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律師推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一定要坐牢嗎?有前科也能靠第59條爭取不必入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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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一、《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怎麼規定?
- 二、什麼樣的行為會違反第46條?
- 三、有前科不能緩刑,那還有機會嗎?
- 四、透過《刑法》第59條減刑,六個月就能易科罰金!
- 五、律師的角色是什麼?我們如何幫助你爭取最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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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結語:面對廢清法起訴,不代表沒救,只要懂得走對的路!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案件,在現行實務上越來越受到檢警關注,尤其許多中小企業主或農業從業人員,可能只是單純焚燒農業廢棄物或未妥善清運垃圾,就被依第46條起訴。
➙看到法條上寫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很多人以為自己一定會被關,特別是曾經有前科、無法緩刑的人,更是陷入恐慌。但實際上,只要透過《刑法》第59條成功減刑至六個月,就算不能緩刑,也可以易科罰金,合法不必入監服刑。
一、《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怎麼規定?
法律條文如下: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任意棄置、清除或處理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這是一個刑期「一年起跳」的罪名,代表只要成立犯罪,法院判決最低就要判一年,如果無其他減刑依據,就沒有機會緩刑或罰金替代。
二、什麼樣的行為會違反第46條?
違反《廢清法》第46條的行為,常見包括:
• 焚燒香菇包、農業廢棄物、塑膠布、輪胎等未經許可的廢棄物;
• 將建築拆除廢料直接傾倒在空地或水源地;
• 未依規定將事業廢棄物交由合格清運業者處理,擅自清除、棄置;
• 非法掩埋廢棄物於自家農地或租用土地上;
• 委託不具處理資格的個人或業者清運廢棄物;
• 處理廢棄物過程中造成臭味、空氣污染,引發民怨或檢舉。
➟這些行為不分是否營利,只要構成「任意」棄置、清除、處理,就可能成立第46條刑責。
三、有前科不能緩刑,那還有機會嗎?
根據《刑法》第74條:
「犯罪人於五年內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不得宣告緩刑。」
➟這表示,如果當事人五年內曾因故意犯罪(不管是否與環保有關)被判有期徒刑確定,就算這次判刑只有一年,也不能適用緩刑,必須直接入監執行。
➟這對許多當事人來說是沉重打擊——但此時就要靠《刑法》第59條爭取「減刑到六個月」,才能開啟另一條路。
四、透過《刑法》第59條減刑,六個月就能易科罰金!
《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得減輕其刑。」
➟只要能讓法院認定被告行為雖違法,但情節輕微、非出於惡意、犯後態度良好,就可以將原本應判一年的刑度減輕為六個月。
而依《刑法》第41條與相關規定:
• 判刑六個月以下的案件,可以向法院聲請易科罰金(目前標準通常為一日折算1,000元或以上);
• 或申請易服社會勞動,以勞務方式折抵刑期;
• 即使不能緩刑,也能完全避免入監服刑。
➟這就是我們在實務中常協助當事人爭取的「第二條出路」。
五、律師的角色是什麼?我們如何幫助你爭取最好的結果?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辦刑事案件,在《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案件中,我們具備完整經驗與策略,能:
• 協助釐清是否真構成任意棄置、清除或處理;
• 即使行為成立,也可為當事人提出減刑聲請;
• 蒐集個人背景、家庭情況、悔意、改善行為資料;
• 明確援引《刑法》第59條,爭取法院判刑六個月以下;
• 後續協助聲請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避免實際服刑。
六、結語:面對廢清法起訴,不代表沒救,只要懂得走對的路!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固然是重罪,起跳刑度一年,對有前科的當事人來說更是不能緩刑的高風險情況。
★但請記住,只要能夠成功適用《刑法》第59條,將刑度減為六個月,就可進一步易科罰金,合法不必坐牢。
這不是理論,而是我們在實務中反覆操作、實際爭取成功的辯護策略。
若您或家人正面臨此類案件,請立即聯繫我們,讓我們替您打開一條避免入監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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