否未積極脫離現場、甚至留到警察到場

     

    四、面對聚眾鬥毆指控,該怎麼處理?

    若你或家人被控違反刑法第150條,應立即諮詢專業刑事律師協助。根據我們實務經驗,辯護策略通常包括:

    1、主張非聚眾而是偶發衝突

    2、釐清參與程度與角色定位(是否真有助勢行為)

    3、證明並未主觀認知將施強暴

    4、爭取緩起訴、易科罰金或無罪判決

    ➙在合理情況下,也可協助與對方和解,降低訴訟風險或爭取緩刑。

     

    五、結語:妥善應對,避免誤觸重罪

    聚眾鬥毆不是小事,尤其當警方以「三人以上共同施暴」為由逮人時,常常會讓當事人莫名其妙背上刑責。面對這類案件,我們建議務必尋求專業法律意見,掌握最佳應對策略。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擁有豐富的刑事案件辯護經驗,曾成功協助當事人化解聚眾鬥毆、妨害秩序等指控,爭取不起訴處分、無罪或免於入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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